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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三、全科医疗科的设置标准 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及《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全科医疗科”必须“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等条件。 四、全科医学专业的执业医师执业范围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二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五、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的条件 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三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9〕13号):二级及以上医院有关专科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在原注册执业范围基础上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允许其在培训基地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 小 编 留 言 以上为马良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的工作总结汇总,感谢交流分享。 卫生监督员俱乐部以海纳百川的胸怀包容百家观点,欢迎卫生监督员在此平台发表对卫生监督的个人观点和看法,若有不妥,欢迎留言批评指正。 相关链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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