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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新作:关于对投资者利润再投资实施税收优惠的建议

2024-07-12 01: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拉动内需,还需减税政策激励。2019年,我国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取得成效,降低了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负,拉动了消费、投资和再就业。2020年,全球遭遇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为助力复工复产,我国陆续出台了疫情防控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有力扶持了中小企业。针对当前疫情发展态势,为激发我国企业的内生动力,鼓励投资者再投资、再发展,建议在巩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对投资者利润再投资实施税收优惠。

我国对于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的现行税法规定如下:

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为了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经营,扩大互利共赢合作,2017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曾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2018年9月30日,四部门再次联合发布通知,将上述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有利于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

境内投资者利润再投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规定,企业将除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之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于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目前的税收政策更倾向于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而对于我国的境内投资者,除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之外,则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为此,建议:

1.自2020年起,对于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公司再经营,两年内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可按10%征收。

2.自2020年起,对于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国家非禁止的项目和领域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递延五年的纳税政策。

(社省委调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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