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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燃气居民和餐饮用户“安心用气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4-05-24 13: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燃气居民和餐饮用户“安心用气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规字〔2023〕2号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工作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2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2023〕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和省关于城镇燃气安全相关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居民和餐饮用户用气安全风险源头管控,提升我市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水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推进城镇燃气居民和餐饮用户“安心用气工程”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盯居民和餐饮用户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整治,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全链条各环节,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进一步筑牢燃气安全底线,助力城镇燃气安全领域高质量发展和安全韧性城市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化安全用气体检,摸清燃气安全隐患底数,推进用户燃气设施更新与安装等民生实事,提升燃气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统筹节约、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制定计划,统筹兼顾全方位、全链条、全过程燃气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场所用户端燃气安全治理,分类分级分步有序推进。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加强监管合力建设,突出产品生产销售、燃气供应保障、企业经营服务、餐饮场所通气前安全用气检查等源头管控,提高用气场所本质安全水平。

——坚持协同发力、常态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坚持“三管三必须”原则,严格落实企业主体、用户使用、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形成排查与治理并重、各方齐抓共管的燃气安全治理格局。

(三)主要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切实消除居民用户和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以及机关、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食堂等用户(以下称“餐饮用户”)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提高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具体如下:

1.用气底数精确掌握。2023年9月底前,分门别类建立全量餐饮用户底数、隐患清单,2023年底起实现信息化登记与动态更新。

2.产品质量持续改善。2024年6月底前,确保在我市生产、实体店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以及配套管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全部符合国家标准。

3.新增餐饮全面规范。严格把关餐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引导新设立餐饮用户优先使用“全电厨房”或者管道天然气,强化通气前安全检查,确保100%符合用户端“安心用气”标准(详见附件1)。

4.燃气供应平稳安全。使用燃气的新建建筑,管道天然气管网同步配套到位,2025年底前完成计划更新改造的老旧燃气管网“清零”;瓶装液化气充装配送全面规范化信息化;有效压降燃气设施第三方破坏事故起数。

5.瓶装燃气加快转换。按照“能改尽改、应改尽改”原则,推动瓶装液化气居民用户减量、餐饮用户瓶装液化气转化使用管道天然气或者电能(以下称“瓶改管”或者“气改电”),鼓楼区、玄武区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区于2025年底前完成。

6.本质安全显著提升。按照用户端“安心用气”标准,全面推进居民和餐饮用户用气设施改造,2023年底前,全市大型餐饮、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和机关单位食堂等公共场所用户全部完成;2024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餐饮用户全部完成;2025年底前,全市所有居民用户基本完成。

7.瓶装企业优化整合。引导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市场整合,实现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江宁区、六合区、高淳区于2024年底前完成区域内整合工作,原则上1个区保留1家驻地企业。

8.企业经营守法规范。2024年底前,完成对燃气经营、充装、运输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评估。2025年底前,建立许可条件评估和市场清出机制,督促企业行为规范、服务提升。

9.安全意识深入人心。持续开展宣传培训,用户安全意识显著提高,部门监管人员、企业从业人员和基层网格员专业水平明显提升。

10.智慧监管成势见效。2024年底前,市、区建立燃气使用安全监测预警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构建“能监测、会预警、快处置”的智慧监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精准组织排查摸底。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政企协同,深入开展城镇燃气用户风险隐患“拉网式”排查摸底,全面摸清用气人、用气地址、用气环境、用气设施状况、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使用等基本情况和更新安装需求;利用信息化手段分门别类建立全量用户底数档案、用气设施档案、用气隐患清单和限期整改计划。对于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下称“困难居民用户”)、地下半地下室、车库、高层建筑以及具有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以下称“小餐饮用户”),制定“一户一策”实施计划。对于其他用户,制定分类分步推进的实施计划。(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建委、市民政局、市房产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强化产品质量源头管控。依法督促燃气燃烧器具以及配套管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生产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执法,重点检查是否生产、销售“三无”、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产品,依法查封、扣押、没收、下架问题产品,对企业和相关人员依法惩处、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及时公开执法情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加大产品抽样检验力度,依法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对餐饮用户气瓶、燃烧器具以及配套管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现场联合检查,每年完成比例不低于20%;及时处理有关部门单位移交的产品质量问题线索;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不合格产品及时清出市场;发现用户使用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的,对产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烧器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依法对本市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售后服务站点实施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更新备案信息。(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严格餐饮场所源头控制。餐饮场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消防安全、房屋结构安全、用气安全(使用燃气的)、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引导新设立餐饮场所优先使用“全电厨房”或者管道天然气。对于需使用燃气的餐饮用户,督促燃气经营企业组织通气前安全用气检查,违反用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用户整改;用户拒不整改的,由燃气经营企业依法按照供用气合同采取暂时停止供应燃气的措施,并报告属地和燃气主管部门跟踪整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后,方可由原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燃气。(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房产局、市生态环境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加强燃气供应安全保障。规划使用燃气的新验收建筑,同步配套建设管道天然气市政管网和用气设施。加快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全面普查评估,对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老旧燃气市政管、庭院管、立管以及场站设施建立清单,按期完成更新改造。动态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隐患;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明确用地支持政策,保障燃气场站用地需求;优化现有瓶装液化气储备站、供应站点布局。严格落实液化石油气瓶、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责任,提升检验覆盖面。规范充装企业行为,禁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严格按照“一瓶一码、一扫一充”要求,落实气瓶扫码充装登记。严查无证运输、以车代库、跨省跨市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可能存在运输“黑气”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建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市公安交管局、市绿化园林局、市城管局)

(五)大力推进瓶装液化气转换。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售价。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全市管道天然气、电能覆盖范围内的用户优先考虑使用管道天然气、电能等符合安全条件的能源。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大型餐饮、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和机关单位食堂等公共场所用户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推动“瓶改管”或者“气改电”。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其他餐饮用户,由属地划片包干,推进“瓶改管”或者“气改电”,不具备安全改造条件的鼓励引导其转变业态。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居民用户,在综合评估房屋建筑、燃气改造条件的基础上,由属地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一片区一方案”,结合城市更新等工作,大力推进瓶装液化气用户减量。(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建委、市发改委、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

(六)开展用气隐患综合治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落实省、市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以更大力度支持燃气民生实事;鼓励产品生产企业、销售经营者推出质优价廉的惠民产品,引导燃气用户购买符合标准的产品。督促用户进行隐患整改,有力推进用气设施更新改造,所有用户应当全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烧器具以及配套管阀,所有餐饮用户应当全部安装符合工商业用途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对于困难居民用户、小餐饮用户以及进行不合格燃烧器具更换的部分瓶装液化气居民用户,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补助。对用户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瓶灶管阀”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逾期未整改的,由燃气经营企业依法按照供用气合同采取暂时停止供应燃气的措施;整改完成后方可由原燃气经营企业恢复供气。强化部门协同、联合惩戒、行刑衔接,联合打击非法贩售、运输、储存、配送瓶装液化气,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的“黑气瓶”等,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依法依规查处无资质或者超资质范围承揽燃气工程,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维修燃气设施、燃烧器具和计量装置等行为。(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城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加快瓶装液化气市场整合。严控新增瓶装液化气储配站,淘汰过剩、低端产能,优先整合储气容量低于200立方米的储配站。限期完成问题气瓶置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现有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通过资产并购重组、国有资本参股等方式加快市场整合,努力实现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发展、标准化服务。督促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加强配送服务管理,按照用户需求和经营规模合理设置服务站点,按照规定推动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完善配送服务体系。督促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与送气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巡查,严格落实送气工“黑名单”制度。(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八)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全面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全面开展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综合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及时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清出市场。督促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落实安全服务责任,严格安装维修资质审批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开展设施巡查、入户安检、随瓶安检等工作,对违规供气、未履行安检、隐患整改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规范行政许可管理,对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未取得充装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未取得制造许可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从事燃气运输的,依法处理;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者未遵守许可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标准燃气、违规销售燃气的,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给未出具合法用途说明的餐饮等企业或者个人,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加强餐饮用户的用气安全和消防安全监管,对在不符合安全用气环境使用燃气、未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未按规定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未按规定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的,依法进行处置。对堵塞生命通道的广告牌、铁栅栏,一经查实立即组织拆除。(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

(九)加强安全用气宣传培训。开展安全用气宣传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丰富宣传载体,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各种方式进行公益宣传,开设专题专栏,推送相关法规文件、安全用气知识和事故警示宣传片。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用户落实安全用气责任,自觉抵制不合格“瓶灶管阀”,主动配合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安心用气工程”。组织餐饮企业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培训,督促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全体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安检人员、配送人员以及社区网格员的培训,规范安检行为,提高安检质量。(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房产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市级燃气监管信息化平台,开发用户底数摸排、用气隐患整改闭环、漏气险情实时跟踪和市对区考核等功能;各区和江北新区建立燃气使用安全预警监控平台,实现用户、企业、属地、部门数据互联互通、监测共享共治,进一步提升燃气使用风险防控专业和基层“双网格”综合治理机制效能,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响应、妥善处置用户燃气泄漏险情。深化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应用,健全气瓶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探索建立配送—充装追溯联动执法机制,推行配送人车对应、范围固定,实现定位监管。(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资金政策

(一)居民用户

1.困难居民用户

对于困难居民用户的燃烧器具以及配套管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

2.一般居民用户

(1)管道天然气用户。燃烧器具以及配套管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智能表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2)瓶装液化气用户。置换“安心管”的,材料费用由政府承担,安装费用由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承担,用户免费;不合格燃烧器具更新费用,政府按每户总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300元)一次性安排补助;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3)瓶装液化气转换使用管道天然气的用户。费用根据相关规定由用户自行承担。

(二)餐饮用户

1.小餐饮用户。室内燃气输送管道工程(此项仅限瓶装燃气用户)、燃烧器具以及配套管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政府按每户首次安装更换总费用30%(总额不超过3500元)安排补助。

2.具备“瓶改管”条件的小餐饮用户。室外市政天然气接入管道、室内燃气输送管道费用,由用户承担20%、政府补助40%(总额不超过10000元),其余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3.其他餐饮用户。室内燃气输送管道工程、燃烧器具以及配套管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居民和小餐饮用户进行“全电厨房”建设或者“气改电”的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涉及居民和小餐饮用户自行承担部分的,各区和江北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优惠政策。

以上资金政策适用主城六区,起算时间为2023年7月1日。新五区和江北新区可参照主城六区,自行研究资金补助政策。

四、实施步骤

“安心用气工程”建设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至2025年底,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全面部署和集中攻坚阶段(本意见施行之日至2023年11月)。依托市管网和燃气专委会成立市级工作专班,相关成员单位集中办公,组织动员部署、专项培训,建立巡查指导、会商会办、交办督办、通报点评、绩效评估、考核激励等机制,会同市安委办将推进情况纳入每年度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考核。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制定方案、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协调部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联动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建立全量用户底数、隐患清单,制定推进计划、任务清单。以餐饮用户为攻坚重点,建立隐患整治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动态销号;强化隐患限期整改、有效风险管控;严厉惩处违规行为,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有力震慑警示。

(二)全面推进和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各部门紧盯隐患整改,全面开展产品质量、经营源头、用气隐患的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跟踪企业、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和用户隐患整改情况,实行动态销号;适时开展工作成效“回头看”。餐饮用户全部完成“安心用气工程”建设,持续推进居民用户“安心用气工程”建设。完成《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在我市生产、实体店销售的燃烧器具以及配套管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全部符合国家标准。基本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三)全面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完成老旧燃气管道更新改造、瓶装液化气转换、居民用户“安心用气工程”建设、瓶装液化气市场整合、企业许可条件评估和市场清出机制的建立、燃气使用安全监测预警平台建设等工作,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总结提炼“安心用气工程”经验做法,提炼推广亮点特色,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常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建立严进、严管、严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市管网和燃气专委会成立市级工作专班,部署攻坚阶段各成员单位集中办公;建立会商研判、信息共享、高效服务、联动监管、联合执法等机制,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部门单位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参照市级成立区级工作专班,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和计划,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形成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宣传发动。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持续加大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多种媒介和方式,普及安全用气知识。引导广大用户依法购买合规气源,签订用气合同,排查用气安全隐患,自觉抵制不合格产品,积极配合属地组织的用气安全体检,更新改造符合标准的燃烧器具以及配套管阀,确保燃气使用安全。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全员参与,建立健全公众举报监督和查实奖励机制。

(三)加强工作统筹。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社会治理,科学界定优惠政策对象,统筹落实、精准使用资金,让困难居民用户和小餐饮用户真正感受到实惠。政府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环节,企业应当优化服务流程,限时高效为民办实事。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创新思路和方法,可依法依规选择有意愿、能力强的企业牵头,鼓励开展企业间商业合作,采取集中采购、降价销售、助力消费、以旧换新、成片安装等方式降低产品售价、工程造价,鼓励探索用户分期付款、房屋承租双方费用分担等方式,努力减轻群众负担。

(四)加强资金保障。“安心管”的材料费用和小餐饮用户“瓶改管”的政府补助部分,在主城六区范围内,由市级、区级财政各承担一半,新五区和江北新区自行承担。困难居民用户、小餐饮用户燃烧器具以及配套管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瓶装液化气用户不合格燃烧器具更换的政府补助部分,在主城六区范围内,由各区落实补助资金,对完成情况较好的区,在相关改造验收通过后,以各区实际安排的补助资金为上限,市级按30%对区进行奖励。新五区和江北新区可参照主城六区,自行研究推进方案和资金补助政策。各区和江北新区自行制定的优惠政策,自行落实资金保障。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多方联动,加大燃气市场、产品质量、规划执行、环境保护、场所安全条件和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检查力度,对同一主体的检查,要统一检查标准、时间和人员,减少对生产经营和营商环境的负面影响,优化线索移交流程,提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效率。进一步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网格、综合安全、镇街消防应急一体化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每月对辖区内餐饮用户至少上门检查1次,对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督办交办、燃气企业移交发现的用气隐患,积极指导用户配合整改,直至整改到位。各级专班要加强督促指导检查。

(六)加强考核问效。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各部门、相关企业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建立台账、闭环整改、信息共享、绩效评估。市、区政府和江北新区管委会将“安心用气工程”相关指标纳入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加强奖励激励,对推进缓慢的予以督导纠正,对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等行为予以通报警示;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均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农村燃气居民和餐饮用户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用户端“安心用气”标准一览表

   2.“安心用气工程”部门职责分工表

   3.“安心用气工程”查处违法行为分工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8日

附件1

用户端“安心用气”标准一览表

用户类型

用气类型

燃烧器具

配套管阀

输送管道

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智能表

其他

居民用户

管道天然气

带熄火保护功能的低压燃烧器具

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者燃气专用金属包覆管,连接管接口采用螺纹连接方式

/

困难居民用户全部安装,其余居民用户逐步推广安装

设施新建和改造、到期燃气表更换的,使用燃气智能表

设施新建和改造的,应当安装自闭阀

瓶装液化气

带熄火保护功能的低压燃烧器具

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者燃气专用金属包覆管,可自动切断的钢瓶减压阀,即“安心管”

/

/

推动用户减量

餐饮用户

管道天然气

带熄火保护功能的低压燃烧器具

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者燃气专用金属包覆管,连接管接口采用螺纹连接方式

室内输送用主管道使用钢管,主管道与灶具连接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软管

工商业用途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保持24小时在线

/

/

瓶装液化气

带熄火保护功能的低压燃烧器具

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者燃气专用金属包覆管,可自动切断的钢瓶减压阀

/

推动“瓶改管”“气改电”

备注:以上产品均需符合国家标准

附件2

“安心用气工程”部门职责分工表

序号

单位

工作职责

1

市建委

1.履行市管网和燃气安全生产专委办职责,牵头组建市级工作专班,统筹、组织、协调推进全市“安心用气工程”建设;建立巡查指导、会商会办、交办督办、通报点评、绩效评估、考核激励等机制,将推进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高质量考核。

2.加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开展燃气经营企业许可条件评估,建立许可条件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清出机制。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全面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综合评价工作。落实通气前安全检查、入户安检、随瓶安检等制度。公布合法燃气经营企业名录。

3.督促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加强配送服务管理,按照用户需求和经营规模合理设置服务站点,按照规定推动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完善配送服务体系。督促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与送气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巡查,严格落实送气工“黑名单”制度。

4.依法对本市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其附属设施的售后服务站点实施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更新备案信息;督促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落实安全服务责任,严格安装维修资质审批管理。

5.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配合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落实“安心用气工程”实施计划。加快市政天然气管网建设、老旧燃气管网更新改造。牵头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第三方破坏和穿越密闭空间等隐患。

6.与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联合开展餐饮用户气瓶、燃烧器具以及配套管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每年完成比例不低于20%;发现用户使用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的线索,移送市市场监管局对产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

7.指导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开展餐饮用户“瓶改管”、瓶装液化气用户减量工作。

8.会同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完善燃气使用风险防控专业和基层“双网格”综合治理机制。

9.按职责分工参加联合打击“黑气”。

10.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开展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市场整合工作。

11.组织对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各行业部门相关人员实施燃气安全知识培训。配合市商务局组织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培训。

1

市建委

12.结合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推进市级燃气监管平台建设。督促指导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建设燃气使用安全预警监控平台。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推动实现“181”平台与智慧燃气监管平台数据互联互通。推动建立瓶装液化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以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

13.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政府支持政策。

14.完成《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

15.牵头优化瓶装液化气储备站、供应站点布局。

16.与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响应、妥善处置燃气泄漏险情。

17.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1.履行市安委办职责,指导市管网和燃气安全生产专委办将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高质量考核。

2.指导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完善风险防控基层网格业务,会同市建委推动实现“181”平台与智慧燃气监管平台数据互联互通。

3.按职责分工参加联合打击“黑气”。

4.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规范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工业燃料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制定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专项方案。

5.开展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小型场所安全生产公益培训。

6.制定工矿商贸行业领域专项方案,督促指导工矿商贸行业领域企业燃气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其配合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排查摸底、推进“安心用气工程”建设。

7.与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建委、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响应、妥善处置燃气泄漏险情。

8.按职责分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

市财政局

配合市建委等相关部门研究政府支持政策。

4

市商务局

1.制定餐饮行业领域专项方案,督促餐饮企业、大型商业场所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用气安全检查,督促其配合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排查摸底、推进“安心用气工程”建设。

2.牵头指导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开展餐饮用户“全电厨房”建设和“气改电”。

3.会同市建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每年组织餐饮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的燃气使用安全培训,提升餐饮行业自律规范化水平。

4.督促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全体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5.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开展与家用燃烧器具相关的消费促进活动。

6.与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联合开展餐饮用户气瓶、燃烧器具以及配套管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每年完成比例不低于20%;发现用户使用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的线索,移送市市场监管局对产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

7.按职责分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

市市场监管局

1.依法督促燃气燃烧器具以及配套管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生产、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执法,重点检查是否生产、销售“三无”、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产品。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

3.组织开展产品抽样检验,依法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4.与市建委、市商务局联合开展餐饮用户气瓶、燃烧器具以及配套管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每年完成比例不低于20%;处理相关部门单位移交涉嫌不合格产品线索;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不合格产品及时清出市场;发现用户使用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的,对产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

5.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烧器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6.加强充装企业的安全监管,规范充装许可管理,开展企业许可条件评估,建立许可条件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清出机制。督促充装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全面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

7.组织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检查,对超期未检等不合格气瓶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进行召回,查处和召回的气瓶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流入市场。严格按照“一瓶一码、一扫一充”要求,落实气瓶充装扫码登记,健全气瓶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

8.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管。

9.配合市商务局研究开展与家用燃烧器具相关的消费促进活动。

10.按职责分工参加联合打击“黑气”。

11.配合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开展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市场整合工作。

12.配合市商务局组织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培训。

13.依法查处产品质量、市场经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市场竞争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职责范围内专项方案。

6

市民政局

1.组织制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补助名单。

2.制定民政领域专项方案,督促指导养老、儿童福利等民政机构燃气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其配合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排查摸底、推进“安心用气工程”建设。

7

市发改委

1.指导燃气经营企业项目核准、备案。

2.研究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心用气工程”相关费用纳入配气计价成本的政策。

3.研究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

4.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售价。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8

市规划资源局

1.指导“安心用气工程”涉及的规划审批手续办理。

2.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以及其对城乡规划影响程度的认定。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保障燃气厂站用地需要,配合市建委优化瓶装液化气储备站、供应站点布局。

9

市公安局

1.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打击“黑气”,制定专项工作方案。

2.配合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疏导“安心用气工程”建设推进过程中无理阻挠的事件。

3.按职责分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危害公共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与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及时响应、妥善处置燃气泄漏险情。

10

市交通运输局

1.指导办理“安心用气工程”建设涉及的道路占用挖掘手续。

2.加强对从事燃气运输的企业、车辆的安全监管,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条件评估,建立许可条件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清出机制。

3.按职责分工参加联合打击“黑气”。

4.配合市建委指导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统一配送车辆、规范运输行为。

5.按职责分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1

市消防救援支队

1.牵头组织开展餐饮用户消防安全检查,制定餐饮用户消防安全监管专项方案。

2.与市建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响应、妥善处置燃气泄漏险情。

3.配合市商务局组织开展燃气使用、消防安全培训。

4.按职责分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2

市房产局

1.督促指导物业企业配合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排查摸底、推进“安心用气工程”。

2.配合天然气管道建设、老旧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

13

市公安交管局

1.指导“安心用气工程”涉及的交通组织设计和管理。

2.配合市建委指导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统一配送车辆。

14

市生态环境局

指导“安心用气工程”涉及的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办理。

15

市城管局

1.指导“安心用气工程”涉及的渣土运输手续办理。

2.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16

市绿化园林局

指导“安心用气工程”涉及的临时占用绿地和绿化迁移手续办理。

17

市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公益宣传,会同市建委、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用户端等方式进行城镇燃气安全公益宣传。

18

市卫健委、文旅局、教育局、体育局、民宗局、科技局、工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制定本行业领域专项方案,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机关企事业单位燃气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其配合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排查摸底、推进“安心用气工程”建设。

附件3

“安心用气工程”查处违法行为分工表

序号

查处情形

责任单位

1

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依法责令关停;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者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建设部门

2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建设部门

3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建设部门

4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提供“黑气源”、未购买合格加臭气源、未落实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的,依法予以处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建设部门

5

对燃气管道老化或者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以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责令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建设部门

6

瓶装燃气经营者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要求,在充装后的燃气气瓶上未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建设部门

7

燃气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聘用无资格人员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的;安装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部门

8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以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燃气工程的,予以取缔,依法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部门

9

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实施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部门牵头,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者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

11

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者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

12

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进行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以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烧器具以及配件的行为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以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及时查封扣押、溯源治理,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者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烧器具以及配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以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以及配件等的,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市场监管部门

17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或者不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气瓶检验机构未将气瓶检验信息录入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实施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

18

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者充装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给未出具合法用途说明的餐饮等企业或者个人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强化部门协同、联合惩戒、行刑衔接,联合打击非法贩售、运输、储存、配送瓶装液化气,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的“黑气瓶”等,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

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者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者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以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

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商务部门、建设部门、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建设部门、城管部门、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交通运输部门

25

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加强执法。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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