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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退员工没有通知工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2024-06-01 10: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 辞退员工没有通知工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 看法条,辞退员工没有通知工会,肯定属于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法律给了用人单位一个补正的机会,就是“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

· 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看看以下几个案例。

· 案例一.

·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6)粤19民终9153号

捷希公司一审庭后逾期补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等证据,已过举证期限,原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中亦违反简易程序审限的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辞退是否合法。

根据本案证据及双方陈述可知,龙某某值班期间捷希公司发生了入室盗窃案,造成了捷希公司较大经济损失,龙某某作为公司的保安员未能尽到其工作职责,捷达公司解除与龙某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龙某某诉请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    案例二.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粤民申2521号

·    王某某主张慈铭门诊部、慈铭公司一、二审过程中均未拿出通知工会的证据,只是在二审庭审中口头解释说通知了工会,又在庭审结束后补交了一份工会的说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    经审查,慈铭门诊部、慈铭公司提交了工会于2018年11月27日出具的《关于海松分院员工王某某1辞退事宜告知情况的确认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故王某某主张慈铭门诊部、慈铭公司未依法通知工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理据不充分,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 案例三.

·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0)沪民申1088号

浦江桥隧公司在本案劳动仲裁及一审期间,并未提供其已履行了通知工会、征求工会处理意见的证据,二审补交的2018年12月1日的工会证明,时间是在2018年11月30日辞退证明之后,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辞退程序的合法性,李某某上诉中提及此问题,浦江桥隧公司亦已提供其履行相关通知工会程序的证据,二审法院并未遗漏对辞退程序的相关审查。

故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二项 、第四项 规定的再审事由。

这几个案件,判决书对于一审后补交通知工会函,或者二审补交通知函,没有正面回应,只是强调解除合同的事实,而不去论证是否通知工会的程序。

案例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粤民申1189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深圳市总工会函复二审法院,朗宁公司已成立工会组织。朗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朗宁公司在2017年10份已成立工会组织,在决定辞退罗金波时张贴辞退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朗宁公司主张其已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但朗宁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9年4月解除罗金波劳动关系时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了工会,或在起诉前履行了补正手续。因此,二审法院对朗宁公司所提无须支付罗金波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粤民申76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通知工会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因此维景京华酒店单方解除其与杨桂柏的劳动合同,应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处理结果通知其工会组织。因维景京华酒店解除劳动合同时在程序上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二审判决其应向杨桂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案例六.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内民申2771号

原审法院对于海勃湾区宇玥酒店是否建立工会,与解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履行了事先通知工会的程序以及起诉前用人单位是否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事实未予查明的情况下,认定海勃湾区宇玥酒店解除与解强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不足。裁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这几个案例,都很重视通知工会程序。如果违反程序,哪怕存在可以辞退的客观事实,也会因为程序违法,判令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案例六更是因为没有查明是否建立工会,是否通知工会,指令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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