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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媛:女性为何很难从家暴中挣脱出来?因为她们得不到帮助

2024-07-16 11: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知名美妆博主宇芽发布长微博控诉自己曾遭受家暴恶行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然而就在这一天,随着一个电梯拖拽的视频的公开,知名美妆博主宇芽发布长微博“我被家暴了”控诉自己曾遭受的家暴恶行,引爆了公众话题。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家暴事件获得如此大的关注,家庭暴力是一种最普遍发生、但最少受到追究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距离2016年3月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已经过了3年有余,时至今日,虽然家庭暴力公共事件在持续曝光,反家暴的倡导也在不断推进,但在实际中各种案件处理以及相关事件发生后的网络评论、留言转发中,可以看出即使公众对家暴形成了“零容忍”的态度,甚至“谈家暴色变”,但是关于家暴行为本身,公众没有深入了解,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

汕头大学妇女研究中心顾问、原“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组织负责人,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共同发起人冯媛是拥有多年经验的妇女权利工作者,对家暴行为有着深度的实践研究和思考。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冯媛对家暴行为的范围、施行人的特征以及如何救助等等都给出了专业的看法。

当地时间2019年11月24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市中心,一场反对各种侵害妇女暴力的示威活动中,红鞋被放在地上,作为女性受伤害的象征。视觉中国 图

“家暴的滋生和持续是基于不平等的人际权利关系”

澎湃新闻:除了肢体暴力外,还有什么样的行为能被定义为家暴?

冯媛:如果遭遇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人实施这些行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你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侵害,甚至威胁、恐吓、干涉恋爱婚姻自由、剥夺对自有或共有财产的享有和决策权、限制人际交往、限制行动自由、侮辱谩骂、利用孩子要挟等,都属于实施了家庭暴力。具体可以参照反家暴法。

澎湃新闻:有家暴倾向的人会不会有一些潜在特征?家暴的人是不是在某种层面上有着“唯我是尊”的想法?

冯媛:如果对他人思想言行有控制欲、认为暴力最能解决问题,就极易导致家暴。确实,家庭暴力就是唯我独尊造成的,所以为什么更多的是男性对女性施暴?父母对儿童施暴,就是因为男性觉得对女性有控制权,父母觉得对孩子有控制权,所以如果我们有了人人平等的思想,那么也会极大地减少家庭暴力。

澎湃新闻:女性是否有可能提前发现对方会对自己造成伤害?

冯媛:不能这么提问,不能把预防家暴的责任都加在女性身上。

澎湃新闻:经常在网上看到说家暴只有零次跟无数次,你认为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吗?家暴有可能改正吗?

冯媛:这种说法太绝对。家暴的滋生和持续是基于不平等的人际权利关系,以及将家暴合理化对家暴习以为常、默许纵容的文化观念,不作为或不到位的行政和执法人员。如果失去这些因素,家暴就失去了条件。

澎湃新闻:有没有调查过哪个区域的家暴发生率较多?

冯媛:家庭暴力的普遍程度,世界上不同国家的调查都表明,大概在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六十之间,也就是说,我们五个人当中有一个,或者是三个人当中有两个,都遭受过家庭成员的某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它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阶层也都存在,不是说只是在文化程度较低的地方,或者低阶层中才多。所以,它是我们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弊病。

“其实不是她们内心不愿意求助”

澎湃新闻:为什么很多女性在受到家暴之后,难以从那个环境当中挣脱出来,是不是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影响?

冯媛:实际上,我们现在看到很多妇女之所以觉得所谓家丑不可外扬,不敢求助,其实不是她们内心不愿意求助,而是她们知道在求助的时候,常常都得不到很多人的理解,也得不到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有质量的服务。所以当务之急是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理解之心,要知道无论她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即便她有缺点有错误也不应该接受暴力。只有形成这样的观念,更多的妇女才敢于求助,同时,我们的服务机构也不应该以自己的方便、自己习惯的方式来提供服务。作为援救人员,不要再问受害者为什么不离开。

澎湃新闻:家暴案件为什么取证艰难?

冯媛:首先缺乏客观目击者,家暴多发生在私密的家庭空间中,往往缺少第三者目击。其次,受暴者在经历严重的暴力事件后,往往处于极大的恐惧、悲伤中,难以立即采取固定证据的措施。受心理创伤的影响,有时受暴者对暴力事件的记忆会变得模糊。第三,施暴者往往会对受暴者的言行和物品进行严密的监控(比如查看施暴者的手机等)。如果施暴者发现受暴者存留了受暴证据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暴力伤害。出于恐惧,受暴者存留证据的意愿会更低。最后,非肢体暴力的明显证据更少,对于精神暴力、经济暴力和部分性暴力(如强行发生性关系、禁止使用避孕措施等)等很难留下物理可见证据的情形,更是难上加难。

澎湃新闻:据你研究,除了施暴者个人因素之外,有无社会因素会刺激家暴行为?

冯媛:实际上现在家庭暴力之所以能存续那么长时间,主要是因为除了家庭之外,有更广阔的社会因素,比如我们社会普遍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暴力是需要的,暴力是解决问题最高的、最好的方式等等。这样的一些社会观念有很大的问题,另外社会上普遍还有一种认识,即把男性施暴看成维持男子汉气概的一种表现,这样的一些观点也是让家暴存续的原因。当然,最主要的一个原因还是我们的公权力机构对家暴不那么重视。

“现在公众越来越多地对家暴零容忍”

澎湃新闻:家暴有时也会发生在孩子身上,对孩子的影响很大,请问如何对施暴的家长进行严厉又有效的措施使其收到一定惩罚,最终得以改正?

冯媛:这里面分几种情况,一般来说现在的儿童越来越能够理直气壮地告诉父母,不能用体罚的方式、辱骂的方式来管教,那也是一种暴力。当然,有一些情况下家长根本不听儿童的话,这时学校应该有强制的报告制度。现在在《家暴法》草案当中,规定了类似的制度。同样跟刚才提到的,像对待被施暴的妇女一样,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应该有这样的一种意识:自己不能对孩子施暴,别的家长对孩子施暴的时候,也应该用各种办法劝阻、阻拦、转移注意力,以遏止暴力,甚至代为报警。

澎湃新闻:如果看到有人遭遇到了家暴,你建议应该怎么去帮助被施暴的人?

冯媛:我建议可以找TA谈一谈。可以私下找到受暴者,表示自己有点担心TA的处境。如果TA不想说,可以尊重TA的当时想法,并表示自己在TA身边,可以等TA想说的时候再说。

然后进行恰当地提问,不问“TA为什么打你”,因为这个问题可能隐含的意思是“如果有某些原因,一个人是可以打另一个人的”。可以换个表述,比如“你可以把事情的经过告诉我吗?”要做到相信受暴者,如果受暴者揭露了自己的受暴经历,请明确表明相信TA。保持中立地倾听,不责备受暴者,不要说“都给你说过了,不要XXXX”。最后不要随意给建议,比如“都这样了你还不离婚?”,提供求助咨询与渠道,比如报警、寻找当地妇联等。

澎湃新闻:除了立法之外,你认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在家暴预防和救助方面还能做哪些努力?

冯媛: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进行反家暴的能力建设,做好数据收集工作。不责备受害人,尊重受害人的决定,保护受害人及其子女的隐私。

澎湃新闻:经过这么多年社会各界反家暴的努力,你觉得如今家暴发生的现状有没有得到一些改善?

冯媛:我觉得是有得到改善的,现在公众越来越多地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就是最好的证明,然后遭受家暴的人也有更多人说出来、求助了,这些现象的改变都是社会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做到的。我也相信,随着公众对家暴的关注,家暴行为终会得到妥善治理。

资料图

当家庭暴力发生,你可以为自己以及身边的人做什么?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从《反家庭暴力法》中为读者归纳了下面这20条具体权利:

1. 你有权得到隐私保护,你的真实意愿应当得到尊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

有关部门在进行反家暴的预防、教育、矫治与惩处工作时,应该尊重你的真实意愿,保护你的个人隐私。

2. 如果你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应当得到有关部门的特殊保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

至少,你可以获得这些特殊帮助和合理便利:

● 强制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

● 要求有关组织对加害人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

● 临时庇护和安置:如果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你有权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你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 协助就医、鉴定伤情: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第十五条)

● 口头申请保护令:书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

● 代为申请保护令:你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你申请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 监护权转移:你有权申请更换监护人,可以向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寻求帮助,让这些人员或单位向法院申请撤销加害人的监护人资格,并为你另行指定监护人。但同时你原来的监护人需继续提供赡养、扶养和抚养费用。(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

3.如果就医,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你的诊疗记录。(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七条)

你可以及时保留好自己的就医诊断证明,连同伤情照片、伤情鉴定意见、施暴人自承材料等,以作为证明施暴人家暴行为成立的重要证据。

4.你有权获得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九条)

5.你有权向人民调解组织寻求帮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做好调解记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初发、偶发、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才可能适用调解,而且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循三个原则:受害人无过错原则、有保留的中立原则和背靠背调解原则,周期性的、严重的家庭暴力不得调解,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6.你有权向施暴人所在单位寻求帮助,施暴人所在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相关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7.你有权进行投诉、反映或者寻求帮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 你有权向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用人单位(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等单位进行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 你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也可以代你进行投诉、反映和寻求帮助。

●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8. 你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或请求协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

● 你本人之外,你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也可以代你报案。

●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你就医、鉴定伤情。

9. 你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并进行查访、监督。(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 如果家庭暴力情节较轻,没有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标准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 如果公安机关出具了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分别交给你和加害人,同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你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对你和加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10. 你有权得到庇护和临时生活救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专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11. 你有权就遭受的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也可由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诉讼。同时,你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如果你保留了妇联登记表、调解记录、医疗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录音录像、微信、QQ等电子聊天记录、施暴人承诺书/保证书、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同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相关公安机关保存的案件材料(如报警单、出警记录、家暴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执法视频等),以作为综合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链条使用。

12. 你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

你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包括政府的和民间的)申请法律援助,及相关免费法律服务,如前往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妇联或者其他公益法律援助机构。24小时免费法律援助热线12348。

13.如果遭遇的是监护人施加的暴力,你有权申请更换监护人,同时该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和抚养费用。(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

被监护人可以向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寻求帮助,让这些人员或单位向法院申请撤销加害人的监护人资格,并为你另行指定监护人。

如果是你的未成年子女遭受了你配偶的家庭暴力,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你配偶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

14.你有权申请保护令。法院应该受理你的申请。可以向你本人或者施暴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

● 只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无论你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情形,你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论是你或对方的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应当受理你的申请。

● 如果你遭受的家庭暴力来自你的配偶,你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离婚诉讼期间和离婚之后均可申请。

● 如果你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你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你申请。

● 如果你无法提交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向法院申请。

●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诉讼费用,也不需要提供担保。

15.你有权在规定时限内得到人民法院是否核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

● 法院受理你的申请后,应当在3天(72小时)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况下为一天内(24小时)作出裁定。

● 如果法院裁决不给予你人身安全保护令,你可以在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 如果对方不服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16.你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下保护措施:(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一)禁止加害者实施家庭暴力(身体、精神等方面的暴力);

(二)禁止加害者骚扰、跟踪、接触你和你的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加害者迁出你的住所;

(四)保护你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如:

(1)禁止加害者对你进行威胁、谩骂、诽谤。【(2018)湘0302民保令2号】

(2)禁止加害者威胁、恐吓你的亲属。【(2016)湘0105民保令1号】

(3)禁止加害者阻止你和孩子见面、相处。

……

17.你有权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到期前申请撤销、变更期限或延长期限。(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

●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从法院作出之日起生效。

●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你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法院申请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期限或者延长期限。

18.你有权要求依法追究加害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比如把你殴打致轻微伤),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加害人予以治安拘留、罚款;构成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犯罪的,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你有权要求法院惩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加害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如果加害人违反了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你可要求法院对其进行惩处。法院将给予训诫,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1000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你有权追究未履行反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

如果你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你所在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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