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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女子因锤杀熟睡的丈夫被判14年,二审维持原判!她曾遭受家庭暴力!

2024-06-14 11: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另认定,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余一秀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宣告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一秀因家庭矛盾,持铁锤击打他人头部,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余一秀持铁锤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并用手捏鼻子、毛巾捂脸的方式继续作案,直至被害人死亡,其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余一秀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根据余一秀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以被告人余一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作案铁锤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

而杀害施暴人女子上诉

余一秀上诉提出,其长期遭受被害人成廷升的家庭暴力,内心痛苦,案发当日因惧怕再次受到成廷升殴打,才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杀害了成廷升,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余一秀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杀害施暴人,其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范畴,一审对余一秀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余一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余一秀持铁锤杀害被害人成廷升的事实、情节,有汉阴县公安局110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理化鉴定报告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上诉人余一秀亦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一秀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持铁锤非法剥夺被害人成廷升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余一秀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虽然证明被害人在案发前有殴打余一秀的家庭暴力行为,在本案的前因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案发当日并未对余一秀实施暴力;余一秀预谋作案,提前准备作案工具,持铁锤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用手捏鼻子、毛巾捂脸等方式,直至被害人死亡,足见其犯意坚决,手段残忍,且其当着未成年人之面锤杀被害人,情节恶劣,依法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原判根据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对余一秀存在家庭暴力、余一秀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已经对余一秀从轻处罚,且所处刑罚并无不当,故余一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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