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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玺:宋代“狱空”的时空分布、惯例因革与司法实践(下)

2023-12-17 11: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作者:陈玺

来源:《中国历史研究院集刊》2022年第2期

二、宋代狱空故事的形成、厘革与运行

宋代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一系列适用于狱空领域的通例性规则,谓之“狱空故事”。据《文献通考》记载:“故事:法司断绝,必宣付史馆。狱空降诏奖谕,或加秩赐章服。”可见,宋代结绝、狱空“故事”主要包括宣付史馆、降诏奖谕、加秩赐服三项。此外,实践中存在与结绝、狱空有关的其他惯例性规则,如臣僚表贺、撰述跋文、起建道场等。结绝、狱空领域“故事”的形成、厘革与运行,成为证成宋代惯例性规则嬗变与运行的重要例证。

(一)结绝公事

关于宋代狱空的讨论,必然涉及“结绝”之制,二者前后相继,相伴而生。需要指出的是,结绝和狱空的对象主要是暂时羁押于监所的刑案疑犯,而非执行徒刑的罪犯。因此,如欲查明狱空法律程序,有必要先对结绝进行剖析。

“断绝”又称“决断”、“结绝”等,意指宋代法司在特定时间清理存量案件的专项司法活动。陈次升《上哲宗乞立限疏决疏》曾对宋代断绝之法的设立初衷有如下表述:

臣恭惟祖宗以来,至仁之政,敷锡庶民,好生之德,哀矜庶狱。方夏之暑雨,冬之祁寒,禁刑虑有淹延,累囚困苦,故立断绝之法。熙宁间,又令刑法官吏并赴中书省,勒宿立限断案,中书得案,即降指挥,顷刻无留,人实被赐。

显然,限期结绝积案是处置刑狱淹滞的重要举措,而案件处置完毕,即可在特定时段出现狱空。元丰年间是宋代断绝之法变革的重要历史阶段,元丰五年七月壬午,废除大理寺官赴中书省谳案旧例,诏“自今每岁一次,本寺以见在案尽数断绝,上中书取旨”。大理寺每年一次定期处置现存积案,遂成定制。

南宋曾多次对结绝时间和断绝次数进行调整,绍兴元年六月二十四日,据都省言,“未经宰相呈押者(如谓刑部、大理寺申断绝之类。)并类聚,每月单具事目,呈宰相请笔”。南宋一度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断绝狱案,庆元四年十月三日,大理司直富琯言:“‘大理寺狱案,乞今后从本寺于逐季仲月定日断绝。’从之。”由此,每年仍旧四次断决。特殊情况下,如在限期内无法断绝狱案,可奏请暂定断绝,延期处置。孝宗隆兴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大理寺申奏,因受假日影响,断绝期限减半,“‘见在刑寺公案已入住断条限,即难以再行排日断绝。今欲将应见在寺并已断上朝省未得指挥狱案住断。候赦,依条限定断施行。’从之”。

此外,宋代已经形成规范的断绝奏报仪式,《宋会要辑稿·礼八》曾记朝贺礼仪中刑部尚书奏报刑狱断绝仪轨:

一、朝贺:……次引刑部尚书俛伏,跪,奏称:“刑部尚书臣某言:天下断绝,请付史馆。”俛伏,兴,躬。侍中前承旨,退,西向曰“制可”,侍中复位。舍人曰“拜”,刑部尚书再拜,赞祗候,还本班。(无即不奏。太史令同。)

宋代断绝和狱空之间关系异常密切,开封府、大理寺(元丰置狱后)等机关依照时限断绝,是奏报狱空之前提要件。元丰五年三月庚子,知开封府王安礼言:“‘司录司狱空外,有左右军巡院狱案皆已断绝,止有见禁罪人丁怀等公案已奏及在纠察司。望责近限审录及约法断遣,所贵三院皆狱空。’从之。”元丰六年十月乙酉,朝奉郎、试大理卿杨汲试刑部侍郎。“初,汲言大理寺断绝狱空,诏付史馆,因有是命。”政和五年三月狱空奖谕诏敕,则充分说明结绝与狱空之间的关系,“已降处分,开封府限三日结绝公事。今两狱奏空,其官吏究心公事,依应批旨,即日奏上,颇见宣力,可依昨狱空例推恩”。

需要注意的是,政和年间出现了为求得狱空而催促有司结绝狱案的不良动向。政和六年十二月六日,太师、鲁国公蔡京言:“伏睹开封尹王革奏,奉诏,开封府见禁公事稀少,仰催促结绝,冬祀前奏狱空。十月二十九日,据左右狱等处公事并已断绝,即日狱空。诏许称贺。”政和七年四月三日,开封府尹王革又奏:“奉诏,开封府见禁公事稀少,可催促奏狱空。”此类本末倒置的人为干预行径,势必对宋代司法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为在限内完成结绝、狱空任务,法司采取草率断绝、转移系囚等舞弊行为自当难以避免。

(二)奏报表贺

结绝、狱空以后,开封府或临安府、大理寺及路、州、府、军等应向朝廷奏报相关信息,经刑部、御史台验实无误,朝廷颁降奖谕诏敕。宋代臣僚表贺断绝、狱空传统由来已久,据《宋会要辑稿》,天禧五年二月甲寅,知审刑院宋绶言:“‘得详议官尚霖等状,诸州刑奏并断毕,无留牍。诏奖绶等。仍赐缗钱,宣付史馆,群臣上表称贺。’其后。奏断绝赐缗钱,付史馆如例,而不常表贺。”可见,晚至天禧年间,群臣表贺断绝、狱空事例即已存在,其后表贺惯例或曾出现暂时搁置。

至徽宗政和年间,又有大量表贺事例复行于世。如政和六年三月十日,“以开封尹奏上元之夕狱空,及路不拾遗,太师蔡京等拜表称贺”。按照流程,应由开封府尹奏报狱空事项,据赵鼎臣《代开封尹奏获到阑遗物札子》:

臣契勘乃者上元之夕,天府狱空,及兵民以阑遗之物献于楼下。陛下幸听群臣班贺,且命有司书之于史矣。距今才一月日,而本府左右狱相继再空,并自闰正月十八日后来,军民李青等凡若干人,节次以所获阑遗金银、驴马、缗钱等物输之于官,不敢有隐,推原踪迹,事状甚明。

札子详细记述开封府先后两次狱空、军民傅质等拾金不昧,以及妇人郑氏照管迷童郭宜哥等事。同时,反复颂扬徽宗至仁盛德,社会风俗淳厚。朝廷颁诏奖谕后,群僚可上表称贺。太师蔡京等贺表今虽已不存,但王安中《贺上元开封狱空及路不拾遗表》则可印证此次臣僚表贺的基本情况。

“狱空有奉表称贺之礼,有降诏奖谕之文。”君主有权诏免狱空表贺,人臣受奖则须致以谢忱。宋代有司长官狱空谢表,可通过傅察《代少尹谢狱空奖谕表》知其一二:

佐天府之浩穰,初乏微劳。奉圣书之温纯,遽叨睿渥。(中谢)伏念臣性资巽软,学术迂疏,误辱简知,荐更器使。区区自效,惭窃位以素餐。断断无能,但因人而成事。方唐虞推好生之治,而赵张著良吏之称。务教化而省禁防,人自重于犯法,行宽大而禁苛,暴物不陷于无辜。岂特囹圄之空虚,固已奸邪之销释在于蕞尔,蔑有称焉。敢谓至仁,亦蒙善奖。恩重丘山之赐,褒逾黼黻之荣。蔀屋生辉,汗颜有腼。此盖伏遇皇帝陛下匿瑕忘过,录善使能,视民如伤,欲遂措于刑罚。班赏无吝,俾咸劝于事功。苟少效于涓埃,必曲形于纶綍。臣敢不仰遵圣训,俯激愚衷,勉以一心,庶尽公家之利。藏之什袭,永为私室之珍。

上表称贺的核心在于,通过答谢狱空奖谕颂扬君主圣德。然而,群臣狱空表贺内容多为浮词谄语,专事献媚贡谀,荧惑主听。徽宗朝,慕容彦逢曾不厌其烦,作《刑部断绝狱案札子》数首,四库馆臣称其“以刑部狱空及天下奏案断绝具札称贺,至三四上,殊可嗤鄙”。狱空贺表以阿谀奉承为能事,于理政治事毫无裨益。南渡以后,狱空表贺旧例逐渐废弃,则奏表、贺表、谢表应均在此类。

长期以来,各地竞相奏报断绝狱空、路不拾遗或各色祥瑞,空文取悦,于事无益。原本作为宋代常规司法政务的狱空表贺,在北宋后期逐步沦为官场痼疾,并在一定程度催生炮制、妄奏“狱空”现象。

与北宋相比,表贺陋习在南渡以后有所收敛,绍兴年间确立诏免上狱空表贺惯例,禁止临安府、大理寺等长官进表称贺。如绍兴六年六月四日,大理寺狱空,本寺官欲上表称贺。“诏免上表,令学士院降诏奖谕。”绍兴二十六年四月甲午,高宗重申,“前大理寺狱空,不许上表称贺,甚为得体”。

此后,宋廷基本遵循“绍兴故事”,诏免表贺断绝、狱空。如乾道九年闰正月二十二日,皇太子、领临安尹惇言本府狱空,“诏免上表称贺,推级等本府量行犒设”。淳熙五年闰六月丁酉,大理卿吴交如等札子,“本寺公事勘会尽绝,并无收禁罪人,见今狱空,欲依故事上表称贺”。孝宗诏免上表,令降诏奖谕。吴交如所言“故事”,当指绍兴六年以前旧例,此时显然已遭废除,断绝、狱空等事,已经无须上表称贺。吴交如此番奏请,亦未获得孝宗应允。

南宋表贺狱空特例甚为罕见,乾道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皇太子、领临安尹惇言本府直司三院狱空,上表称贺。令学士院降诏奖谕,推级等本府量行犒设”,而此次表贺特例当与太子亲领府尹相关。因法司长官不再进奉狱空贺表,群僚自然亦无须竞以表奏为能事。对违规表贺狱空者,应予严厉处罚。光宗时,大理少卿张违反不许表贺惯例,“为《狱空颂》以献谀佞”。绍熙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张被贬主管建宁府武夷山冲祐观。

(三)降诏奖谕

降诏奖谕是褒扬狱空臣僚的核心措施,其内容涉及身份、荣誉和物质三个方面。与身份有关的奖励措施主要包括官职转迁、磨勘减年、颁赐章服等;与荣誉有关的奖谕措施主要包括宣付史馆、颁诏褒美等;与物质有关的奖谕措施主要包括赏赐钱、银、绢等。上述三类奖励措施或合并使用,或有所侧重,共同构成宋代狱空激奖规则的基本内容。

1.身份奖谕

身份奖谕主要指对断绝、狱空官员给予官职迁转、磨勘减年、赏赐章服等奖励措施,是与官吏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系统性、实质性激励措施。宋初诸司奏报狱空事例即大量涌现,当时已经设定擢拔官员的相应措施。元丰七年正月戊午,“知开封府王存言,司录司、左右军巡院狱空,乞付史馆。诏王存迁一官,余官令第劳上司勋”。

相对而言,《宋会要辑稿》所保留狱空奖谕史料,以徽宗朝最为详尽,为认识狱空官员职务、履历变化详情提供了莫大便利。崇宁四年闰二月六日,开封府狱空,朝廷依据职务和业绩,对府尹、推官、诸曹官、判官、司录、检法等逐一设定奖励标准,其中转迁官职、磨勘减年、赏赐章服等措施可谓一应俱全:

开封府狱空,王宁特转两官。两经狱空,推官晏几道、何述、李注,推官转管勾使院贾炎并转一官,仍赐章服;法曹曾谔转一官,减二年磨勘;仓曹杨允、户曹刘湜、兵曹陆偕、士曹张元膺,各减三年磨勘;军巡判官贺项、张华、孙況、张必,检法使臣李宗谨、程谅,各转一官,减二年磨勘。一经狱空,推官曹调赐金紫,工曹王良弼转一官;司录李士高减二年磨勘,候叙用了日收使;检法司(当作使——引者注)臣刘禹臣特与转一官,减二年磨勘。

大观元年九月二十九日,据大理寺状,“具到断绝官职位、姓名,数内王衣、周泽、商守拙、林渊并目七月二十六日中书差,依崇宁四年例减半推恩。内周泽、商守拙各与减二年磨勘,王衣、林渊比类施行。大理寺卿马防、少卿任良弼各转一官”。大理寺所言“依崇宁四年例减半推恩”,当即参照上条执行。

政和五年三月,开封府于三日限内结绝公事,两狱奏空,“开封府尹盛章、少尹陈彦修、李孝端、左司录事李传正、右司录事王行可并转一官。余有官人减三年磨勘,无官人等第支赐”。以上诸事,均可作为查明宋代狱空身份奖谕举措的例证。

然而,由于朝廷滥行恩赏,伪造狱空现象愈演愈烈。南渡之初,高宗应宰相范宗尹所请,命有司讨论崇宁、大观以来狱空等滥赏名目18项。建炎四年(1130)六月十一日诏:“崇宁以后冒滥功赏转官减年,今后更不许收使,其已收使人并行改止(当作正——引者注),其已给付身并令拘收毁抹。”《容斋随笔》又补充:“行下吏部,若该载未尽名色,并合取朝廷指挥,临时参酌。追夺事件,遂为画一规式,有至夺十五官者。”

然而,由于改革严重触动当时官僚阶层整体利益,遂遭遇官场强烈反弹。当时伪齐刘豫方盗据河南,朝论恐动摇人心,遂令停罢讨论,绍兴元年七月癸亥,“范宗尹罢”,此次检括滥赏运动终告夭折。相对而言,南宋关于狱空官员迁转擢拔、磨勘减年的记载大幅减少,然狱空官司官吏依照惯例获得犒赏当仍属常态。但嘉定十一年正月,“会弥年天狱空,降诏奖谕,(大理寺)卿少以下各转一官”。

章服赏赐是狱空身份奖谕的重要组成部分。赐章服是指因特定事迹功劳,对官品不及者升格服色,赐佩金、银鱼袋的奖励措施。据《石林燕语》:“服色,凡言赐者,谓于官品未合服而特赐也。”研究者已经指出,“服饰赏赐属于物质激励的一种方式,统治者企图通过服饰赏赐,利用物质刺激手段,激励臣民勤于职守、积极进取、振奋军威、保家卫国、促进生产、恪守封建伦理纲常等,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维护专制统治的最终目的”。

《宋史·舆服志》对赐服对象有如下记载:“又有出于特赐者,旌直臣则赐之,劝循吏则赐之,广孝治则赐之,优老臣则赐之,此皆非常制焉。”显然,狱空获赐者,应归入循吏善政者之列。现存资料关于狱空赐服者,主要集中于对开封府推、判官的奖励。元丰初年,刘挚权发遣开封府推官,“以开封狱空,赐金紫服”。元丰五年夏四月壬子朔,开封府三院狱空,“推、判官许懋、胡宗愈、刘仲熊并赐章服”。开封府推官、判官俱为从六品,受奖者超资赐予三、五品章服,特示优崇。

2.荣誉奖谕

降诏褒奖和宣付史馆是对断绝、狱空事迹的荣誉表彰。宋代君主颁降的奖谕诏敕,是证明官僚断绝、狱空治迹最为显赫的官方文件。早在北宋初期,即有奖谕狱空事例存世,咸平三年十二月丙寅,“开封府奏狱空,诏嘉之”。部分宋代奖谕断绝、狱空的诏敕完整保留至今,为考察宋代司法运行状况提供了便利。如王安石撰《赐天章阁待制知审刑院齐恢奖谕诏》:

敕齐恢:省所奏,据大理寺日奏司状:四月一日已前下寺公案,并已断绝,无见在事。具悉卿以才被选,典领祥刑。蔽罪谳疑,遂无留狱。圄空之隆,朕庶几焉。阅奏叹嘉,不忘乃绩。

嘉定十六年六月六日,太府卿、兼权户部侍郎、兼知临安府袁韶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本则狱空诏敕反映了南宋后期奖谕文书的基本面貌:

朕为(当作惟——引者注)京师首善之地,布德流化,当自近始。德化不洽,刑狱滋烦,何以示四方万里哉!尔以通儒尹畿甸,明恕勤敏,百废具兴,严威不施,隐然弹压之望。刑清狱简,用奏圄空,斯可为承流者劝矣。批览来章,不忘嘉叹。

除奖谕诏敕以外,宣付史馆则是狱空荣誉性奖谕的又一方式。诸司狱空奏报经验实无误后交付史馆著录,传诸后世,大量宋代断绝、狱空事例,正是依赖宣付史馆惯例的推行得以存续至今。熙宁初年,“以断绝乃常事,不足书,罢宣付史馆,仍不降诏奖谕”。由此,宣付史馆和降诏奖谕或曾一度罢废。

然而,上述禁令应未长期实施,元丰年间即已恢复断绝、狱空事迹宣付史馆旧例。仅元丰五年即至少发生两次奖谕狱空、宣付史馆事例:元丰五年四月戊午,“大理卿崔台符言本寺狱空。诏送史馆,台符减磨勘二年,少卿韩晋卿、杨汲一年”。元丰五年九月十三日,“大理卿杨汲等言狱空,诏付史馆”。绍圣二年(1095)正月二十六日,龙图阁直学士、权知开封府王震言:“司录司、左右军巡院状,并无见勘公事及门留知在人,请官诏送史馆,赐银绢章服,减磨勘年有(差——引者补)。”

值得注意的是,徽宗时,狱空事迹宣付史馆已被奉为“祖宗故事”。《历代名臣奏议》记陈瓘进故事曰:

昔审刑院断绝公案,仁宗喜曰:“天下至广,而断刑若此,有以知刑讼之至简,有司无稽迟也。”乃下诏奖法官,而付其事于史官。臣窃见元丰中,开封府狱空,神考大喜,擢知开封府王安礼为尚书右丞,下至胥吏,悉获赉赏。自是而后,内外有司,皆以狱空为悦,盖仁祖以讼简赏法官,而神考以狱空擢府尹,所以示仁民之意一也。

与宣付史馆“故事”相适应,徽宗朝将狱空事迹宣付史馆事例不在少数。崇宁五年十月三日,开封尹时彦奏:“‘开封府一岁内四次狱空,乞宣付史馆。’从之。”大观四年五月四日,文武百僚、尚书左仆射何执中等言:“‘复(伏)见开封府左治狱空,并断绝,上表。乞宣付史馆。’从之。”

南宋将常规狱空事迹宣付史馆的事例相对稀见,或因其已成为司法常态,故无须视为特例专门著录。嘉定九年五月十二日,“大理卿钱仲彪言:‘本寺狱空实及一年,即与时暂狱空不同,欲遵典故,乞令上表称贺,宣付史馆。所有犒设吏人,即照旧例于本寺赃罚钱内减半支给。’诏依,令学士院降诏奖谕”。此次狱空因时间较长,方以特例形式宣付史馆,宁宗在降诏奖谕的同时,仍免上表称贺。

3.物质奖谕

物质奖谕是与身份奖谕、荣誉奖谕并行的狱空激励措施,主要方式为官府向断绝、狱空官吏颁赐银、钱、绢等。元丰五年王安礼“三院狱空”案,为研究狱空奖金的标准与分配提供了重要证据:

元丰五年四月一日,知开封府王安礼言三院狱空,诏送史馆,安礼迁一官,推判官许懋、胡宗愈、刘挚、刘仲熊并赐章服。军巡判官毕之才以下十四人为三等,第一等迁官,第二等减磨勘二年,第三等一年,吏史转资。仍赐绢千匹,银一百五十两、钱五百千。

该条史料全面反映了宋廷对开封府三院狱空采取的身份奖谕、荣誉奖谕和物质奖谕三类奖励方式。其中,物质奖谕方式包括绢、银、钱三项。此次狱空在当时颇具新闻效应,以致“辽使过见,叹息称为异事”。

然而,臣僚对王安礼三院狱空事迹存在强烈争议,直接引发朝廷修改狱空赏格。李心传《旧闻证误》曾言,“国初以来,开封府未尝三狱同空。元丰五年,王安礼知府,乃谋作‘天府狱空’,以图进用。时有御史劾其诈妄,朝廷按视,狱皆空。御史以罪斥,安礼拜右丞。绍圣、崇宁以后,躁进之徒用此术,奏狱空者多矣,朝廷遂立迁一官为赏格”。如因狱空迁转过频,则可暂时搁置迁转惯例,单独用物质奖励。元丰七年,权知开封府王存等再奏狱空,初命依据故事迁官,“而门下省以谓前此存等以狱空迁官,或赐章服,才半岁,今推赏不可”。二月十一日,止赐“王存奖谕敕书、银绢百匹两,推判官胡宗愈等银绢三十匹两”。

大观二年五月十七日、九月十四日,开封府连奏两次狱空,府尹宋乔年奏请不再奖励,“诏府尹令学士院降诏,余官降敕书奖谕,人吏依例支赐”。显然,过于频繁的狱空奏报,使各类奖励措施的激励价值大为折损。或因京城诸司连奏狱空,朝廷恩赏宽滥之故,政和三年九月十二日,“诏大理寺、开封府自今不得奏狱空,其推恩支赐并罢”。

长期奉行的狱空物质奖励逐渐演变为宋廷沉重的经济负担,其经费来源和支付方式在南宋发生两方面变化。

其一,赃罚钱成为狱空奖金的主要来源。此类事例相对集中于孝宗一朝,隆兴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大理卿李洪言大理狱空,“令学士院降诏奖谕,推级等于赃罚钱内等第支给食钱”。乾道四年八月十六日,大理卿韩元吉言大理狱空,“令学士院降诏奖谕,推级等于赃罚钱内等第支给食钱”。乾道五年六月四日,大理卿沈度言大理狱空,“降诏奖谕,推级等于赃罚钱内等第支给食钱”。乾道八年九月十一日,大理少卿马希言大理狱空,“令学士院降诏奖谕,推级等于赃罚钱内等第支给食钱”。宁宗开禧元年二月二十五日,大理卿、无(当作兼——引者注)删修敕令官曾卨等言本寺数月之间二度狱空,奏请“所有依例合支犒赏,本寺自于见追赃、罚籍没钱内那融支遣,取自朝庭(当作廷——引者注)指挥施行”。

其二,狱空奖金支付日益拮据。由于经费匮乏,南宋中期出现为避免支付狱空奖金隐匿申报的反常现象。光宗朝被视为南宋由治世转为衰世的转捩点,其困乏气象于狱空酬赏一隅亦可证明。绍熙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大理寺丞周晔言:“旧例奏狱空,犒赏胥吏,凡所经由,等第支给,至数千缗。寺库既不能辨(当作办——引者注),狱虽无系囚,但申省部,不敢陈奏,遂至赊作狱空,常欠利债。”据此,周晔建议“凡遇狱空,悉以闻奏,无用犒吏,降诏奖谕亦乞特免”,从之。

彻底取消狱空奖金的建议固然可以纾缓财政压力,却势必打击法司断绝滞狱的履职热情,因而难于推行。无奈之下,宁宗嘉定年间采取减半支付的权宜之策支付狱空奖金。嘉定二年七月八日,大理寺狱空,“‘犒吏一节,欲于本寺赃罚钱内减半支给。’从之”。嘉定九年五月十二日,大理卿钱仲彪言狱空一年,奏请“‘所有犒设吏人,即照旧例于本寺赃罚钱内减半支给。’诏依”。

辽、金亦有狱空物质奖励措施,其基本类型当与宋相近。重熙六年秋七月辛丑朔,“以北、南枢密院狱空,赏赉有差”。清宁二年(1056)三月乙巳,“南京狱空,进留守以下官”。宋、金在奖金分配机制上存在一定差异,宋朝多将奖金作为个人收入,金国多将奖金充作宴乐费用。大定七年(1167)五月丙午,大兴府狱空,“诏赐钱三百贯为宴乐之用,以劳之”。《金史·蒲察郑留传》载“朔州多盗,郑留禁绝游食,多蓄兵器,因行春抚谕之,盗乃衰息,狱空。赐锡宴钱以褒之”。

4.起建道场

据《宋会要辑稿·刑法四》,“凡诸州狱空,旧制皆除诏敕奖谕。若州司、司理院狱空及三日以上者,随处起建道场,所用斋供之物并给官钱,节镇五贯,诸州三贯,不得辄扰民吏”。本则史料主要反映三项信息:其一,以诏敕方式奖谕狱空,是长期存续之旧例、故事;其二,诸州狱空达三日以上者,应起建道场举行祭祀仪式;其三,斋供费用由官府拨付,节镇、诸州分别为五贯、三贯。

至《庆元条法事类》,狱空道场拨付费用已大幅增加,《给赐格》规定:“诸州狱空,给道场钱:节镇,一十贯;余州,五贯。”部分为诸司狱空道场撰写的功德疏、青词保留至今,其内容主要为颂扬所司囹圄荡涤,政通人和;并试图凭借狱空道场彰善惩恶,宣明教化。道场疏即佛教徒做道场、拜忏时所焚化的祝告文。如洪适《广州狱空道场疏》:

遐萌丕变,浸消嚣讼之风。幽圉屡空,悉自法云之护。适当开岁,爰启梵筵。伏念某典郡于斯,隃冬已再。访游禽于绝涧,每戒深文。鞠茂草于园扉,洊臻善効。尚虞桁折之下,或有槛牢之冤。仰赖慈悲,为之洗涤。伏愿刑章益措,无重罪之系囚,慧力无边,跻斯民于寿域。

类似表述又见于多篇文献,如陈师道《代司理院狱空道场疏》:“幽圄空虚,实作太平之象。法筵崇饰,聿修典礼之常……更凭梵力,普及苍生。”洪适另一首《广州狱空道场疏》曰:“仰真乘之芘护,肃宝相以熏崇……爰启梵筵,广搜贝藏。拔沉冤于既往,严净福以无边。伏愿慧剑解割于恶缠,法炬开明于善地。慈悲所化,永无犊佩之群。远迩可封,不必鼠墉之听。”沈遘《三司狱空道场功德疏》强调:“申命有司,率循故事。命竺干之众,启梵呗之场。秘密并宣,允臻于胜,果福祥所报,愿谢于洪慈。稽首真如,同归正觉。”不仅言明狱空道场运用佛法教化民众之初衷,也说明起建道场已经成为长期遵行的“狱空故事”之一。

除借助释教力量以外,道教对于宋代司法的影响亦不容小觑。“宋代道教斋醮,在道教斋醮史上具有显著特点,道教斋醮法会已成为国家祀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斋醮仪式须撰写青词,用以荐告神明。青词又名青辞、清词、绿章,是道教在举行斋醮活动时敬献给神灵的奏章祝告之类,是进行人神沟通的文字化书面表达形式。据唐李肇《翰林志》:“凡太清宫、道观荐告词文用青藤纸朱字,谓之青词。”

洪适所撰两则《广州狱空青词》反映了道教对宋代社会的长期影响。洪适首先描述了广州难于治理的现状,“羊城之剧镇,处鲸海之上游。蛮疍杂居,常起斗争之事。鱼盐逐利,易兴掠夺之谋。多有重辜,号为难治”。其后,重点描述设醮祈祝主要目的:“爰择良辰,肃陈净醮。按多仪于琳札,诵密语于琅函。度既往之沉冤,迎将来之景贶。”某次海飓之后撰写的狱空青词,则有“恐其画地为牢,犹有哭林之鬼,辄伸禳谢,敢贡恳祈”的记录。石川重雄认为,“当时的官僚通过这样的国家祭祀,来力图推进仁政”。作为宋代长期运行的狱空故事之一,官方资助起建道场,赞呗醮禳,成为表彰各地狱空先进事迹,构建“无狱”社会风气的路径之一。

然而,宋代地方狱空的实际情况未必尽与长吏奏报相合,其中,狱空所获赏赐亦未必可以抵鬻狱勒索所得。对此,吴势卿在《治推吏不照例禳祓》中以辖内饶、信二州为例,有所揭示:

本路狱事之多,莫如饶、信,居常系狱者,动辄百十人,未见有狱空之时。此不可专归罪于民俗之顽犷,皆缘官司不以狱事为意,每遇重辟名件,一切受成吏手,一味根连株逮,以致岁月奄延,狱户充斥。气候不齐之时,春秋之交,多是疾疫相染,无辜瘐死。

吴氏到任后,榜禁恶俗,简径断决,饶州两狱岁首狱空,遂欲照例建立道场禳祓,感召和气,却遭到胥吏抵制,“推吏等人,非其所乐闻,只愿狱户充斥,可以骗乞,反怒当职不合疏决,使狴犴一清,更不照例禳祓”。最后,两狱头汪仁、刘友刺配本州牢城,长枷榜众。可见,不同群体之间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在狱空问题上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围绕狱空后续环节的起建道场产生异议,则在情理之中。

(五)府、州、军

与宋代地方行政层级相对应,府、州、军等亦是奏报狱空的重要机构。淳化二年(991),吴元载知成都府事,“从晨至暮,案牍盈箱,公躬览悉周,全亡倦色,讵容势援,是枉皆原,因得囹圄时空,居人安堵”。冯拯知河南府时,曾出现连年狱空、鸠巢其户的景象。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大中祥符六年二月甲戌,“诏奖知河南府冯拯等,狱空故也”。大中祥符七年四月癸亥,“河南府狱空,有鸠巢其户,生二雏”。

与此时“鸠巢其户”类似的瑞兆事例,曾发生于唐开元年间。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七月己卯,大理少卿徐峤奏:“‘大理狱院,由来相传杀气太盛,鸟雀不栖。今有鹊巢其树。’于是百官以几致刑措,上表称贺。”显然,此次狱空强烈表达了宋人对于“几致刑措”盛世景象的希冀与想象。据《宋史·杨绘传》,杨绘知兴元府,“在郡狱无系囚”。《天章阁待制杨公墓志铭》则说杨绘“奏课第一,徙知兴元府。未期年,狱空者二百八十余日”。其事迹可以视作宋代知府留心狱事之典型。

与京城相类,诸州、军奏报狱空事例亦不胜枚举。景德二年正月戊午,右正言、直史馆张知白言“江南诸州,惟袁州有盗二人未获,余郡皆狱空”,几近天下无狱。大中祥符元年七月,“兖州狱空,司理参军郭保让扫除其间,得芝四本”。此事记入《宋史·五行志》,与大量芝草瑞异并列。由于狱中生芝者仅此一例,郭保让亦赖此留名。

大中祥符五年十二月己卯,“知天雄军寇准言狱空,诏奖之”。天禧四年七月戊辰,“判杭州王钦若酒榷增羡,狱空,诏奖之”。石辂知虔州,“治不烦而威甚行,三狱为空”。宣和五年(1123)十一月二十六日,河阳元绍直言:“‘本州两狱并无见禁公事,各是狱空。’奉诏特许支破系省钱,赐宴犒设官吏。”

南宋州、军奏报狱空事迹大量涌现,尤以孝宗朝为甚。如隆兴元年五月,“知盱眙军周琮言本军狱空”。隆兴二年五月,“知荆门军胡俦言本军狱空”。乾道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知扬州莫濛言本州狱空”。同年六月四日,“知庐州郭振言本州狱空”。乾道八年正月,“知荆门军胡俦言本军狱空”,次年二月六日,胡俦再奏本军狱空。而知赣州洪迈则在乾道八年二月、十一月及乾道九年二月七日,先后三次奏报本州狱空。

事实上,大量存在或反复申奏的狱空事迹,难免造成狱空现象十分常见的错觉。具体至地方州府,真实存在的狱空实属罕见。据文天祥《吉州右院狱空记》记载,吉州右司理院曾于理宗开庆元年(1259)五月、九月及次年五月三次奏报狱空,而这三次狱空,均被认为与吉州司理严陵洪松龙存在联系,“君书三考,候代者未至,岁月有奇,狱空之事,其二在考内,其一在候代时”。同时,据当地长老传说,“自南渡百余年,惟乾道庚寅,嘉定甲申狱尝空”。

由此,可以对南宋吉州狱空的时间轴线作如下梳理:乾道六年(庚寅)、嘉定十七年(甲申)、开庆元年和开庆二年。在133年间,仅有6次狱空而已。一方面,宋代“实际狱空”似乎难于形成;另一方面,又见诸司频繁“妄奏狱空”,对此两种始终并存司法现象之评判,应保持必要的审慎与警觉。

众多宋代官员履职州军,在传记、行状、墓志、神道碑等资料中,保留了大量与狱空有关的记载,为探明宋代州军司法实况提供了重要佐证。真宗时,张禹珪知澶州,“颇勤政治,以瑞麦生、狱空,连诏嘉奖”。李仲芳知汉阳军三年,“汉阳之狱空者二岁”。大中祥符七年,薛颜知杭州,“民讼益稀少,数以狱空闻上”。

宋代州官理政一方,宽严急缓各不相同。如晁宗恪、赵抃任职虔州之际,分别采取“勤政”与“自治”两种截然不同的治理路径,各自辖内却均出现狱空景象。据《光禄少卿晁(宗恪)公墓志铭》,晁宗恪“为虔州,州近盐,多盗与讼,公至,修弛废,督奸强,威信盛行,盗不敢发,而狱无系囚”。赵抃知虔州,“虔素难治,抃御之严而不苛,召戒诸县令,使人自为治。令皆喜,争尽力,狱以屡空”。

与晁宗恪治虔相似,赣州纠曹赵必健也通过加速处置积案,“平反剖决狱,数月狱空,州人谓旷百年未见”。王必成为南剑理掾,“俗狠刑繁,君至剖谳无滞,再考狱空,州人以为异事”。与上述能吏有所不同,神宗朝杨景略治苏和许将治郓则以教化风俗、规劝导引为主。据《龙图阁待制知扬州杨公墓志铭》,杨景略“至苏未数月,狱无系者。议者以为自孙冕在镇日尝狱空,逮今八十年复见杨公矣”。《宋史·许将传》则载元丰中,许将“又改郓州,上元张灯,吏籍为盗者系狱,将曰:‘是绝其自新之路也。’悉纵遣之,自是民无一人犯法,三圄皆空。父老叹曰:‘自王沂公后五十六年,始再见狱空耳。’”

巧合的是,上述两则史料采取了类似的书写方式,遂使苏、郓二州前任长官狱空政绩得以昭示。据《吴郡志》,“孙冕,太中大夫、行书礼部郎中、直史馆”。《舆地纪胜》则记载,“孙冕,新淦人,擢雍熙第,后守苏州”。由此,《杨景略墓志》所言孙冕狱空事,当在仁宗天圣年间。

又据《宋史·王曾传》,景祐二年(1035),王曾“拜右仆射兼门下侍郎、平章事、集贤殿大学士,封沂国公”。《续资治通鉴长编》则载景祐四年四月甲子,“王曾罢为左仆射、资政殿大学士,判郓州”。宝元元年(1038)十一月戊午,“郓州言资政殿大学士、左仆射王曾卒”。由此,王曾狱空事迹当在此间。

部分州县长吏若体恤民瘼、嘉惠地方,深受百姓爱戴,乃有乡祠之荣。杨景略“去之日,吴人遮道泣涕。及卒,扬人思之不已,举州为之设浮屠斋,又建祠堂于龙兴佛舍,拜泣其下。虽古所谓遗爱,不过是也”。程师孟临治五镇,“断正滞讼,辨活疑罪,盖不可胜计。所至之地,囹圄空虚,道不拾遗。既去,民为立祠,刊石颂德”。许汾知邓州,“在镇四年,一路狱空者八十县,邻路饥流,诏公赈济,活二万六千九百有奇。去之日,百姓遮道拜泣,比之召父杜母,而立祠于堂”。刘唐工知嘉州,“郡狱屡空,阅三岁,才决一死刑。邦人德之,为立生祠”。何逢原知嘉州,“犴狱屡空,罢行估,不一毫市于民。去之日,阖境交送,携扶填拥,至不得行。有然香于臂以祝者,且曰:‘自有汉,嘉无此贤使君。’祠于佛舍,至今奉之”。

南宋名臣王十朋历知饶、湖、夔、泉四州,“事至立断,其甚不得已乃推鞫,亦不淹系,故狱屡空……泉人闻公丧,会哭于开元僧舍,又立祠堂以事之。近世为政得人心,未有如公比者”。可见,任内狱空是地方官赢得尊重与追念关键因素之一,也是宋代官吏实施基层社会治理政绩的重要表现。

(六)诸县

县官职级卑微,往往难于跻身史册。在《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文献通考》等文献中,关于诸县狱空的单独记录难觅其踪,幸赖部分方志存留若干信息,为了解宋代县司狱空提供了线索。县官有狱空等卓行义举者,亦可成为宰治地方之典范。如宝祐《仙溪志》记载,陈次升神宗时知密州安丘县,“时州从事摄政,告以系囚颇众,当斥大狱屋。公曰:‘子不教我期于无刑,乃教我广狱耶?’未几,从事到县而狱空,于是叹服”。宝祐重修《琴川志》载冷世修,“调秀州崇德县簿,太守张瑜异之,移摄理掾,狱屡空,知泰州兴化县”。

更为重要的是,因部分墓志著录个别县官治狱的若干片段,基层狱空实况乃不至湮灭,并勾勒出宋代基层官僚理政一方、勤于狱事的社会图景。如知南京宋城县签书蔡修,“其治宋城,诱复逃民以万数,而狱犴屡空”。《吴国夫人陈氏墓志铭》载陈氏之父陈向为开封令,“有能名,未满岁,奏圄空者三。神宗以为材,将用之,擢尚书度支员外郎”。

萧景修墓志载萧景修历任临贺尉、平南令、知符离县等,“为吏不苟简,必令中法律,得民情。以算捕盗,或踰年,盗不发,狱屡空”。《吴子正墓志铭》载,徽宗时,吴思知池州建德县,“君始至,大兴学校,劝农桑,教民力,本岁余邑大治,迄去,狱无系囚,民到于今颂之”。李晟知阴平县,“公到,无敢以非理犯者,囹圄屡空,宪司上其事,郡守蒙奖诏,而公被赏”。

南渡以后,有关县内狱空的记录仍时常见诸宋人墓志,且在著录标准和行文习惯方面,与北宋志传保持高度一致。据《林伯和墓志铭》,乾道六年,林鼐知福州侯官县,“刑狱使武吏,素不相得,擒县胥移问,怒拍案,声出厅屋。伯和徐答,报不能屈,滋怒。一日突入县虑囚,值其狱空而去”。《朝奉郎权发遣大宁监李君(炎震)墓志铭》载李炎震“移宰资阳,裁听徤决,狱无系囚,邑人称之”。《通判恭州江君墓志铭》载江介任进贤县令、知永兴县时,“于听讼折狱,察见底蕴,而风喻开诱,卒多归于仁恕。所治两邑,狱空皆岁余”。《提刑徽猷检正王公墓志铭》说王回任永康县尉,“行以勤恕,圄空四五”。

诸县狱空又是观测宋代地方社会民风里俗的重要标识,以陆九渊《宜章县学记》为例,经朝廷和地方资助,宜章县学延揽生员,开坛设教,“异时斗争夺攘,惰力侈费之习,廊然为变。忠敬辑睦,尊君亲上之风,蔼然为兴。牒诉希阔,岸狱屡空……兹土之乐,中州殆不如也”。南宋名臣刘克庄知建阳县任满时,曾撰祝文曰:“某来无异绩,去无遗爱。然三年之内,圄空讼少,吾民不识水旱,神之赐也。秩满当去,稽首祠下。”此为本人亲述,当非溢美之词。

总之,狱空绝非独立存在,经济、文化、治安、司法、风教、信仰等社会因素,均对狱空的形成产生了较大影响,而狱空又往往折射出地方社会众生百态。

宋代诸司狱空事迹对辽、金政权产生直接影响,任内所辖狱空,同样被作为良吏治迹载入史册。据《辽史·耶律玦传》,耶律玦咸雍初兼北院副部署。“及秦国王为西京留守,请玦为佐,从之。岁中狱空者三。”重熙十六年(1047),耶律仆里笃“知兴中府,以狱空闻”。姚景行为上京留守,“不数月,以狱空闻”。另据《朝散大夫同知东平府事胡公神道碑》,金章宗时,胡景崧为大兴推官,“莅职不三月,以狱空闻,诏锡宴以宠之”。《大金故岢岚刺史侯公墓志铭》记,泰和年间,岚州刺史侯大中所辖“狴犴为空,省降钱一十万以旌其治”。凡此种种,可证宋与辽、金在狱讼典制层面之融通与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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