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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良高:夏商周考古学文化体系与范式的建构者

2024-07-11 07: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925年9月,王国维发表《古史新证》的演讲,提出“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材料之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种材料,我辈因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无不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始得为之。”自此以后,二重证据法被中国史学界奉为圭泉。根据“二重证据法”,王氏利用甲骨文字对商代诸王世系进行考订。在《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两文中,从对壬亥、中宗祖乙等人物的考订,进一步推广到对整个商王世系的研究,进而证实《史记·殷本纪》为信史。

除了传统史学研究思路、方法的变化外,三代考古学也开展起来。但这些早期考古工作重在发掘和具体问题的研究,缺乏系统的分期断代研究和考古学文化体系建设。如1928年8月开始的由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考古组主持的殷墟发掘,前后十五次,发掘面积达46 000平方米,主要工作集中在小屯北地、侯家庄西北冈和后冈三地。发掘出土了大量晚商时期遗物,包括24 000余片甲骨以及数以万计的青铜器、玉器、陶器、石器、骨器及角牙蚌器等。李济、董作宾、石璋如等学者对殷墟发掘出土的遗物、遗迹和殷墟遗址的性质等进行了研究。1933年,前北平研究院史学会的徐旭生、苏秉琦等诸先生在陕西开展古迹调查,他们“最初的动机和目的是受前辈史家的启发,企图探索‘先周’和‘先秦’的渊源问题”。次年,对宝鸡斗鸡台遗址进行了发掘。1942年,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石璋如先生也为寻找文献记载的周代都城,对传说中的邰、幽、岐、丰、镐等地进行了考古调查。

在研究方面,史学界结合文献记载对相关考古发现的性质进行了研究,其中,代表性的成果有:

(1)夏文化研究:

20世纪30年代,徐中舒先生根据当时发现的仰韶文化的分布地域及其文化特征,如鬲等,认为“从许多传说较可靠的方面推测,仰韶似为虞夏民族遗址”,并且认为甘肃、青海所发现的仰韶文化遗存,正是夏族由东向西播迁的物质文化表现,从而提出了仰韶文化为夏文化一说。此说在整个30和40年代的学术界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少有提出异议者。

50年代初,范文澜认为“仰韶时代,似为传说中的黄帝时代”,他根据夏人尚黑即夏朝的社会阶段特征,结合龙山文化特征,提出龙山文化为夏文化说,“夏朝在东方有不少与国和同姓国——东部地区有比较发达的龙山文化,与传说似相符合”。

1956年,郑州西郊洛达庙遗址的发掘,发现介于龙山文化与二里冈文化的遗存,有学者推测它“最可能是夏代的”文化,不少学者认为洛达庙类型文化应该作为探索夏文化的主要对象。

50年代末,徐旭生先生率队在豫西开展夏文化专题调查。

(2)周文化研究:

20世纪50年代以前,周文化考古研究主要是在发现西周文化、文物,探寻周代都城等方面。例如,苏秉琦先生发表的《斗鸡台沟东区墓葬》一书,将全部墓葬分为三大组,十一期。其中,第一组为瓦鬲墓时期,第二组为屈肢葬时期,第三组为洞室墓时期。三大组既是三个大的时期,又是三种文化类型。第一组为西周和早于西周的周人墓葬,第二组为战国时期的秦人墓葬,第三组为汉代墓葬。从古代物质文化遗存中初步辨别出先周文化、西周文化、秦文化和汉文化,开创了先周文化、西周文化、秦文化、汉文化考古学研究的先河,对后来影响巨大。

通过列举以上成果,我们可以发现,直到20世纪50年代,夏商周三代考古一直处于初创阶段,研究上普遍存在文献主导的倾向,即以文献记载指导考古工作方向,使用文献与考古发现之间简单比附、直接对应的思路与研究方法来定性考古发现。

随着考古发掘成果的不断增加和学术讨论的深人,这种简单化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越来越暴露其问题,不能满足考古学自身发展的需要和以考古学成果重新建构夏商周三代历史的目标。

二、两大学术贡献

在这样的历史阶段,如何才能实现以考古学重建夏商周三代历史的目标呢?邹衡先生的成就正是在这一学术发展史中显现其贡献与价值,即建构了夏商周三代考古学文化的时空体系,确立了夏商周考古学研究的范式。

第一大贡献:建构了夏商周三代考古学文化体系,即夏商周时期考古学文化的纵向与横向时空框架。

邹衡先生主要通过三方面的工作构建了夏商周三代的考古学文化体系:

首先,通过考古学地层学、类型学方法分析相关考古资料,进行考古学文化分期研究,由此,建立了三代时期的考古学文化时间序列。他很早意识到运用考古材料“首先必须分清考古材料的年代,进行考古学文化的分期,确定考古学文化的性质。”

他通过洛阳王湾遗址的发掘与整理,建立了豫西地区仰韶文化与河南龙山文化的分期标尺。他提出了二里头文化第一至四期为夏文化说。

他将整个商文化分为三大期,即先商期、早商期和晚商期。其中,对于晚商文化,邹衡先生首次对殷墟的商代铜器和陶器做了分期,并互相串联起来,将殷墟文化分成四期7组,第一期为早商文化,其他三期为晚商文化。对于早商文化分期,主要是从研究郑州的考古材料出发,结合冀西南和豫北地区的考古资料,把早商文化分成三期6组,其下限年代止于武丁以前,上限可以到商汤居亳,并提出亳在郑州商城、嚣(隞)在郑州市小双桥、邢可能在河北邢台市、殷在河南安阳,均在早商文化三期之内等观点。关于先商文化,他说:“先商文化之所以能确定,主要是由于郑州商城为商汤亳都之论定,若无商汤所居亳都之论定,则先商文化就无从谈起。既然郑州商城为商汤所居之亳都,自然就为早商与先商、早商与夏代提供了完全可靠的所谓界标,从而使中国考古学提高到崭新的水平,把中国的信史提前了六七百年之久。”

对于先周文化,他以耀县丁家沟一座铜器与先周陶器共存墓葬为基点,找到大批先周铜器,并由此确定考古学上的先周文化。在1979年4月西安召开的全国考古学会成立大会上,他宣读了《论先周文化》论文摘要,正式提出了“先周文化”考古学命题。

他通过对北京房山琉璃河西周燕国都城遗址和山西天马-曲村遗址的发掘与研究对西周时期考古学文化的分期断代形成了系统的认识。

其次,通过研究二里头文化、二里冈文化、先商文化、岳石文化、殷墟文化、先周文化、西周文化等的特征及彼此之间的关系建立了夏商周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体系,即考古学文化的时空框架。如《论夏文化》一文把夏文化、先商文化和早商文化初步分成九个类型。根据这些类型的分布、年代、分期以及文化特征的异同,再结合古文献的记载,同历史上的夏、商族和夏、商王朝联系起来,最后论定二里头文化就是夏文化。先商、先周文化的研究也是如此。

第三,根据夏商周三代相关国家、族群的文献记载和古文字的考证,结合考古学文化时空框架体系对考古学文化做定性研究,将考古学文化与夏商周国家、相关族群联系起来,进而论证夏商周的存在,并试图进一步复原夏商周三代的历史。

正如邹衡先生自己所说:“与以往研究历史地理的学者不同的是,我除了在古文献上研究外,还特别注意到考古材料,最终达到考古材料与古文献记载的契合。我研究商代地理尽管是从古文献出发的,但最后论定还必须有考古材料。”在《论夏文化》、《论商都》、《论夏地望》、《论北方邻境文化》等文章中,他“采用了三个途径、三种材料。首先,通过考古材料以探讨夏、商文化的年代、分期与类型问题;其次,结合古文献记载,从地望和礼制等方面对夏、商两种文化的特点作进一步比较;同时,剖析铜器铭文,特别是对族徽的研究,以探索其与某些古族的关系。然后把以上三者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察,就可以把某些考古学上的问题引向夏、商历史问题的研究了”。“夏文化,我是从已知的早商文化向前追溯,又从未知的新石器时代的仰韶文化、龙山文化往后压缩出来的。早商文化是完全可靠的,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的年代也是完全可信的。早商文化与龙山文化之间的二里头文化自然地就落在夏纪年的范围之内了。据比较可靠的古代文献记载,夏人活动的中心地区是在豫西和晋西南一带,二里头文化的分布也主要在这一地区,两者恰相吻合”。“《礼记》虽晚出,其所记灌器乃与考古材料相印证,可能有其更早的来源。二里头文化之封口盉应该就是《礼记》所言鸡彝,其为夏器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了。灌器中夏器鸡彝的确认,考古学上的二里头文化就是历史上夏王朝所属的夏文化于此得到了确证”。

同样,在《论先周文化》一文中,他把周文化常见的陶鬲分为联裆与分裆两大类,通过分别溯源,最后推断:“联裆类尤其是其中的长方体瘪裆可能是姬周文化所固有的特点;分裆类尤其是其中的高领袋足鬲则可能是姜炎文化的独特作风。联裆鬲与分裆鬲在一个遗址或墓地同时并存,也就意味着姬周文化与姜炎文化的混合,直到最后融合为一体,从而构成泾渭地区的先周文化。再根据陶器、铜器和文献等材料进一步论证了先周文化有东西两个来源:东面的姬周文化(姬姓族的主要族徽是“天”)来源于晋陕之间的光社文化;西面的姜炎(主要族徽是‘’)文化来源于甘肃地区的辛店文化和寺洼文化。姬周文化和姜炎文化的融合,也就意味着姬姜两族的联合,从而形成灭商的主力军。”

对郑州商城性质的认定也是通过出土战国陶文“亳”字来论证郑州商城为汤都西亳。

第二大贡献:确立夏商周考古学研究范式。

所谓“范式(paradigms )”,是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出的一个概念,范式是研究问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所使用的一套概念、方法及原则的总称,是某一个历史时期为大部分共同体成员所广泛承认的问题、方向、方法、手段、过程、标准等。从本质上讲,范式是一种理论体系,包括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范式的特点是:(1)范式在一定程度内具有公认性;(2)范式是一个由基本定律、理论、应用以及相关的仪器设备等构成的一个整体,它的存在给科学家提供了一个研究纲领;(3)范式还为科学研究提供了可模仿的成功的先例。

邹衡先生所构建的夏商周三代考古学文化体系和研究方法正是这样一种科学范式,它主导了近几十年三代考古学研究的问题、思路和研究方法等,左右了三代考古的学术话题与研究方向。如夏商周考古学文化分期的讨论,夏商分界问题,先商文化、先周文化、晋燕始封地的争论,陶器、铜器的分期断代,夏文化、早商文化、先商文化、先周文化等概念体系讨论,考古遗物与文献记载如何结合的问题,器物类型与族群的关联、器物演变与政治变化的关系,即以哪些陶器及其形态演变作为族属、朝代的划分标准的争论,如联裆鬲与分裆鬲分别代表不同族属?扁的口沿变化反映夏商王朝的更替?等等。其中,具体到先周文化的研究,张天恩先生总结说:“《论先周文化》的发表,很快将探索周历史文化的研究推向了一个高潮。此后的10余年间,围绕此课题的相关考古发掘、调查项目,就多达二十个。先后有武功郑家坡、黄家河、岸底,扶风北吕、刘家、壹家堡,岐山王家嘴、贺家,长武碾子坡,彬县断泾、旬邑孙家,麟游蔡家河、史家源、园子坪,宝鸡纸坊头、高家村,长安马王镇等遗址的发掘,漆水河下游先周文化遗址、彬县和三原等县的商代遗址的调查等。这些工作大多都是目的明确的先周文化研究的考古项目。”“与此相应的是,同一时期内发表的有关先周文化的考古简报、报告十余篇,国内外发表的相关研究论文粗略统计达六十余篇,略晚就有相关研究的两部专著出版(本文作者注:现在已不止2本了)”。

《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再续集》编后记写道:“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学术研讨,邹衡先生所构建的夏商周考古学体系逐步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可。”这并非夸誉之词。

回顾夏商周考古学从时代的期盼,到学科的开创与奠基,再到渐渐走向成熟的发展历程,将邹衡先生的学术贡献放到这一学术史上来看,我们认为,如果说李济、苏秉琦、徐旭生、夏鼐等是三代考古学的开创者、奠基者的话,那么,邹衡先生就是夏商周三代考古学文化体系和学术范式建构者中的代表性人物。

三、继承与发展

如果我们承认邹衡先生是建构夏商周考古学文化体系与研究范式的代表性人物,那么,我们也必须承认这一范式是夏商周考古研究史上的阶段性代表,而不是终极结论。正如托马斯·库恩关于“范式”的定义所强调的,任何范式都是阶段性的,终将会被新的范式所代替,科学的发展就是新范式不断代替旧范式的过程。当然,这种代替并不否定被替代范式的历史贡献。正如邹衡先生自己的自谦之辞:“我并不认为我的一切论点都是正确的,总有需要修正、补充甚至改变的地方,经过讨论或者论战,会把问题弄得更加清楚,更加深人。”“夏商周考古学的研究,现在仅仅开了个头,更艰巨更繁重的任务还在后面”。

分析当代夏商周三代考古学范式,以下几个问题很值得深人讨论与反思:

第一,文献记载与考古学文化的关系问题。这是三代考古学研究中必须要面对和处理好的一个重要问题,但现状却是斩不断理还乱,彼此之间交错纠结。

首先,我们对文献本身的文本性认识不足。哪些记载是真实的?哪些记载是虚构的?这些记载是如何产生的?如文献中的“夏王朝”是否真实存在过?夏王朝的记载是如何形成的?正如罗伯特·L·杜朴所说:“中国至今尚未发现安阳期以前的重要文字材料,因此关于夏代帝王的主要史料仍然是现存的历史文献,尤其是《竹书纪年》和司马迁的《史记》记载的名字。现代中国学者中有一种明显的抵触情绪,不愿意用批判的眼光对待这些重要的早期文献。”

我们现在的做法往往是利用文献记载来解读考古发现遗存的性质,如将二里头遗址定性为夏都城,然后反过来,又以这一被定性的遗存反证夏王朝的存在。有学者将这一现象视为“考古材料与文献材料之间是一种互相验证的关系”,是原史时期历史研究方法之一。本人不敢苟同,我们认为这一思路的本质是循环论证,并影响到考古学文化研究的客观性。

从本质上看,我们认为文献记载与考古发现之间不是互证关系,而是解读模式与被解读对象的关系,考古学家借用文献的相关记载作为模式来解释其所发现的古代遗存的性质与意义,如借用文献中有关夏王朝记载来推测二里头遗址的性质。考古发现并未证实文献记载的真实与否。

其次,文献记载的历史时空体系与考古学文化的时空体系如何对应问题。

在利用历史文献记载与考古学文化进行对应研究时,学术界往往存在不同的解读与观点,如关于文献中的夏商王朝分界与考古学的二里头文化、二里冈文化的分期对应与划分问题,商周王朝更替与考古学的先周文化、西周文化或曰商周文化的划界问题,都存在巨大争议。如果纯粹从考古学文化划分角度看,更具有“他者”眼光的美国学者杜朴先生指出:“如果这个典型遗址(二里头遗址)的各期被分别归入河南龙山文化晚期和早商文化,那么‘二里头文化’自己也就消失了!”这一观察应该引起我们反躬自问。

如何处理文献记载与考古发现之间的关系?有学者提出一种“文献考古方法”的观点,即将文献记载的逻辑关系与考古存在背景关系(包括时空、文化性质、聚落结构等关系)作总体地、有机地对应,以求取两者之间更为紧密的逻辑关系。但我们认为两者的关系并非如此简单。首先,文献的文本性已使得文献记载失去了确定性。其次,考古发现具有偶然性与局限性。第三,对考古发现的解读往往借助于文献记载的信息,而研究者对这些信息的选择与理解是具有主观性的,因而,研究者的结论也就不是唯一性的解读,而仅仅是研究者的一种观点而已。徐中舒先生关于仰韶文化陶器与文献记载的夏文化特征的对照研究,邹衡先生关于夏与鸡彝的关系、姬周族徽、姜戎族徽、陶器上的符号“田”即“周”等等的论述,都仅仅是一种推测和说法而已。

正是因为过早的文献导向与过多的文献介人,使夏商周三代考古学(注:这一名称本身就是一个文献记载过度介入的例证)失去其独立性和中立性,造成文献与考古之间斩不断理还乱的现状。我们认为,首先要做的应该是“文献的归文献,考古的归考古”,建立从公元前3千纪到秦统一之间的各自独立的时空框架体系,如文献上的夏商周朝代史体系和考古学上的二里头文化、二里冈文化、殷墟文化、沣西-斗鸡台类型文化等体系,然后,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来处理这两种时空框架体系的对应、结合,作出自己的解读,构建自己的三代历史叙述体系。

第二,相关理论问题。

关于文献中三代时期的夏人、商人、周族人、东夷、羌戎等所谓“族”的性质是什么?民族抑或宗族、家族?泛称抑或特称?它们表现在物质文化上的象征是什么?夏朝、商朝、周朝等所谓国家的性质是什么?表现在物质文化上的象征是什么?国家、族群认同的特征与象征能否反映在考古学物质文化上?哪些物质形态的考古学文化遗存与族群或政治体的象征可以对应?考古学所发现的古代物质文化是否也具有层次性和功能性的差异并反映出不同的社会价值与意义?铜器和陶器在反映实用功能、思想观念、社会等级和族群或政治体认同上具有同等价值呢,还是应该有所区别呢?正如杜朴所尖锐地指出的:“即使在可以观察到的现代社会,民族的划分都是很困难的。就概念而言,这是很模糊的。夏在‘种族上’或语言上是否与商不同?面对二里头文化与二里冈文化(早商)物质遗存的明显相似之处,种族在考古材料上又是如何体现的呢?”“考古学文化能否等同于民族(部落或国家)?如果可以等同,那么现在通过物质遗存可以说明中国北部有多少民族?”

我们无论是强调作为历史学的考古学传统,还是强调作为人类学的考古学新思维,这些理论问题都不能回避或作模糊处理。

第三,多学科整合与重构三代史。

邹衡先生的研究总体上应该说还属于传统史学的“证经补史”思路,即重在以考古发现来证实相关文献记载,丰富传统历史叙述,正如他自己所说的,“研究商文化的目的就是要同商朝历史挂钩,所以我的研究方向很自然地转向历史文献上来。”他对传统历史视野以外的信息、问题关注不多。

我认为,我们现在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在继续深化、补充和完善邹衡先生所构建的三代考古学文化体系与范式的基础上,如何拓展考古学研究,突破传统史学的思维、问题和视野,以考古学为核心和主体,结合现代科技手段所提供的更多信息,利用多学科带来的广阔视野与多种模式,辅之以文献记载,重构三代史,重述夏商周历史故事,在继承的基础上走出创新解释、多元建构之路。我深感任重而道远。

今天我们纪念邹衡先生,除了充分认识他的学术成就,肯定他的学术贡献外,最好的纪念方式应该就是不断发展他的研究,使他一生为之奋斗的事业生机勃勃。

本文源于《古代文明:辑刊》2016年,引用中省去了注释,如需引用请核对原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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