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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汇出,是否需要缴税?丨贝斯哲

2024-07-09 03: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受疫情及二代接班等因素影响,近年来有不少外商投资企业主无心继续经营,纷纷选择注销清算这一方式来结束企业的使命,并将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汇回给境外投资方。

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是否需要缴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对于企业清算,首先是企业将自有资产处置、处理往来款、员工补偿、缴纳除所得税外其他税种等事项后,会形成企业的清算损益,按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之后公司清算完毕,将货币资金退还给股东时,还应再次计算股东所得的税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即应分两次计算所得税,一次为清算企业所得,一次为剩余资产股东所得。

一、清算企业所得纳税

被清算企业的清算所得包括:

A.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C.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一次计入损益处理;

D.依法可弥补亏损。

上述合计后若为亏损,则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合计若为盈利,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税后的利润应合并至企业未分配利润。

二、剩余资产股东所得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为此,对于企业清算后形成的清算损益归还给股东时,应进行区分:

1、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的部分,属股息、红利所得性质:股东为境外机构时,一般依10%缴纳预提所得税,若股东为外籍个人,则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部分外的资金,应与股东的投资成本相比较,高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按“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性质缴税:机构为10%,外籍个人为20%。

举例来讲,企业完成了上述第1步清算所得纳税后,账面现金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未分配利润900万元。之后向股东外籍个人支付1,000万剩余资金时,其900万利润对于外籍个人来讲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同时发现,该外籍个人股东当年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权,股权购买价为80万元,即少于账面实收资本100万,故在资金汇出时,差额20万元应按“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性质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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