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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报汇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禁毒工作的通知

2024-07-16 02: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禁毒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14〕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切实加大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力度,有效遏制毒品蔓延势头,深入推进平安山东建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禁毒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全省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充分认识当前毒品犯罪形势的严峻性。近年来,受国内外涉毒因素的综合影响,我省已逐步发展为毒品制造、走私过境和消费并存的受害地,新发现吸毒人员遍布全省各县(市、区)和绝大多数乡(镇、街道),吸毒人员失控漏管问题比较普遍,由此引发的大量社会问题危害日益严重,已进入禁毒斗争复杂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吸毒人群扩散期和禁毒工作攻坚期。各级、各部门要从加强社会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深刻认识毒品问题的严重危害,充分认识禁毒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把禁毒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最大限度遏制毒品问题滋生蔓延,最大限度治理毒品危害。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禁毒工作的主要任务。通过全省上下的不懈努力,进一步增强全民禁毒意识,使新吸毒人员滋生速度明显减缓,毒品的社会危害逐步减轻;省内制贩毒犯罪活动受到有力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活动基本禁绝,缉毒执法效能明显提升;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流入非法渠道情况得到有效控制;禁毒保障更加有力,禁毒基础设施更加健全,禁毒机构和专业队伍全面加强,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格局,为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深入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一)加大全民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禁毒办、中宣部等18部委《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禁毒办发〔2010〕1号),把禁毒预防宣传教育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纳入宣传工作整体规划,注重运用新兴媒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分别制定深化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的具体措施,扎实推进禁毒预防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单位、进场所、进农村”,大力开展“无毒基层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

    (二)重点抓好青少年和高危人群的禁毒预防宣传教育。要继续加大对中小学生、社区青少年、进城务工人员、流动人口和无业闲散人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等涉毒高危人群的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努力减少新吸毒人员滋生。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开设禁毒预防教育课程,开展禁毒师资培训,落实禁毒教育责任制;在全省继续推进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各市、县(市、区)至少建立1所市、县级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

    (三)推动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社会化常态化。要坚持日常性与重点时期集中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相结合,禁毒主题宣传与普法教育、科普教育、公民道德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相结合,适时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预防宣传教育活动。每年6月为“全省禁毒预防宣传教育月”,要集中开展禁毒主题宣传活动,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立禁毒公益广告牌,在省、市、县三级主流媒体常态播发禁毒公益广告,并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宣传。要按照不低于辖区登记吸毒人员数30%的比例招募禁毒志愿者,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市、县(市、区)都要建立1处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基地,有条件的可单独建设也可依托当地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会展中心等场所建设,通过公益支持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三、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一)始终保持对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关注本地毒情发展变化,坚持严打方针和“零容忍”理念,突出打早打小打苗头,适时组织全省性、区域性禁毒专项斗争,坚决防止毒品犯罪蔓延。要加强对高危人员、重点行业和易制毒物品的调查摸排和阵地控制,及时发现和精确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活动,摧毁制贩毒网络和分销通道。各级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要适时开展联合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寄生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内的吸贩毒分子,建立公共娱乐场所禁毒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强化毒品堵源截流工作。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海关、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公路客运、铁路、民航、物流、寄递等行业管理,在重点口岸、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科学规划建设毒品检查站,完善毒品联合查缉勤务机制和工作流程,适时开展针对重点区域的堵源截流专项行动,坚决切断毒品进出通道。

    (三)切实加大禁毒重点区域整治力度。各级禁毒委员会要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责任制(试行)》规定,落实毒品问题严重地区挂牌、通报、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实行上级挂牌督办、重点整治,限期不能及时整改、导致毒品问题蔓延、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的,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禁毒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禁毒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四、全面加强和规范禁吸戒毒工作

    (一)落实禁吸戒毒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务院《戒毒条例》和国家禁毒办等10部委《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3〕5号),依法履行禁吸戒毒工作职责。全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要在各级禁毒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因地制宜,由综治办或公安部门具体牵头,落实社区禁吸戒毒和矫治责任。各级公安、综治、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专项检查,督促工作落实。

    (二)建立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有登记吸毒人员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等必要工作条件。

    (三)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制定加强和规范全省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具体实施办法,依法明确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决定、送交、执行、医疗、变更、解除等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配合、衔接、保障、运行机制,规范法律文书送达和信息交换制度。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经省禁毒委员会评估验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安置就业。采取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提供公益岗位、鼓励自主择业等多种方式帮助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对企业接纳戒毒人员就业安置的各项优惠政策,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人力资源整体职业培训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者给予政策扶持,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强化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精神药品管制

    (一)强化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计生、海关、商务等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易制毒化学品专管人员,形成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社会化工作格局。严格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登记、管理,建立重点品种数据库,全程纳入网络信息系统动态管理,切实落实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二)强化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麻醉、精神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抓好重点品种、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监管,实行“事前核查、事中通报、事后倒查”的动态管理制度,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麻醉、精神药品案件。

    六、加大禁毒工作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禁毒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主要领导是本地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依法把禁毒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领导同志要守土有责,亲自调查研究本地毒情,专题研究部署禁毒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规划,督促措施落实。

    (二)加强各级禁毒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建设。省、市、县(市、区)都要依法成立由同级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的禁毒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地禁毒工作。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成员单位工作协作配合制度,完善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机制和禁毒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依法发挥职能作用,固定专职工作人员,保证高效运转。

    (三)加强禁毒工作保障。各级政府要依法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重点支持禁毒执法部门配置案件侦查、毒品查缉技术设备和通信、防护装备。省里将对重点地区缉毒侦查、禁吸戒毒、吸毒检测等工作予以适当支持,并对成绩突出的基层禁毒单位予以奖励。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各级政府要依据禁毒基础设施批复计划,及时落实相关政策和资金。

    (四)加强公安禁毒专业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禁毒工作实际加强禁毒机构建设,充实禁毒专业警力。坚持政治建警,执法为民,充实完善禁毒预防宣传、缉毒侦查、情报研判、禁吸戒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等重点领域专家人才库,加强对公安禁毒民警的教育培训和实战技能训练,进一步强化纪律作风,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监督,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禁毒队伍。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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