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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之前质量云推送的一些案例( 本案,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特设法”…… ; 一个案子,用了《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 ),就是活生生的执法实践。 从立案的条件来推导,并案处理也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比如,主管领域的限定:同一主体的不同违法行为应当有证据初步证明均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管辖的限定:违法行为均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此外,同一主体的违法行为属于“同一行为”的,不属于并案的范畴。 并案,主要体现在执法程序的合并和并行。 然而从程序上分析,“并案处理”的程序并不明确,一般应按照普通案件的程序一并进行(如审批,期限,告知等)。 最为特殊的,也就是留言所说的,案件立案后,调查时发现同一主体的违法行为,如何并案处理? 回复认为,建议并案处理,合并处罚。 “应然”和“实然”有着一定的距离。 笔者认为, 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内容,解决以下实际问题: 一是立案时限的计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新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需要通过第二次立案来合并处理,或者是通过变更原来的立案审批表实现? 立案时限重新开始计算?两次的立案时限分别计算? 二是办案中审批流程和办案系统的输入需要重构。 具体到立案审批表,新增不同的案由,需要什么样的审批文书? 办案系统程序倒流到之前的审批环节还是单独设置附加流程?系统输入需要配套建设。 三是办案时限难以确定。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并案处理的期限是从哪一个违法行为立案之日起算? 四是对处罚和权利救济的影响。 并案处理,和一个个案件分别处理,看似一样,都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结果不会不同。 然而,实践中会出现,这两者会产生不同的处罚结果。 其主要原因在于综合裁量的因素。 并案处理更容易实现综合裁量的情形,从而影响最终的处罚决定。 同样的,在复议、诉讼等权利救济过程中,也会出现全案审查的效果。 总而言之,“并案处理“对健全行政处罚规则,完善行政处罚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 给行政执法人员带来了新考验。 以上,供参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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