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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去哪了?

2024-06-29 07: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条沿用了征求意见稿(二)的原条文,与征求意见稿(一)的表述有所区别。

征求意见稿(一)表述为:“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其中“若干阶段承包”的表述,意味着承发包双方虽然自由度更大,但这种任意选择、自由组合的方式,会造成“设计——施工”两大核心要素的脱离分割,比如选择“采购—施工”的PC模式,而此种分割是背离理论上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优势的界定的。

所以从征求意见稿(二)开始,表述发生变化,直到最终定稿规定, 本办法所调整的工程总承包,要至少包含“设计—施工”这两大核心要素在内,比如EPC模式,或者DB模式。

这体现了国家从宏观层面上,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规范和导向。只有实现设计和施工这两大核心要素的融合,并通过这两大核心要素的融合,实现发包人成本控制的目的,同时也促使承包人充分利用两大核心环节,在能获得更丰厚的利润的同时,也能更好地对工期、质量、安全全面控制落实。

二、工程总承包范围不包括勘察阶段,发包人应在项目发包前,完成地质、地形、水文的勘察工作,并将勘察取得的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所带来的报价及履约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总承包于发包人而言,一大优势就是总价确定,对发包人控制投资额度、规避资金风险较为有利。但总价确定的前提要件之一,就是项目的基本情况清晰,尤其涉及到项目的地质情况。

承包人在投标或谈判前,如果项目的地质情况还不明确,地质、水文勘察都还没做,后续的设计、施工就缺少大前提。此时所商定的固定总价,在后续出现地质条件变化时,比如深河道、淤泥层等,必然会对固定总价带来极大的冲击,承发包双方必然会就处理特殊地质条件所产生的新增工程价款如何结算产生纠纷。

为解决勘察阶段风险承担的问题,本办法的第四条、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也作出了相关的条文规定。

1、确立了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间“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这里的“合理分担风险”,就是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所带来的风险,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合理地分担所出现的各类风险,双方利益要均衡。如任由发包人将勘察阶段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在对地质勘探情况不明时所作出的总报价,日后特殊地质条件出现时,必然会为结算埋下隐患。

2、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应包括前期勘察资料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发包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提供发包前应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

3、明确了不可预见的地质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再次将地质风险列举为工程总承包的主要风险之一,由建设单位承担。

4、地质勘察交由建设单位完成,风险交由建设单位承担,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相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的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如将勘察阶段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除了造价隐患外,还容易造成双方基于追求工期的目的,不勘察、部分勘察即进行工程总承包施工,甚至还会出现“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现象出现,极易埋下质量及安全隐患,这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明令禁止和极力规避的。

所以,鉴于勘察阶段前置性和必要性的特点,将勘察阶段剔除工程总承包范围外交由发包人完成。承包人在地质情况明确的情况下给出报价,双方能合理分担不确定的风险。

本期编辑:杨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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