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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夯实安全生产责任

2024-07-10 00: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夯实安全生产责任

■王丛虎 刘巧兰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始终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筑牢国家安全屏障。在新时代新阶段,安全生产还将面临更多新的风险和挑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刻不容缓。

坚决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在各类生产领域,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各部门和各类企业作为共同守护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遵循五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生产和责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这既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方面要担起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企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的主责,提升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观念和安全文化理念;另一方面,要时刻牢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使命与担当,切不可一味追求GDP和短期政绩,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是实现自身长足发展的基石和前提,是立足于国际国内市场之林的砝码和密钥。企业选择安全的生产方式,往往意味着更高的成本和更繁杂的流程,但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而应更坚定地抵制利诱,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是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要义。保障生产安全涉及诸多主体,需要织牢织密安全生产责任网,明确并压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保障生产安全、平稳、高效运行。

首先,要强化党政同责的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地方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统筹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全力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常态化治理有机结合。地方各级政府还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其次,要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容不得丝毫懈怠与马虎。

再其次,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企业要致力于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监督考核制度,推动自身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由政府推动安全风险管控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由部门行政执法开展隐患排查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

需要强调的是,安全生产责任网交织缠绕、密不可分,为实现全过程、全周期、全覆盖、无死角的生产安全,各责任主体必须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通力协作,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

强化监督与绩效考核,高度重视考核结果运用

多管齐下、强化监督考核奖惩,切实保障责任落实是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举措。地方党委和政府需要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查、激励惩戒等措施,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高压管理态势,常态化开展巡查督查,保障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参考。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此外,可进一步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等。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充分运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随着安全生产重要性的不断提升,各地应当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将其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上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合理运用激励惩戒措施,倒逼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表彰奖励方面,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任务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在失职追究方面,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其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王丛虎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专聘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巧兰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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