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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教育典型案例五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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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教育典型案例五则

1. 公司副总泄露国家核电秘密,获刑 17 年

沈某某,男,汉族,1957 年出生,原系广东某集团公司党员、副总经理。2003 年至 2007 年,沈某某多次向境外人员王某某提供我国第三代核电招标项目方面的有关材料和内部消息。其中机密级国家秘密两份,情报一份。2009 年 4 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沈某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剥夺政治权利 1 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7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50 万元。

我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 军工工程师带涉密资料离职,获刑 7 年

傅某原是某军工企业的副总工程师,在与同单位工作的妻子一起弃职离岗时,擅自带走50 多张计算机软盘、一块大容量硬盘和大量设计草稿、记录、图纸,涉及军事机密项目 30 余项。在法庭上,傅某夫妇以“ 没有造成什么后果” 自辩,检方则严正指出:“ 泄密是一种行为犯罪,不是结果犯罪。只要当事人客观上具备了泄露国家秘密的条件,有了泄露国家机密的可能,就能定罪量刑。” 傅某夫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7 年、6 年。

我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3 . 网上卖针孔摄像头,涉嫌销售间谍器材被捕

曹某在互联网上开设网店,公然出售卫星数据接收卡、无线摄像笔等数十种专用间谍器材,又沿街兜售实时视频无线监控器、GPS 跟踪定位器、钥匙扣密拍器等专用间谍器材,被国家安全机关缉捕归案,以“ 涉嫌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 提起公诉。

我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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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Q 群里找工作,却被间谍利用拍军舰

廖某某,男,汉族,1991 年 3 月生,中专毕业。2014 年 11 月,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嫌疑人“JANNY” 通过求职 QQ 群与廖某某搭讪并加为“ 好友” ,称可以介绍工作,主要是拍摄湛江军港停泊的军舰舷号,并称无需办理入职手续,只需网上联系。廖某某按对方指令到湛江军港附近拍摄并报送了相关照片,获利 1000 元。2014 年 11 月 7 日,廖某某在观看了广东卫视播出的专题片《警惕间谍》及媒体的相关报道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主动拨打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报警电话自首。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我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后,廖某某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有立功表现,受到国家安全机关的嘉奖。

5. 老外一路只拍军事设施,醒目司机揪出两间谍

秦某是东北某市的出租车司机。有一天,两个老外上了她的车,称要去郊外看名胜古迹,但他俩一路拍摄的却都是挂着禁令标牌的军事设施,直至天黑才返回,并约定第二天还要用秦某的车。秦某越想越不对劲,连夜向国家安全机关反映,结果,两间谍人赃俱获。秦某受国家安全机关重奖。

我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第七条: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来源:彭阳医保

审核:高科 责编:高磊 编辑:王燕玲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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