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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2024-01-04 19: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课程考核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2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均要进行考核。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教本科生课程考核的管理。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三条  考核方式

(一)课程考核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口试、实验、设计等方式,或者几种方式相结合。考核方式由开课教研室(系、所、中心,下同)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和要求确定,任课教师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二)考核时间一般为100分钟。

第四条  试卷命题

(一)命题由教研室负责实施。要求做到考教分离,采用试题库、试卷库命题,每门课程考核至少准备难度相当、覆盖面相同、不得有重复试题的两套试卷,一套用于期末考试,一套备用。每套试卷均应进行试做,并提供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

建立健全命题、审题制度,每套试卷至少由一位教师命题、另一位教师审题,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字。公共基础课要求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

(二)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注重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提出问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试题内容要求覆盖面广、题型优化、题量适当、结构科学、难度适中,具有较高的信度和良好的区分度,期望值控制适中。

(三)鼓励学院研制试题库和试卷库,并对已建立的题库做好维护与更新。

(四)教学要求相同,教学进度基本相同的课程,要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公共基础课要求统考。

(五)补考采用备用卷,考试要求与期末考试一致,不得简化程序。

 

第三章  试卷管理

第五条  试卷格式

(一)全校采用统一的试卷格式(在本科生院网页下载)。

(二)试卷文字、插图工整,清晰准确、无差错。

第六条  制卷与保密

    (一)命题教师要在考前2周准备好试卷,填报《中南大学课程考核命题、审题、制卷登记表》(附件1),试卷送各校区指定的印刷点印刷。  严格禁止由学生(含研究生)送印或领取试卷,违者按《中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文号)处理。

(二)根据试卷保密的相关规定,严禁在联网电脑上进行试卷的编制、打印工作,考试试卷在考前必须严格保密,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考试内容。如发生泄漏试题情况,应及时报告学院和本科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培养办),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

第七条 试卷归档

(一)评阅后的试卷(含电子版)由开课学院设专人管理,保存5年以上。

(二)试卷归档一般按教学班装订成册,具体内容与装订顺序是:

1.中南大学考试试卷封面;

2.中南大学课程考核命题、审题、制卷登记表;

3.一份空白试卷;

4.参考答案与评分细则;

5.中南大学课程考试质量分析表;

6.学生成绩单;

7.学生答卷(顺序与学生成绩单一致)。

对于教学班多的试卷,第一个班装订上述7项内容,后续班级只装订上述1、6、7项内容。补考试卷按学期单独立卷归档,归档内容为上述1、3、4、6、7项。     艺术类、建筑类等专业可根据课程考核方式由学院制订归档要求,报培养办审查备案。   (三)学院对装订后的试卷进行文档编目,以便查询。

第四章  考试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本科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培养办依据本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学院应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召开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学生的宣传动员会,重申与考核有关的各项规定,并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营造优良的考风学风,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根据校历,每学期安排1周作为考试周,公共必修课考试要优先安排在考试周内进行,培养办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学院负责监考人员的选派,每个考场(30人左右)配备监考人员2名,主监考由开课学院的教师担任,副监考由学生所在学院选派。     第十一条  其他未纳入考试周的课程考核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南大学学生考试规则》。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按《中南大学监考人员守则》实施监考。

第十四条  采用口试方式考核的课程,口试试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考生人数的1/2,每个考生的试题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口试时间由主考教师决定。

    第十五条  加强考试巡视督导工作,建立学校、学院两级巡视制度,严肃考风考纪。学校巡视人员由校领导、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考场的巡视。学院巡视人员由学院领导、教学秘书、教务干事、年级辅导员等管理干部组成,负责本单位考场的巡视。

第五章  考试资格审查与缓考

第十六条  学生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课达三分之一或课内实验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记不及格。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与考核,于考试前1周在课堂上宣布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在成绩登记时备注“取消考试资格”,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记载其期末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缓考者应在考前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培养办审批。缓考者应参加最临近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可以转修保健体育课。

第六章  考试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教研室组织教师及时阅卷,所有课程均应进行试评,按照“评卷→复评→教研室主任审定”的程序进行评阅。     第二十二条  统考课程要求由开课教研室统一密封,实行流水作业进行评卷,具体要求由学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阅卷教师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评阅每一份答卷。分数如有变更,教师要在改动位置签名。一份试卷阅毕,阅卷教师在答题纸首页相应题目位置签名。     第二十四条  成绩评定: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比例由开课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总成绩的30%,具体比例和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任课教师应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过程做详细记载。

第二十五条  采用撰写论文、报告考核方式的课程,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查出,该课程按“0”分记。

第二十六条  实习由指导教师按照有关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实习报告的质量和实习单位的评语与考勤情况,并结合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七条  课程设计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任务完成情况、设计报告质量、组织纪律、业务能力等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  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采用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同一门课程考核(含补考)只能采用一种记分方式。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条  申请免修某门课程的学生,经批准后,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开学前参加免修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3天内,任课教师将平时成绩与考试成绩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原始成绩单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开课院教务办存档。对逾期未录入学生成绩的教师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教研室组织相关教师对每门课程、每套试卷的考试成绩进行分析,填写《中南大学课程考试质量分析表》(附件2),内容要求完整、充实,经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三条  若某门课程成绩分布出现明显异常,评卷教师应立即报告所在学院和培养办,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学院和培养办同意并处理后再录入学生成绩,相关材料与试卷一并归档。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评分有疑义,应在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查分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培养办审批、转开课学院,开课教研室组织查卷。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漏评、错评、登分、合分等差错,主观题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     第三十五条  评分如有差错,由当事人写出书面说明,并填写《中南大学学生成绩更改申请表》(附件3),经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培养办负责审定并在管理系统中予以更正。

第七章  绩点换算

第三十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第三十七条  绩点算法:

 g=3*(x-min)/(max-min)+1,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其中:g—成绩绩点;

x—该课程学生的得分;

Max—参加该课程考核学生的最高分;

          Min—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学生的最低分(≥60);

          当该课程成绩不及格时,g=0;

      采用五级记分制的算法

等级

不及格

及格

绩  点

0

1.0

2.0

3.0

4.0

如遇min=max,或教师对学生打同一等级,不再按上述公式换算,则取g=2.5。

加权绩点=学分*绩点

平均加权绩点=Σ(学分*绩点)/Σ学分

补考课程成绩合格,绩点为1。

缓考和享受学校政策加分的课程,其绩点按原上课班级同等(相邻)分数的绩点计。

免修课程以免修考试的成绩录入学生档案,参加该课程正常的绩点计算。

第三十八条  开课学院应在课程考试结束1周内完成该课程绩点的计算。

第八章  补考与重修

第三十九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补考(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须重修)。

第四十条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在修业年限内,重修不限次数。全校性选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其它相应课程。重修课程绩点按重修所在教学班计算。

第四十一条  凡有违纪作弊行为、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课程成绩均按不及格记。

第四十二条 补考组织   (一)公共课和部分大类课由培养办统一安排,其他课程由开课学院安排,报培养办备案。  (二)多门课程补考可安排在同一考场进行,按期末考试要求配齐监考教师。每一场考试学院要派巡视员到场巡视,严肃考风考纪。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制定激励措施,鼓励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改革,强化对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能力的考核。

任课教师或课题组提出改革方案,由教研室研究通过,经学院审核批准报培养办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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