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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施行后涉及旅行社的二十要点解读

2024-07-17 08: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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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该法自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起草以来,走过了三十多年立法历程。旅游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共设10章112条。现针对旅游法与现行旅游法规、司法解释相比,新增加或加重处罚的涉及旅行社的规定,归纳出二十个要点分述如下:        一、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根据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行社在销售旅游产品时,如将安排购物或自费项目或旅游意外保险等捆绑销售,将涉嫌强制交易行为。        二、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参加旅游依法享有特殊保护        旅游法第十一条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根据该条规定,旅行社接待上述三类人参加旅游,非但不能差别对待增收费用,反而要依法给予便利和优惠,并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这三类人在旅游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要举证已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否则就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大力度打击“零负团费”,涉事导游、领队、有关管理人员, 可最高处以三年禁业重罚, 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发生违反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对违规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有时,旅行社正常的促销,一定事先有方案,这个方案要留存好;产品的价格是否合理,每一个旅行社都有自己的成本,都有自己的渠道来控制成本。旅行社须在有关部门调查时,可以举证说明其促销低价的合理性。        四、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涉事导游、领队、有关管理人员, 可最高处以三年禁业重罚, 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对违规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根据上述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规定,如果旅游者和旅行社在旅游购物选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方面协商好并签署了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旅行社在履行这些协议的时候,则不存在强迫问题。        五、不按规定安排领队、导游 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 可最高处以三年禁业重罚;无证从事领队、导游的人员将受处罚并公告, 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对违规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六、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或索取小费, 可最高处以吊证和三年禁业重罚, 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旅游法第四十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违反本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对违规的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        七、旅行社必须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旅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旅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经营所必须依法具有的有效营业执照和专营许可证及保险,以及供应商在社会公开信息中有关良好的服务质量、诚信等;如果旅行社选择的供应商不合格,就将承担民事责任,旅行社对此负有举证义务,因此,旅行社和供应商必须签订委托合同,并附有上述内容的凭证复印件。        八、 旅游招揽信息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 可最高处以三年禁业重罚, 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旅游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对违规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九、旅行社给予或收受贿赂的有关管理人员, 可最高处以三年禁业重罚, 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旅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违反本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对违规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如果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和旅游行程单        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内容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等;《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旅游合同主要内容中有关“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旅游法均未列入,因与旅游法冲突,将随着今年十月一日旅游法施行而废止。        旅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 导游服务费用应明示并向 临时聘用导游全额支付服务费用        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十二、旅行社及 导游和领队应履行的法定告知义务        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导游和领队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 导游和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根据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旅行社应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救助义务,否则就要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 未达到约定人数 不能成团的法定告知时限及 未经旅游者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 可最高处以三年禁业重罚, 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对违规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十四、 明确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办法        1 、因不能成团解除。 旅行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按上述法定告知时限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如旅游社未按上述法定告知时限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的,除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外,还应按包价旅游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 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 、因不可抗力等解除。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4 、解除后的协助义务。 旅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十五、 明确合同变更后的处理办法        1 、因不可抗力等变更。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无论合同是否解除或变更,凡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2 、因旅游者原因变更。 旅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十六、组团社应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副本并按约履行,如擅自变更行程 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涉事导游、领队、有关管理人员, 可最高处以三年禁业重罚, 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旅行社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均属于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行为。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对违规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十七、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涉事导游、领队、有关管理人员 可最高处以三年禁业重罚, 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履行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对违规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十八、明确规定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违约,先由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再追偿的制度,但公共交通经营者造成的除外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十九、旅行社单项服务的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确保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准确及时,否则就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二十、旅行社应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等措施,事发后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        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旅游法实施后,处罚力度远远超过现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有点“乱世用重典”的意味。旅行社的领导管理层和领队、导游等从业人员均须引起高度重视,违反旅游法将付出高额代价。广大旅行社必须以旅游法的实施为契机,在严格的规范和管理下“脱胎换骨”,走上一条更为积极、健康的依法护旅、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发展道路,从这个角度上,旅游法的施行,对那些诚信、守法经营的旅行社将是最终的受益者。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更多通知 声承初心 音续薪火 红色影视配音大赛报名开始! “涉工会疑难法律问题”研讨会征文通知 本市律师会员参与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业务问卷调查通知 “商事调解”讲座通知 自贸区仲裁机制创新研讨会通知 关于召开深化医疗体制改革 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座谈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新进展研讨会 更多法讯 公司与商事实务前沿(2024年3月) 上海律师仲裁法讯(2024年3月) 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资讯(2024年4月) 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资讯(2024年4月) 更多业务研究委员会信息 业务研究委员会信息(2010年第8期,总第24期) 业务研究委员会信息(2011年第1期,总第25期) 业务研究委员会信息(2010年第7期,总第23期) 常用工具 城市地图查询 城市天气查询 统计局数据公布 万年历查询 法院在线服务平台 法院开庭信息检索 诉讼费计算器 法规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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