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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24年前被家暴后用尖刀杀死丈夫,儿子为母求情,最高检核准不予追诉

2024-07-17 08: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女子24年前被家暴后用尖刀杀死丈夫,儿子为母求情,最高检核准不予追诉 来源:九派新闻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一名因家暴杀死丈夫后携子潜逃的女性,在潜逃24年后被抓获,后最高检核准不予追诉。

1989年的一个晚上,四川女子杨菊云与丈夫吴德禄因家庭琐事发生了口角,丈夫因此殴打了她。她趁丈夫熟睡,用刀刺死他。

2013年3月,吴德禄的亲属要求警方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当年4月22日,杨菊云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逮捕。

2013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杨菊云核准追诉。最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

在这一指导性案例中,“不予核准追诉”与“被害人谅解”成为了关键词。

因被家暴杀死丈夫,携子潜逃后被拐卖

这名女子名叫杨菊云, 1962年生,四川省简阳市人。

被家暴的那晚,趁丈夫熟睡,她手持家中一节柏树棒,击打他的头部。后因担心丈夫以后继续殴打自己,她便又用剥菜尖刀将其杀死。

案发后,她携带当时不满1岁的儿子吴某逃离了简阳。直到2天后,吴德禄的继父去吴德禄家中,才发现吴德禄被杀死在床上,于是,他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随即开展了尸体检验、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并于9月26日立案侦查,但未对杨菊云采取强制措施。

潜逃后,杨菊云带着儿子辗转多地,后被拐卖,嫁与了安徽省凤阳县的一个农民。此后的二十几年间,她将自己与吴德禄的儿子抚养成人。

24年后被逮捕,儿子知道身世为母求情

事发24年后,直到2013年3月,吴德禄的亲属得知了杨菊云联系方式、地址,他们多次到简阳市公安局、资阳市公安局进行控告,要求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

2013年4月22日,简阳市及资阳市公安局在安徽省凤阳县公安机关协助下将杨菊云抓获,后依法对其刑事拘留、逮捕。

在各级检察院的审查与调查中,两个关键点成为案件审理转折的关键。

第一,是杨菊云与吴德禄的儿子在得知自己身世后,恳求吴德禄父母及其他亲属原谅杨菊云。而吴德禄的父母等亲属也向公安机关递交了谅解书,称鉴于杨菊云将吴某抚养成人,成立家庭,不再要求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

第二,在杨菊云的家乡,案发地又群众表示,吴德禄被杀害的事在当时的社会影响很大,但现在事情过去了二十多年,已经没有什么影响。

检察院不予核准追诉,终被释放

2013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杨菊云核准追诉。

根据各级检察院的审查与调查结果,最终,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菊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虽然情节、后果严重,但属于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且多数被害人家属已经表示原谅杨菊云,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杨菊云之子吴某也要求不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案发地群众反映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已经消失。

综合上述情况,最高检认为,本案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

2013年7月29日,简阳市公安局对杨菊云予以释放。

江苏法徳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表示,根据刑法规定,关于追诉时效期限,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如果经过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期限的相关规定,主要是考虑既要实现正义,同时也要兼顾执法成本、效率问题,也要考虑到是否还有社会危害性问题。

蓝天彬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杨菊云杀害丈夫,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但超过了二十年,须报请最高检核准。

最高检综合考虑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害人的父母、儿子都已经谅解,不要求追究杨菊云的刑事责任,且事情经过二十多年,在当地的影响已经淡化,最终决定对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如此处理,能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化解矛盾。社会主流对家庭暴力也是谴责态度,本案不追诉不至于冲击社会稳定和民众观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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