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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顶起半边天":中国女性意识的崛起和困境

2024-07-11 07: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新世纪中国的两性关系,在经历了恩格斯所说的“人类历史上最早的阶级对立”的漫长阶段和“妇女能顶半边天”的短暂自豪之后,进入了新的困境。历史证明,意识形态的作用往往比法律、经济的力量更强大,也更有力地维持着男性对女性的控制。然而,伴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女性自我解放的需求日益明显,同时女性对改变现有的两性关系秩序的要求也愈加迫切。但性别秩序的革新只有在女性充分意识到了自我存在、自我价值后,在重新整合自身的意识行为,并以足够的自信和勇气向旧有的话语秩序发起挑战之后,才能逐步实现,并最终消解男性霸权话语,颠覆男性中心的概念,从而促成女性真正摆脱不平等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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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意识”(views of female)通常被理解为一种拒绝承认性别间不平等状态是必然的和不可改变的认识。本文所提出的女性意识的觉醒也即是女人拥有了一种反对将女子与男子、女性特质与男性特质对立起来的思维方式。女性意识的提出,是女性主义兴起的产物。

“女性主义(Feminism)”原泛指首先在欧美发达国家兴起并扩展开来的主张男女平等的各种思潮与运动,其核心是要求女性享有身为人类的完整权利。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女性主义已经具有了全球意义。作为妇女解放运动,女性主义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末期的法国,后来相继在英美等国并逐渐地在世界范围内流行开来。 近年来,“女性主义”这个主题已经成为了学术界的热点。关于女性主义的探讨非常热烈,涉及到很多学科领域。

女性主义的研究促使人们意识到性别并非只是生理、自然的结果,换句话说,性别并非总是先天的,人们所表现出来的性别是被期待表现出来的样子,这就是“社会性别”。“社会性别”(gender)与“生理性别”(sex)不同,社会性别是指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男性或女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它是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综合产物 。因此,社会性别意味着来自社会对两性及两性关系的期待、要求、评价,这些期待、要求、评价的对象物就形成了体现这些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的男性特质或女性特质。

在父权制社会曾经存在根深蒂固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传统社会的性别关系就深受这种思维模式的影响,男性被赋予了积极、统治、支配等特质,他们的活动场所被设定为“公共领域”;女性被赋予消极、被统治、被支配等特质,活动场所被视为“私人领域”。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并非完全限制在家庭中,亦体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总之,男性与女性间被建构成一种权力关系,男性及男性特质居于统治、支配地位;女性及女性特质居于被统治、被支配的地位。

女性主义具有多个理论分支,自由主义、激进主义、后现代主义是其中的三大主要流派 。各流派观察世界的角度、分析问题的立场不同,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自由女性主义(Liberal Feminism)将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归结为女性没有获得平等的公民权利和受教育机会等权利,要求女性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激进女性主义(Radical Feminism) 主张,父权制是男女不平等的根源,认为要真正解放不仅要摧毁这一体制的法律和政治结构,也要摧毁其社会和文化结构,包括家庭、社会、学校。后现代女性主义( Postmodern Feminism)反对宏大叙述(grand narrative ) 与传统的两分法,不同意将世界各国女性看成是一个同质的整体,强调社会文化的建构作用与女性之间的差异,注重不同主体间的协商、对话,看重倾听与移情合作(empathetic cooperation)。可见,女性主义内部尽管存在诸多差异、矛盾与争论,各流派始终是一个多面的统一体。

随着女性主义的兴起,女性意识这一主题也逐渐受到关注。女性意识是女性对自我作为与男性平等的主题存在的地位和价值的自觉意识 。所有关于女性意识的解释都涉及女性意识与社会意识的关系,其实女性意识的形成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取决于女性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对女性意识的建构着重于女性自我意识的确立、回归自然女性意识、建立自主女性意识和自觉女性意识等内容。其中,女性对自我价值的肯定,并意识到女性作为人的独立存在,这是至关重要的。除此之外,引入女性意识这一概念还有着其它的意义。

首先,从揭示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的复杂关系入手,这一全新的考察视角对宿命的性别观念发起了挑战。这正是女性意识概念所具有的革命性和反叛性。它明白的告诉人们:作为特定社会文化和传统习俗的产物,社会性别非常不同于生理性别,它是一种社会构成,是后天性的,因而可以改良。

其次,用女性意识、性别视角来考察女性问题是将女性放于男女两性指派的社会角色和权力结构中分析,不是将男性作为对立面,而是将矛头指向性别文化、性别制度、性别结构。这就意味着,女性意识既看到了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同时又深刻注意到两性受到的不同制约,从而也促成男性的觉醒,共同形成颠覆传统性别文化的合力。

最后,女性作为抗争的主体,不仅改变了与男性间的从属关系,而且改变了女性与国家间的关系。作为主体,女性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不断牺牲妥协,而是积极维护其作为公民的权利;作为主体,女性不是国家或任何社会机构的工具,她们的利益、需求作为一个性别群体应当得到承认和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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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实的层面分析中国的女性及其意识水平,不难发现,在整体主义体系下,女性意识受到了挤压,这体现在很多不同的方面、不同的领域。应该说,中国女性意识的发展还面临着不少现实问题。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政府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起到的统领协调作用往往较大,因此女性在公共政策中的参与对于女性意识的觉醒至关重要;而相应的性别立法则是其保障和基础;此外社会教育资源的分配也与以上两点有着相辅相成的影响作用。法律保障、政治参与和受教育的权利构成了一个社会中女性意识检讨的三个基本维度。下面将从这三个方面来具体阐述中国女性意识发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1、理想主义的性别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颁布第一部重要的法律《婚姻法》,提倡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同时,婚姻法还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出“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规定了夫妻各自使用自己姓氏及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法》在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规定:“凡年满十八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各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54年颁布的一部宪法明文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50年代初期中国的性别立法在诸多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女性的财产权利比韩国早获得39年,女性与男子共同参与社会的权利比日本早34年,规定女性参政的比例是中国在女性参政方面的一大贡献。同时我们也要辩证的认识到,这一超前于时代的性别立法,也因过度保护女性的政治权益,而使女性丧失了与男性平等竞争的能力和意识。

可以看到,当时的性别立法充满了理想主义,更多停留于一般的原则规定和宣言上,对延续千年的父权制缺乏深刻反省,对改造父权的难度缺乏认识。在政策层面上,始终未对父权制的父系、父姓、父居进行认真的清理,更谈不上逐渐改变建立在父权制基础上的社会结构;家庭的婚姻模式依然按照原有的父权制方式运行,父系、父姓、父居深深地支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

2、公共政策中女性影响力弱,参与度低

性别保障政策并没有使得中国女性政治参与走出低谷。事实上,女性参政议政程度仍然很低,并且往往被排斥在权力的外围参与。

中国女性参政的低水平徘徊,在权力核心表现得尤为明显。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女委员(包括候补委员)在2002年只有7.6%。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中央女委员从5%上升到13%;1977年后明显下降,1982年跌入谷底,然后有所回升,到2003年女中央委员的比例未曾达到60年代的水平。此外,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与同期的民主党派女委员相比,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女委员比例是最低的。

2002年的民主党派女委员最高达到34.5%,最低达到16.9%。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女委员(含候补委员)的比例比民主党派最低的性别比例还低了9个百分点。如何提高执政党女性参与决策的比例,赶上并且超过民主党派女性参政的比例,是中国女性参政面临的又一挑战性课题。

此外,女性的政治参与主要表现为非权力的外围参与 。我国公共政策的制定机构有三类:第一类是执政党的中央机构,如中组部、中宣部等,它的政策和措施对于政府决策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处于权力核心地位。第二类是政府机构,国务院以及各个部委,如劳动保障部、人事部等,针对其所分管领域的现实或潜在问题制定政策措施,形成国务院和部委的政策法规。第三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订国家法律并监督其实施。在这些决策部门,女性领导比例非常低,1995-2005年间公务员中的女性负责人一直在8%左右徘徊,全国人大女常委占13.2%。可以说男性主导了决策层的90%左右。

决策机构中女性的缺乏以及边缘化,导致女性的利益不能在决策层有效地表达和融入政策之中。女性的民主参与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远离权力核心的外围参与,是向决策层呼吁女性权利,而对于决策和立法的走向影响甚微。

3、教育资源分配不公

托尔斯泰在其名著《安娜卡列宁娜》中就曾写道:“女人,因为没有权利而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又因为缺乏教育而丧失了更多的权利。”在中国,男女不平等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在文盲、半文盲中,女性占60%以上,且主要集中在农村。贫困地区女童的辍学率也远高于男童。农村家庭的教育投入往往暗含着一个潜规则,即先男孩后女孩。当家庭的经济能力只能供给一个孩子读书时,往往是男孩优先,当家庭的经济能力可以提供更多的孩子读书,才会考虑女孩。女孩的教育权利更多受到经济条件和性别观念的制约。在经济落后地区,女孩失学辍学率情况严重,就是家庭投资潜规则起作用的结果。以下是江苏省如东县三个村庄两性受教育情况。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经济落后地区大量出现的教育方面的性别偏好,在经济发达地区被掩盖了起来。由此可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有利于女性获得与男子平等的教育权利,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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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女性意识在中国受到传统意识的挤压,也面临着不少现实的障碍,但这并不意味着女性意识在中国没有发展的空间。事实上,在当今中国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体系下,女性意识的发展具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力图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相结合,倡导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在此前提下促进社会和个人的和谐发展,并一定程度上尊重和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但是(这也是它的另一个关键内容),当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可以看出,完整的集体主义含义并不必然与个人利益冲突,人们还是可以在集体主义价值观下为个人利益赢得必要的空间。即便不能将个人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但至少没有被放入对立或受排挤的地位。

女性平等权益的获得,虽然不是单个女性的利益,但因只是部分人群(一般不包括男性)的切身利益,所以,在中国经常被当作“放大的个人利益”而受到人们的怀疑。然而,占人口一半的女性的利益都不能算是集体利益,那么,忽视这样的女性利益的集体利益难道是真正的集体利益吗?

事实上,从现代政治学的基本常识来看,保障个人利益是正当的,女性利益,无论是单个女性个人的利益,还是作为群体的女性利益,都应无条件地受到法律上和行政上的同等尊重。

即便从人们通常理解的集体主义出发,赋予女性平等权利、维护女性正当利益,也是符合集体主义的,换句话说,集体主义原则与女性意识的觉醒并不矛盾。只是,在现实中,无论是大众、舆论还是决策者往往把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与封建的“整体主义”混为一谈,片面曲解了集体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中的“集体”,应是指一种能够真实地在反映社会整体利益包括个人利益的真实的利益形式,它表现为以无产阶级为核心的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哪一个阶级、哪一个群体或哪一个人的特殊的狭隘利益。

在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中的“集体”概念,弄清“集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区别之后,我们就能真正懂得在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中,集体利益和女性利益应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集体利益与女性利益应是和谐共存、相得益彰的。因为集体利益对于女性来说,并不是架空在她们个体利益之上的虚假的整体利益形式,而是各个具体的个体女性利益在社会主义集体利益身上的有机总汇。它既包容了女性个人利益,又把实现女性的个人正当利益作为自己的任务之一。同时这种个人利益也不是脱离集体的纯粹的个人利益,而是集体中的个人利益。因此,可以说集体主义原则强调了女性个体利益的集体性。与此同时,以集体的形式也更容易为女性赢得更多的团体利益。

总的来看,我们对集体主义体系下的女性意识持有乐观的态度。在集体主义中,女性意识将不仅仅是个人的觉醒,而是群体的社会的觉醒。女性主义也为集体主义增添了多元化,化解了一部分矛盾,促进了其完善和与世界的接轨。性别关系作为一种最基本的力量,将女性特质与人类进步和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事实上,女人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教育者、行政人员、管理者和立法者,具有关怀、爱、保护这一类的特征。一个以男性的自私、竞争和个人主义为特征的社会,必将被一个以女性的集体主义及为所有人的利益协调合作的社会主义为其特征的社会所取代。由此可见,集体主义与女性意识不仅不是相悖的,而且两者的融合符合历史趋势。女性受压迫起源于私有财产,在以阶级为基础的社会,她们不可能获得真正的群体的自由。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则力图消灭这一根源,为女性意识创造真正的自由空间。

然而另一方面,强调女性主义,主张将女性从对男人的依附中解脱出来,某种程度上也是对集体主义的一种违背。因此,仅仅依靠集体主义原则也不能完全解决社会性别不平等的问题。女性的真正解放仍然有赖于社会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和对平等、自由等价值的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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