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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023-05-26 09: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保函服务专区试运行服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推动工程担保制度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落地,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功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专区试运行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电子保函服务专区,是指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交易服务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之间搭建的服务通道。本指引所称电子保函服务,是指通过电子保函服务专区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投标保证金相关的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单(以下简称保函保单)的对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投标保证金所涉及的企业授信以及保函保单的申请、开具、验真、延期、索赔、信息查询等对接服务。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有关交易服务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通过电子保函服务专区提供保函保单服务的行为,以及有关投标人通过电子保函专区获取保函保单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四条 电子保函服务专区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建设运行管理。

  第五条 电子保函服务专区的服务机构包括交易服务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电子保函服务专区本期对接的交易服务机构为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公开征集的合作金融服务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试运行期间新纳入电子保函服务专区的其他服务机构遵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章 服务流程

  第六条 纳入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交易服务机构电子交易系统的项目,保函保单服务按照以下流程提供和获取。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单或电子保函、电子保单等方式,保函保单格式以金融机构出具的格式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投标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二)投标人登录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在保证金缴纳环节选择保函保单对接服务,确定金融服务机构并确认提交信息。系统将有关信息加密传输到相关金融服务机构的业务办理系统。投标人在相关金融服务机构的系统上完成业务办理。

  (三)金融服务机构开具电子保函保单后即告知投标人,并将电子保函保单信息同步加密传输到交易服务机构的电子交易系统保存管理。电子交易系统可以向投标人提供电子保函保单验真、延期、索赔、信息查询等方面的对接服务。

  第七条 未纳入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的项目,或投标人自愿办理保函保单的项目,投标人可以登录“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zwfwb.tj.gov.cn/),在“电子保函服务专区”选择金融服务机构,直接进入该金融服务机构的业务系统办理。

第四章 责任界定

  第八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应加强对“电子保函服务专区”提供对接服务的管理监督,保证“电子保函服务专区”依法正常运行。

  第九条 交易服务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应当确保系统正常对接运行良好。如因系统原因、网络延迟或者中断、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交易系统没有保证金电子保函保单信息,但投标人及时提供金融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的,视为其已提交。

  第十条 金融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门户网站、业务办理系统或电子保函服务专区公开信息,履行告知义务。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流程、提交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风险提示、服务承诺、咨询电话等。

  第十一条 金融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负责所开具保函保单的真伪查验、索赔处理和信息保密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金融服务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有权终止合作;造成损失的,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遵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提交方式、金额提交投标保函保单,造成未能参加投标活动的,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合同执行存在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提起投诉,或者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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