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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对象CopyObject

2024-05-31 05: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复制对象(Copy Object)特性用来为OBS上已经存在的对象创建一个副本。

当进行复制对象操作时,目标对象默认复制源对象的元数据;用户也可以将目标对象的元数据替换为本次请求中所带的元数据。新建的目标对象不会复制源对象的ACL信息,默认的新建对象的ACL是private,用户可以使用设置ACL的操作接口来重新设定新对象的ACL。

复制对象操作的请求需要通过头域携带拷贝的原桶和对象信息,不能携带消息实体。

该操作支持服务端加密功能。

目标对象大小范围是[0, 5GB],如果源对象大小超过5GB,只能使用Range拷贝部分对象。

多版本

默认情况下,x-obs-copy-source标识复制源对象的最新版本。如果源对象的最新版本是删除标记,则认为该对象已删除。要复制指定版本的对象,可以在x-obs-copy-source请求消息头中携带versionId参数。

如果目标对象的桶的多版本状态是开启的,系统为目标对象生成唯一的版本号(此版本号与源对象的版本号不同),并且会在响应报头x-obs-version-id返回该版本号。如果目标对象的桶的多版本状态是暂停的,则目标对象的版本号为null。

须知: 在桶没有开启多版本的情况下,将源对象object_A复制为目标对象object_B,如果在复制操作之前对象object_B已经存在,复制操作执行之后老对象object_B则会被新复制对象object_B覆盖,复制成功后,只能下载到新的对象object_B,老对象object_B将会被删除。因此在使用copy接口时请确保目标对象不存在或者已无价值,避免因copy导致数据误删除。复制过程中源对象object_A无任何变化。

复制对象的结果不能仅根据HTTP返回头域中的status_code来判断请求是否成功,头域中status_code返回200时表示服务端已经收到请求,且开始处理复制对象请求。复制是否成功会在响应消息的body中,只有body体中有ETag标签才表示成功,否则表示复制失败。

归档存储对象

如果源对象是归档存储对象,需要判断源对象的取回状态,只有当源对象处于已取回状态时,才能复制成功。源对象未取回或者正在取回时,会复制失败,返回错误403 Forbidden。异常描述为:

ErrorCode: InvalidObjectState

ErrorMessage: Operation is not valid for the source object's storage 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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