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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9 12: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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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保证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制定本标准。▼ 展开条文说明1.0.1 在化工、冶金、石油、化纤、机械、医药、轻工等许多工业部门的生产中,普遍存在着各种酸、碱、盐类腐蚀性介质,这些介质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构配件有不同程度的腐蚀破坏作用,本标准是从设计的角度对建筑、结构的布置和选型直至表面防护等采取一系列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保证建筑结构构件的耐久性、安全性。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确定。 建筑防腐蚀措施主要采取提高结构构件自身耐久性(即一次防护)和采取附加措施(即二次防护)。有些附加措施(如钢结构的涂层)需根据防护层的使用年限,进行多次维护修理或更换才能满足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1.0.2 本标准适用于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标准主要是针对工业生产运行过程中常见的介质和自然界环境中腐蚀介质对建筑结构腐蚀的防护设计,因为在我们工作生活的环境中,腐蚀的范围很广,介质种类繁多,腐蚀形式多种多样,其他行业的腐蚀环境下的防护设计可参照执行。 由于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近年来涌现出许多新材料、新工艺,为了在工程中正确应用,标准组经过调研,对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0.3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和防护结合的原则,根据生产过程中产生介质的腐蚀性、环境条件、生产操作管理水平和施工维修条件等,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综合选择防腐蚀措施;对危及人身安全和维修困难的部位,以及重要的承重结构和构件应加强防护。▼ 展开条文说明1.0.3 “预防为主”是指采取先进的工艺技术措施,采用密闭性好的设备和管道,做到工艺流程中无泄漏或少泄漏,并通过合理地布置生产设备和对腐蚀性介质进行有组织的回收或排放等技术,避免或减轻腐蚀性介质对建筑、结构的腐蚀。 “防护结合”是腐蚀性介质不可避免对建筑物、构筑物产生作用时,防腐蚀设计应根据介质的性质、含量、作用程度和防护层使用年限等因素,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在使用中经常维护。 建筑防腐蚀设计考虑的因素比较多,除了介质的种类、作用量、温度、环境条件等因素外,还要预估生产以后的管理水平和维修条件等,而且还应和工艺、设备、通风、排水等专业一起采取综合措施,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由于构件的表面防护比一般装修昂贵得多,因此,对重要构件和次要构件应区别对待,重要构件和维修困难、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采用耐久性较高的保护措施。

1.0.4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1.0.4 本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212配套使用。与其他建筑结构规范配合使用时,凡处于工业腐蚀条件下,应遵守本标准的设计规定。 有些腐蚀环境,如杂散电流的腐蚀、冻融等自然环境下的腐蚀,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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