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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世纪时期西欧犹太妇女的社会地位

2023-03-30 02: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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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尼尔医生的笔记

编辑|尼尔医生的笔记

前言

自10世纪以来,中世纪时期的西欧是犹太人历史演变的主要场所之一。

他们被看作是一个特别群体,体现在宗教、家庭、婚姻模式、行业和受过的教育方面,特别是与基督教社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犹太女性占犹太总人口的一半,毫无疑问,她们在各方面的发展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跟那个时期的其他国家一样,都是处于男尊女卑的社会。

教育地位

犹太人对教育十分重视,他们的宗教思想具有明显的特点。

犹太教育的主要内容就是宗教信仰,并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在《圣经》时期,女性和男性接受教育的情况并无显著差别。

在第二圣殿后期广泛建立起来的犹太会堂中,男女老少都聚集在一起,一起研究犹太法律。但由于学校的建立,女性在正式的教育中被排斥,特别是《塔木德》时代,女性的受教育状况急剧下降。

犹太少女只有在她母亲的指导下,才能通过“口授”来了解一些基本的宗教礼仪,而不能进行阅读和书写的培训。

《托拉》和《塔木德》是中世纪犹太民族教育的基础和依据。所以,我们可以从妇女是否有权利学习这两本宗教经典入手来研究她们的教育地位。

如果出生的是男孩,他会这样说:“我要教育他学习《托拉》和行善事。”很明显,当时的男性和女性对《托拉》的研究有很大的差异,这是男性的义务和女性的义务。

对于妇女来说,学习一些基本的生活技能是首要。不得不说,这是对她们的偏见和歧视。

然而,西欧中世纪犹太人仍然在对待女性《托拉》这一问题上有了一定的改变。除了上层阶级的女人会受到更高级的教育之外,底层的女人也渴望得到更多的知识。

据记载,有一位垂死的老妇人在遗嘱中写到:“我对你最大的期望就是让我最小的女儿学习,我知道给你带来了很大的负担,甚至没钱去抚养她,更何况是学习的费用。”

通过上述实例,笔者认为:犹太女性能够学习和学习《托拉》,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正规教育,犹太社会也放宽了女性的受教育。

除了学习《托拉》之外,读写教育也可以用来衡量犹太妇女的教育地位。一般来说,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是获得读写能力的重要手段,同时具备一定的读、写能力也是升入正规学校的必备条件。

这里的读写能力指的是希伯来语的掌握和运用。

学校的所有学习都要通过希伯来语进行。那时的大部分女性都不会希伯来语,他们的识字和识字都很少,相比之下,大部分男人都会希伯来语。

《虔诚者之书》中记载:男人们应当教导他们的女儿学会写字,因为他们要是不会写字,借了钱,就得让男人替他们写借条,好让他们有机会跟替他们写欠条的男人独处。

这样,他们就有了犯错的机会,就算他们没有背叛,他们也会有错误的想法。如果发生这种事情,第一个原因就是家长没有尽到一个父母应有的义务。

从中不难得出:首先,接受读写教育对当时的犹太妇女来说不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她们不会像男子那样去正规学校接受相关的教育,而主要是由父亲承担这一任务。

另外,女性不会像男人一样,掌握阅读和写作的技能,因为她们从事的是一种商业上的需求。

在中世纪西欧,由于种种原因,犹太人可以从事的产业很少,而借贷业则是其最活跃的产业,以借贷为基础,赚取利息。

犹太女性也有很大的涉及面,这要求她们具有一定的阅读和写作技能,并掌握基本的数学运算;最后,这样做是为了降低女性与男性的交往,避免做出错误的行为,其本质上是不相信女性的天性,甚至是恶意的。

中世纪犹太女性虽然受到各种制约和障碍,但其受教育程度却有所提高。除了以上这些实际的商业理由之外,也有其在家中的母亲角色。

首先,在犹太女性在犹太核心家族的教育中,特别是在儿童早期的成长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正式教育前,女童的母亲的教育作用更为重要,因为她们所学到的知识,几乎都来自于她们的母亲,直到她们结婚为止。

此外,母亲教育也对犹太人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比如在日常生活中,他们要遵循饮食法则,懂得各种禁忌,并将自己的知识传授给孩子。

家庭活动中处处体现着犹太教的教旨和仪式,犹太妇女们必须熟知日常生活中“洁”与“不结”的规定、每个宗教节日的来源和具体典型的规定、犹太人的基本礼仪和礼节以保证在各个场合不出差错。

总之,男人们可以在学校里接受正式的教育,学到更高级的东西,而女人们的教育,则是从家里开始,学到一些基本的生活技巧,为家里服务。犹太社会以男性为中心,对女性的教育有一定的偏颇。

女人们以妻子和妈妈的身份来帮助她们的丈夫和子女,比她们自己的教育更有意义。但是,相对于古代,他们的教育状况的确有所提高。

家庭婚姻地位

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对于研究人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犹太人看来,这也是一种宗教的象征。女性的社会地位主要表现为婚姻和家庭的关系。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西欧犹太人在那个时代所处的社会环境。在这个时候,西欧正处于基督教的全盛期。在此背景下,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也有所改变。

尤其是有两件事,更是让人震惊。

一是开始于11世纪下半叶的格里高利七世改革,二是欧洲厌女观念的加剧发展 。

在中世纪的基督教观念中,夏娃是由亚当的肋骨制造的,她是亚当的附庸,因此,妇女是男性的附庸,没有与男子一样的身份,因此,她天生就不如男子,这是上天的旨意。

正如奥古斯丁言:上帝创造夏娃的目的一是为了给亚当提供一个助手来帮助他和陪伴他,二是为了给亚当生儿育女 。

由此可见,基督教中,女性对男性的从属和男性的优越感已经根植于她们的内心深处。

另外,中世纪“贞女观”较为盛行,修女数量众多。这在很大程度上源自圣保罗的看法:“当复活的时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样;唯有算为配得那世界,与从死里复活的人,也不娶也不嫁。”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中世界西欧的修女和修女的数量如此之多。这种对立的女性观念在中世纪是一种强大而又脆弱的关系,它对女性在婚姻和家庭中的地位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犹太人的妇女观与此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差异之处。

首先,与基督教妇女一样,犹太女性深受“男尊女卑”观念的困扰,男性是家庭的主人,注重女性的贞洁,实行一夫一妻的生活方式。家庭是女性生命的核心,生育是婚姻的首要目标,没有自主。

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异也是很明显的。对基督教女性而言,结婚更像是一种政治或金钱的买卖,而且有一种很常见的现象:为了追逐金钱和地位,女孩子往往在成年后就与一位老贵族或有钱人结婚。

这一切都导致了一个核心型的家庭,这个家庭与基督教大家庭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他们大多是家长和未成年子女,具体表现如下。

犹太女性的婚姻权利得到了更多的保护。犹太人若要结婚,就得订立犹太婚约,而且要在结婚典礼上宣读。这主要有两个目的:

一是增加了丈夫与妻子单方离婚的困难,原因是,在离婚后,他要给妻子提供生活保障,并且在婚后归还妻子给他的嫁妆;

二是女性在丈夫去世后,可以得到一笔稳定的生活保障。因此,婚姻契约对犹太女性的权利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但是,它同样也对妇女做出了一定的规范,例如要严格遵守饮食洁净法、保持自身的贞洁,否则的话,她们会丧失婚约中所规定的权利。

另外,中世纪西欧的犹太妇女拥有更自由的离婚权。婚姻契约和新的离婚法律,如格尔绍母法等,都限制了丈夫的任意休妻行为。

犹太社会在那个时代,离婚是很常见的,而且在某些犹太人社区里,离婚的比率要高于现在的西方。

这主要是因为除了男子可以提出离婚外,随着经济条件的提高,女性也可以申请离婚,并得到适当的经济赔偿。因此,女人们可以从不幸的婚姻中解脱出来,不再依赖于他们的丈夫,获得自由。

值得一提的是,11~12世纪出现了一些“反抗的妻子”,她们为了让丈夫跟她们离婚,同时避免自己的经济权利受到侵犯,便拒绝和丈夫与性生活或者拒绝做家务。

这可以看作是妇女为了争取离婚权利,并从丈夫那里获得离婚文书的一个举动。

到13世纪,“反抗的妻子”数量急剧增加,犹太女性在经济和家庭方面的提高,导致了越来越多的离婚率。然而,它并未触及传统犹太法律中的男权观念,也未触及女性的附庸。

犹太女性的财产所有权更为清晰。

首先,一位妇女在婚后可以获得其父亲的10%的彩礼。结婚后,丈夫也没有权利随意使用,离婚时,嫁妆要退还给妻子;此外,如果丈夫去世,妻子也会得到一笔抚恤金。

其次,女性从事商务活动。“女人当经理和零售店主,她们是商人,她们借钱,贷款,付钱,收钱。他们是来当人质的,是要交押金的。”

从中可以看出,犹太女性在零售和借贷行业中的活跃程度,在家庭经济中扮演了一个不容忽视的角色。

相比较而言,基督教女性的就业机会较多,但她们在经济上的表现则更为乏味,因此她们也成了犹太女性贷款的首要目标。

此外,犹太女人协助她们的丈夫做生意,特别是当犹太男人在外面做生意时,她们的家庭事务就完全交给了她。

其结果是女性拥有一定的占有和支配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了经济上的自由,从而提高了其家庭地位。

犹太妇女拥有一定的家长权。在传统的社会,父母通常都是由男人来做,即便是男性家长去世,父权也不会传给女人,而会被传给儿子,或者转到本家的其它门派。

然而,由于西欧犹太人特殊的生存环境,使得犹太女性在某种程度上享有了家长的权利。

西欧的中世纪犹太人大部分都是进行长途交易的,他们经常外出,而且他们在国外的时间更长,最长的一段时间是几个月。

在这段时间里,家庭的一切事务都交给了妻子,甚至把财产都交给了他们,因此,女人们必须暂时行使“家长权”。

此外,如前文所述,犹太社会对男人的教育很看重,他们的学业要花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而犹太人则是因为他们的婚姻习惯比较早。

在他们结婚的时候,他们大多还没有完成学业,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参加工作,挣钱养家糊口,这是犹太社会极力倡导的。这使女性有机会参加家庭经营。

结语

在中世纪,欧洲的犹太人以他们自己的方式将犹太文化传播开来,犹太女性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载体,他们的社会地位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从上述的分析中笔者得出,教育上犹太社会是以宗教为基础的,男女在宗教上的身份差异,必然造成其在教育上的不公平。

尽管女性与男性没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但是在中世纪,女性的受教育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女性在学习上也有了发展的空间。

婚姻家庭方面,他们在婚姻、经济、家庭中享有一定的权利。

女性的状况得到改善,一方面是外在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也和她们自己的努力是密不可分的。

参考文献:

《托拉》《犹太百科全书》《中世纪西欧的犹太妇女》《世界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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