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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

2024-07-16 11: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宁夏自治区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专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33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区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现就我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自2008年12月1日起,组织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2009年3月底前将全区所有大学生纳入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二)基本原则。坚持大学生自愿参保,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参保实行属地管理,执行属地政策的原则;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和日常医疗相衔接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二、主要政策

 

(三)参保范围。凡在我区境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四)保障方式。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高校所在试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社会慈善捐助等多渠道给予帮助,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参保大学生日常医疗(普通门诊)实行个人账户和同级财政补助相衔接的办法解决。其日常医疗的费用先由个人账户资金解决,一个年度内个人账户资金不能满足日常医疗的,仍按照各高校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并按原渠道管理。

 

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试点城市建立的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自愿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

 

(五)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所在试点城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

 

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本人和家庭负担。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按照人均每月2元给予补助。

 

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的规定,由各级财政实行分类补助。

 

自治区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40元标准补助,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40元标准给予补助。

 

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40元标准补助,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40元标准给予补助。

 

在我区的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保,其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80元标准,全部由中央财政补助。

 

各高校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仍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以上财政补助标准随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管理和服务

 

(六)组织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组织管理原则上参照各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在组织参保上,由各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高校统一组织参与办理大学生参保缴费、证卡发放和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就医管理的相关服务工作。

 

(七)基金管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各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纳入自治区和各试点市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八)服务管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支付标准的管理以及门诊大病的种类和范围管理,按照自治区及各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试点城市要进一步加快完善就医导向机制,降低就医成本,积极引导参保大学生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资源。要充分利用各高校自身拥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对符合定点条件的大学医疗机构,各试点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对于大学生因寒暑假、因病休学、转学等原因,在离校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由各试点城市制定相应的异地就医和参保登记管理服务办法,切实保证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合理安排。大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情确需到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仍按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大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IC卡收回注销,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发还本人。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组织实施

 

(九)精心组织。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参保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解释工作。各试点城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大学生参保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推进步骤,周密组织实施,尽快将所在地的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

 

(十)通力协作。各级教育、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部门要通力协作,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翔实的工作计划,积极推进此项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大学生参保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并牵头组织实施大学生参保的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大学生财政补助资金和日常医疗资金列入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积极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大学生人数的调查摸底、参保组织和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高校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的身份确定工作,并协助做好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一)加强宣传。各试点城市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大学生参保,努力营造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各试点城市的《实施办法》需经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各试点城市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计算机管理服务网络升级等各项准备工作,力争2009年春季开学启动实施参保。

 

二○○九年二月

发布:200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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