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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4-07-16 04: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县(市、区)住建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盐南高新区住建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 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加强起重机械产权信息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相关要求,起重机械管理内容纳入“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简称省安管系统)。系统用户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安装拆卸单位、产权(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

(一)实行起重机械入库信息真实承诺制。凡盐城市范围内建筑工地上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须在省安管系统完成设备信息登记,实行入库产权信息真实承诺制,上传《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入库承诺书》,确保所提供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真实有效。

(二)加强入库起重机械信息事中监管。产权单位必须确保入库的设备资料齐全、信息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设备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合格证号)、出厂日期与提供的资料一致,并具有唯一性;设备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检验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要求,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上传系统的资料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无修改。

各地要积极运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掌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针对性地监管,并运用省安管系统开单(抽查记录单、一般隐患单、局部停工单);要不定期对辖区内产权单位起重机械设备信息真实性核查,对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跨地区承揽业务的产权单位设备信息真实性存疑的,可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查。

(三)加强入库起重机械信息事后监管。自发文之日起,凡我市起重机械因安拆、加节、顶升或使用等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必须上报市局,我局将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按照《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信用联动惩戒的若干措施》(盐住建招〔2020〕4 号)对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发生事故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相关设备信息进行抽检核查,对承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二、强化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全链条企业主体责任

(一)产权(租赁)单位

1、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前,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要求开展自检工作,提供自检合格证明;

2、机械设备进场安装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备案证书等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的真实性;

3、出租的机械设备回转机构、变幅机构、起升机构及安全装置进行过维修,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维修证明,更换的配件应与原型号一致且为新配件。

4、出租的塔式起重机的塔身标准节、起重臂节、拉杆、塔帽等结构件应有可追溯出厂日期的永久性标志。

5、参与使用单位组织的建筑施工租赁机械设备进场验收。

(二)安拆单位

1、安装前应在省安管系统中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审核通过后方可安装;

2、配备与承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专业安装作业人员。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电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安拆、顶升和附着作业;安拆、顶升、附着作业前,安装单位技术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带;作业期间须定期巡查;    

4、安拆完毕后,应进行技术检验和调整,确保整机合格、各种安全装置灵敏有效,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办理移交手续;

5、严禁在施工升降机最上一道附墙装置以上楼层开设层门,最上一道标准节上的齿条应拆除以防梯笼冒顶。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

1、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核验产权单位提供的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书等文件资料以及起重机械预埋件、预埋基础节的出厂合格证、原始购货凭证、购货合同,对进场的设备进行核验,实物与资料应保持一致,防止不合格设备进入现场;

3、核验安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证件,人员应与省安管系统上传名单一致;审核安拆合同、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在省安管系统中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建筑起重机械需要顶升、附着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每次顶升、附着前应履行安全技术交底,使用前要组织验收。

5、安装直爬梯的塔吊应配备速差人体防坠器。

(四)检验检测机构

1、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DGJ32/J 65-2015)要求复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相关资料,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完整的,不予开展现场检测,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监督机构进行报备;

2、严格按照标准、规程及时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不得粗检、漏检,包括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检验;完成检测后,必须在系统内上报检验检测报告;

3、检测过程保留影像资料备查,影像资料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部分内容:检测单位以及施工、监理等单位旁站人员在场照片;检测人员进出设备的过程照片;安全、附着等装置合格照片。

(五)监理单位

1、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核实安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对进场的设备进行核验,实物与资料应保持一致,防止不合格设备进入现场;

2、全过程监督检查安拆、顶升和附着等施工作业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情况;

3、检查检测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情况,定期、不定期对设备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核查;

4、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建设单位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三、突出落实重点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一)起重设备的基础及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施工升降机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楼面或其它下部悬空结构上的,应对基础支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二)强化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建筑起重机械顶升至最终高度(指本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最大高度),使用前必须再次经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三)完善起重机械安拆、顶升和附着作业全过程旁站制度。起重机械安拆、顶升、附着作业时旁站人员须全程实施旁站监管。旁站人员包括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专监;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旁站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要核验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保证现场作业人员与备案人员一致,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继续作业。

(四)坚决落实建筑起重机械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周期每周不得少于一次。维护保养时必须留有文字记录和图片、视频等资料,责任主体签章应齐全;维护保养时要特别注意检查标准节连接螺栓、钢丝绳、安全保险装置等重要部位。施工升降机防坠器应在标定有效期内使用,并每三个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额定载重量坠落试验。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一)发现起重机械设备产权信息和安全技术档案不完整、不真实的,不得出租、使用,产权单位应及时整改完善相关信息,对不能整改且满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应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安管系统中锁定该设备,对产权单位进行曝光,提醒施工企业慎重使用该单位其它设备,并对该产权单位的设备项目进行重点监管。情节严重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产权单位实施半年以上停业整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息记录。

(二)起重设备安拆单位违章作业、不按方案实施的,在经责令停止作业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按照情节分别对起重设备安装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予以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执业等处罚。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取消项目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1、未履行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擅自在施工现场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

2、现场设备与提供的资料不一致以及设备在结构、性能、基础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或重要安全装置被人为解除作用的;

3、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使用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的或在场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的;

4、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和验收的;

5、起重设备安装单位转借、挂靠起重机械装拆资质或将承揽的安装、拆卸工程进行拆分、转包的。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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