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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 10: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总结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一)适用的项目范围不同

1.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具体涵盖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不同类型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跟项目挂钩,一般是以直接的投资方式为主;对部分确实需要政府资金支持的经营性质的项目,一般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审批的有关规定详见《政府投资条例》。(注:只有政府投资项目才适用审批制)。

2.核准制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适用于企业投资且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对于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的是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可适时相应调整。

3.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的中小项目。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

(二)审核的内容不同

1.审批制对投资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审批,审核内容较为全面,审核要求较高。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2.核准制项目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审核内容较审批制少。

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有关规定详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3.备案制项目只审核必备的程序材料。

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备案机关收到规定的所有资料即为备案。有关规定详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三)审核程序不同

1.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多个环节。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及技术团队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2.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仅仅只有申请核准或备案的一个环节,程序较为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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