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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 聚焦

2024-07-04 14: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半夜又被狗吠吵醒

花园、楼道里狗屎狗尿遍地

凶猛的大狗出来溜达不牵绳

……

邻里之间

如何维系人与狗狗之间的和谐关系

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网络配图)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的普法宣传员

就此类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作了专门解读

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身兼物业服务和小区管理之职,维护小区安定和谐首当其冲,解决小区内不文明养狗问题给邻里造成的困扰,物业公司当仁不让,应属第一主力军兼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网络配图)

谁是“有关行政部门”?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证》;

(二)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纵犬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犬只留检所的管理;

(四)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体系;

(网络配图)

养狗住户

(网络配图)

如何成为一名懂规矩、

讲文明的好主人呢?

其实早有规可依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重点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方可饲养。

何为重点区域?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昆明市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的通告》明确,昆明市养犬管理重点区域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县所辖的街道办事处;市级以上开发(度假、经济、工业园)区;除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的镇(街道办事处)为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其余区域为养犬管理一般区域。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重点区域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10日内携犬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的独立住户;

(三)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证件。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经昆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识别芯片后,由公安机关发放《养犬登记证》及犬牌。

第十七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养犬人的基本情况变更,《养犬登记证》遗失,以及犬只遗失、死亡的,养犬人应当于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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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养犬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者公共设施;

(四)不得遗弃犬只。

第二十二条 重点区域内,养犬人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烈性犬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圈养或者拴养;

(二)携犬外出,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需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

(四)携犬外出,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五)放弃饲养的犬只,主动送交犬只留检所;

(六)对死亡的犬只,在48小时内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犬只留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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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

(二)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商场、宾馆、餐饮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

(五)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六)宗教活动场所;

(七)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法律责任。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疑似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疫病时,应当及时报告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置。

第二十七条 携犬外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犬只伤亡的,由养犬人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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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从上述规定可知,承担对养狗行为管控义务的权力机构主要是公安部门。(城市管理和农业(畜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也有相应管理职责,因其职权范围与本文讨论的“不文明养狗困扰”关系较小,故不予赘述。)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违规养烈性犬)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未办证)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登记证到期未按时申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扰民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戴狗链、清理粪便等不文明饲养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违规进入不可进入的场所)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等)

(网络配图)

受扰邻居

对照《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如有违反规定的不文明行为,与邻居交涉无果后,首先应向物业反映,并敦促其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制止。

若物业不能有效制止,可让物业部门向公安机关反映(派出所都会有社区民警,物业公司可直接向其反映)。

若物业公司怠于作为,则自己报警。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

若已被不文明行为造成实际伤害(如被咬了或者被吓了摔倒受伤或财产遭受损失等),则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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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法院审判的的案件中,因不文明养狗引发的一般有两类案件:

1 因此而导致物业和业主间存在矛盾而产生的物业纠纷。如此前媒体报道因消防通道养狗引起的物业纠纷案,案件审结时,虽然物业公司的利益得到了维护,但业主的困扰在案件结束时并未得以解除。在该案中,虽然业主不交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但从后续事实来看,也还是给物业公司形成了一定的压力,督促物业公司更加努力解决此事。但是这并非一个积极有效的维权方式,若无公安部门的强力管控,也不可能彻底解决此事。而且,若陷入僵局,业主拒交人数多,物业资金吃紧,对小区管理可能更为不利。

2 更多的是因不文明养狗行为导致人身或财产受损的侵权纠纷。这一类案件的裁判结果虽可起到一定警示和教育作用,但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损失可以挽回,造成的伤害却很难恢复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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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纷争的完全化解

单靠某一个部门是不够的

而是需要社会各界各司其职

积极作为、共同努力

原标题:《普法强基 · 聚焦 | 小区不文明养狗扰民闹心咋解?看过这儿或能让你心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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