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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里甲编制原则与图保划分

2023-12-20 09: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明代里甲的编制原则问题,中外学界的看法颇不一致。日本学者对这一问题曾作过较为深入的探讨,但分歧很大。或认为明代里甲是以人户为单位而编成的,或认为在自然村的基础上编成的。明代的里甲究竟是怎样编成的?它的编制原则是什么?这并非只是关于里甲制的一个形式问题,而是有关明代赋役制度的一个基本问题。    一、明初制定赋役政策的基本思想    阐述明代里甲的编制原则,应从明初制定赋役政策的基本思想谈起。    洪武十五年(1382年)十一月,朱元璋命户部榜谕两浙江西之民,他说:“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则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斯为忠孝仁义之民,刑罚何由而及哉!近来两浙江西之民,多好争讼,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宜速改过从善,为吾良民。苟或不悛,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1〕朱元璋认为,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是作为大明帝国臣民的本分,是天经地义的事,洪武十七年朱元璋又说:“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历代相承,皆循其旧。”〔2〕可以说,“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是明初制定赋役政策的基本原则。    也正如朱元璋所说,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这一原则,乃是历代相承,皆循其旧。长达数千年之久的中国封建社会,可以说从一开始,封建地主阶级及其思想家们就确定了这样一条原则。盂子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3〕这三项之征,后来遂分别演变成了租(粟米之征)、庸(力役之征)、调(布缕之征)。故马端临在总结历代赋役制度时作了如下概括:“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4〕    这一历代相承的赋役原则,若从其特点来说,则是赋(租)自为赋,役自为役,赋出于田,役出于丁;其中心在于以人户为主,以人为本。三国时建安七子之一徐干,在其著名的《中论》中有如下一段论述:    夫治平在庶功兴。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数周,民数周为国之本也。故先王周知万民众寡之数,以分九职焉。……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兴典,家以立度。五礼用修,九刑用措。其惟审民数乎!〔5〕    在中国古代,控制土地与人民,虽然从来对于统治者都是重要的,但二者相比,控制人则是第一位的,有人则有土,有土则有财,有人才能有一切。历代统治者都深深懂得这一点,因而其所制定的赋役政策,则以人为主,以田从人,直到明初,依然如此。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引用徐干的上述论说之后说:“臣按,今制每十年一次大造黄籍,民年十五为成丁,十四以下为不成丁,盖得此意。”〔6〕(按,明代实际通行的规定是十六为成丁,十五以下为不成丁)而洪懋德在《丁粮或问》中的阐述则更为清楚:    或问于芗泉逸老曰:“国家取民之制,制赋其粮,又赋其丁,何也?”逸老曰:“王天下者,天下人民之主也,故书曰‘元后作民父母’,传曰‘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皆以人民为主也。井田之制,一夫百亩,以一夫为率,而授百亩之赋,田从夫,非夫从田也。故其地或不易,或一易,或再易,或上,或中,或下,多者至三百亩,而皆但征其一夫之赋。夫者,今之所谓丁也,故古者之取民,一取之丁以为准。唐之租庸调犹是也,自杨炎变制,而乃有丁外之粮,民始转徒,而田始荒菜。本朝歧丁粮而二之,既以粮赋天下之田,而必以丁定赋役之则,犹存古意于什一焉。丁者,以一代之民人,养一代之君上,古今之通义也。…… 国初之制,以人丁之多少而制为里甲,粮因从之。于是而有版籍之丁,则系以口分世业之田。田有定而丁有登降,田虽易主而丁不能改其籍。”〔7〕    应指出的是,唐代杨炎实行两税法以后,赋役征调内容一般虽分为人丁与事产两大项,但并末改变以人丁为主的赋役政策,力役之征仍占重要地位。而所谓力役之征,实质上即是封建徭役的无偿征发,封建统治者对其控制下编户齐民的直接人身奴役。洪懋德所说“以一代之民人,养一代之君上,古今之通义也”,与朱元璋“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的说法,是完全一致的。所谓“义”与“分”,正表明这种徭役征发是无偿的,表明了它的强制性和随意性。很明显,明初的赋役政策,依然是在这种以人丁为主,认为对人身的奴役是天经地义的思想指导之下而制定的。    二、明代里甲编制原则    关于明代黄册里甲的编制原则,许多明朝史籍中的有关记述是很清楚的,以上所引史料中已有叙及,以下再引用几则。《明太祖实录》载:    〔洪武〕十四年正月。是月,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之首总为一图。其里中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8〕    又,关于洪武十四年朱元璋在全国正式推行黄册里甲制度的缘起,《明史》范敏传中有如下记载:    范敏,阌乡人。洪武八年举秀才,擢户部郎中。十三年授试尚书。……帝以徭役不均,命编造黄册。敏议百一十户为里,丁多者十人为里长,鸠一里之事以供岁役,十年一周,余百户为十甲。后遂仍其制不废。”〔9〕    以上史籍所载表明,洪武十四年在全国正式推行黄册制度的直接原因,即是因为徭役不均,或者说,均平徭役是编制黄册里甲的主要目的。那么,为均平徭役而编制的黄册里甲,其中有哪些新的举措呢?    在此之前,江南一些地区已出现所谓小黄册之法。其编制的基本方法是,每里一百户,设一户里长,十户甲首。〔10〕其虽亦是分为十甲,轮流应役,但由于每百户中只设一户里长,十户甲首,因而其每年在里长与甲首的编排上无法实现均平。而洪武十四年黄册里甲编制的基本方法则是,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每里设十户里长,百户甲首,每一里长统十户甲首,分为十甲,轮流应役。这样,从人户的编排上说,至少在形式上是均平的。所以可以明了,洪武十四年推行的黄册里甲,主要是在人户编排上做了改革;以均平徭役为主要目的而编制的黄册里甲,很明显是以人户为中心的。其根本原因,如上所述,无偿的徭役征发,直接的人身奴役,在赋役制度中仍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以征发徭役为主要目的而设置的黄册里甲,是不能不以人户为中心的。    所谓以人户为中心,其实质就是以丁为主。明初编制黄册里甲是十分重视丁的,赋役皆以丁而定。史载,“洪武十四年,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多寡为次。”〔11〕《天下郡国利病书》载:“国初编审黄册,以人户为主。凡一百一十户为一里。里长之就役,以丁数多寡为次。是赋役皆以丁而定,丁之核查安得不明也。后渐参验田粮多寡,不专论丁。”〔12〕当然明初编造的黄册之中亦登载田粮,但若就人丁与田粮的关系而论,乃是人丁为主,粮因从之,二者可以说是一种主从关系。前引洪懋德《丁粮或问》中即说:“国初之制,以人丁之多少而制为里甲,粮因从之。于是而有版籍之丁,则系以口分世业之田。田有定而丁有登降,田虽易主而丁不能改其籍。”〔13〕    从遗存至今的有关一个图的黄册文书来看,其虽属明代后期,但亦可看出,黄册里甲的编制仍是以人户为中心的。如安徽省博物馆藏,万历十年至四十年大造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14〕,共四册,每册所载均以人户为中心。每图正管一百一十户,分为十甲,每甲设一户里长户,属十户甲首户。其各甲里长与甲首在十年之中的应役年份,其册籍之中亦均明确标出。如《万历十年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中载:“第五甲排年,中户,一户陈章,民〔户〕,充当万历十五年里长。……”“甲首一户朱胜村,民下户,充万历十五年甲首。……”等等。每甲最后又附带管畸零户若干。每户所载,开头记其在里甲中的职役(里长或甲首等)、户等(上户或中户或下户)、姓名、所属都图、户籍(军籍或民籍或匠籍等),然后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大项,即四柱式进行记载。四柱式中每一项的记载又分为人丁和事产两大部分。首载人丁,其下记有男妇总计多少口,其下分男子多少口,妇女多少口。男子又分成丁多少口,不成丁多少口。等等。次登事产,其下载本户所有的田、地、山、塘数目及其税粮,以及房屋、车、船、孽畜(牲畜)等。总之,遗存的黄册底籍等实物,与上述文献中的记载是一致的,证实了明代黄册的里甲编制是以人户为中心的。    三、里甲编制与图保划分    正因为明代黄册是以人户为中心而攒造的,所以这种以特定户数为原则而编制的黄册里甲,与宋元以来实行的乡村都保制并不一致,二者是有区别的,嘉靖《太平县志》载:“国朝洪武中遣官疆理天下,乃去保立都图,特税粮上中下则,仍依各乡之旧。”〔15〕浙江太平县虽然是去保立都图,但实际上,明初在江南其它许多地区,在建置以人户为主的黄册里甲的同时,又不得不保留鱼鳞图册制度所必须实行的以经界地域为主的都保制。因而形成了明代不少地方乡村基层建置的十分复杂的局面。    人们在探究明代乡村基层建置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不少地方在都之下既有图的建置,又有保的建置。那么,都图与都保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呢?其历史演变情况又如何呢?    如众所知,关于都保制,北宋神宗时实行保甲法,其制以十户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五百户为一都保,后改为五户为一保,二十五户为一大保,二百五十户为一都保。分别设保长、大保长、都保正和副保正。实为当时的乡兵组织与乡村基层行政区划。其后或改里为乡、都两级,或都、里并行,或仍维持乡、里之制,备地不一。其中不少地区的乡、都区划,一直延续到后代。那么,明代一些地方的都保区划,与宋元时期的都保制是一种什么关系呢?这种都保,与黄册里甲所建立的都图又是否完全相同呢?有的学者认为:“都、保为保甲制的两级单位,与都、图同义。不论民间契约,还是历史文献,保与图都可以通用。”〔16〕    其实,明代各地乡村基层建置并不统一,称呼也多种多样。南北方区别很大;即使在南方,各地也不尽相同。明代一些地方的都保区划,与宋元时期的都保制在形式上虽有某种继承关系,但内涵并不相同,已不是保甲制的两级单位。明代的都保区划与保甲制,虽都使用同一个“保”字,却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概念。而明代黄册里甲建立的都图(图即里),更与都保有别;明初开始直至明代后期,在江南不少地方同时存在的都图与都保,乃是两种不同的地方建置。图与保,二者既有某种交叉,又各自成为系统,区别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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