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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的有关规定

2024-05-08 14: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婚嫁的有关规定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走过漫漫爱情路,终于踏上了婚姻的殿堂,结婚无论在任何年代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人生中的“重要大事”。在西方国家,有结婚度“蜜月”的习俗,也就是新婚后第一个月,夫妻偕同外出旅行。在我国,虽然不可能实现一个月的蜜月休假,但是,法律上也制订了规定,保障结婚夫妻有休婚假的权利。只是,婚假这种法定权利应如何行使,很多员工和用人单位都很困惑,由此衍生了很多婚假方面的问题,如:婚假可以休几天,婚假期间的工资应该怎么发,休婚假是否有时限限制,再婚期间的婚假待遇等等。

??一、结婚年龄、结婚形式?

??案例1:赵小姐18岁时进入A公司工作,与公司同事25岁的钱先生在工作中结识并相恋。热恋半年后,两人决定结婚,此时,赵小姐19周岁,钱先生26周岁。于是,2009年9月

??解说: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婚姻现象,即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这是因为受到我国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也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在1994年

??案例中,赵小姐和钱先生未进行结婚登记,不应认定为结婚,不能享受婚假的相关权利。另外,赵小姐未满20周岁,亦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晚婚年龄与晚婚认定?

??案例2:上海的孙先生与李小姐经人介绍认识、相恋,两人感情日深。2008年8月8日,两人在上海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此时孙先生27

??解说:

??晚婚年龄,在我国国家法律层面上,并无规定,但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遍观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都将晚婚定义为: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提请大家注意,晚婚仅限于初次结婚者,再次结婚者,不算晚婚。

??如果属于一方再婚,一方初婚,而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的,那么应如何认定晚婚呢?首先可以确定,再婚者不认定为晚婚。至于初婚者能否认定为晚婚,对此,笔者认为,应根据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来作出判断。如:北京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北京的晚婚定义要求双方都要初次结婚的,所以,在北京,这种情况下,初婚者不能认定为晚婚。又如:广东规定:“只要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这里并未限定双方都要初婚才算晚婚,因此,在广东,初婚者可以认定为晚婚。再如:上海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上海也未限定双方都要初婚才算晚婚,因此,在上海,初婚者也可以认定为晚婚。

??如果双方都是初婚,但一方符合晚婚年龄,另一方不符合的,又应如何认定晚婚呢?首先也可以明确,不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肯定不认定为晚婚。至于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能否认定为晚婚,也要根据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来作出判断。如:北京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北京要求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同时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和初婚这两个条件,才算晚婚,因此,在北京,因一方不符合晚婚年龄,所以不认定为晚婚。而在上海和广东地区,并无这样的限定,因此,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应认定为晚婚。

??案例中,孙先生和李小姐都是初婚,所在地为上海。李小姐年满22岁,不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不认定为晚婚,孙先生年满27岁,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应认定为晚婚。

??但是,如果单位没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又应如何处理呢?

??一种观点认为:国家针对婚假的天数有明确规定,但是对婚假时效性并没有规定,这可以由单位按照自身条件规定的。如果单位无这样的规定,由于婚假是国家给予员工的福利,何时休婚假是员工的权利,既然员工未曾享受过婚假待遇,可以允许补请。也就是说,员工在本单位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休婚假,没有时间限定。

??笔者对上述观点持反对意见,按照上述观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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