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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01: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超转人员安置方式

    各类人员身份认定

    超转人员安置方式

    超转人员由村委会按照政策规定,根据人员年龄和病残情况确定一般超转人员、病残人员、孤寡老人名单并进行公示。超转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后,由区民政局负责管理并按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一)一般超转人员,由乡政府按规定将接收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专户,办理手续后由区民政局按政策发放生活补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病残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经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和村委会公示后,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进入社会保险体系的人员。病残人员按照市区有关病残人员安置政策,由区民政局按政策发放生活补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孤寡老人是指拆迁前政府供养的“五保”对象。孤寡老人的身份认定应有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且在拆迁过程中没有享受一次性的实物和货币补偿,并经村委会公示无异议。与区民政局签订《建设征地超转孤寡老人供养协议》后,享受相关待遇。

    各类人员身份认定及相关政策

    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的认定

    在校生的认定采取调查和自我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核实人员年龄范围为16-25周岁。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由乡转非办和社会保险部门核实城乡医疗保险数据库,当年有缴费的且未毕业的一般视为在校生。

    2. 该年龄范围内属于劳动力的,由本人提出享受转非劳动力待遇的申请,并在《非在校生承诺书》上签字,承诺自己属于非在校学生,并提出享受劳动力安置相关待遇的申请,同时可将学生档案归入农转非劳动力档案,对因隐瞒在校学生身份给以后升学、就业、退休等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 在履行完以上程序后,由村委会负责在办公地进行人员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劳动力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期间死亡人员的补偿

    在转居批准之日到办理转居转工工作完成日前死亡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费,由其配偶、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办理领取手续(按照顺序先后,以前面人员为先)。转居转工手续终止办理。

    ■居转农人员

    原居民人员因子女接班、退休等原因转为农业户籍,但已享受国家相关退休人员待遇的,本次只办理户籍转非,不享受相关待遇。

    ■与本地农业户籍人员结婚但尚未迁入户籍的外省市人员

    在转非时,由本地农业户籍人员提出该事项,填写统计表,由乡转非办统计后报送公安部门备案。迁入户籍的政策仍按本市与农业户籍人员结婚的政策办理,不享受此次转非安置补偿待遇。

    ■失踪人员

    失踪人员的农转非户籍,由其配偶、直系亲属提出并签字确认的,办理转非手续。

    ■办理期间新增人员

    对于转非批准之日至转非办理之日期间正常发生的新增农业户籍人员,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在转非过程中,通过办理投靠的方式,一并且只为其办理转为非农业户口手续,不享受此次安置补偿待遇。

    ■农业户籍离婚和因婚户口未迁出的人员

    与本村农业户籍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转非劳动力复员退伍军人和参加了城镇企业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转非劳动力有何规定

    转非劳动力中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在军队工作的年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参加了城镇企业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转非劳动力,其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时间计算为缴费年限。但已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 不计算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

    ■转非前已经在乡机关、村委会、社区、乡直属单位(企业)等工作的农民职工是否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

    转非前已经在乡机关、村委会、社区、乡直属单位(企业)等工作的农民职工,可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视同安置。

    ■转非时点应为超转人员,但已经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待遇,还界定为超转吗

    已经办理了职工正式退休手续人员,享受退休职工待遇,不再界定为超转人员。

    ■人员情况公示程序

    转非人员名单、劳动力和超转人员名单、超转孤老人员名单、超转病残人员名单、学生名单等,由村委会负责在办公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布监督电话,无异议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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