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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力量护航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2023-11-22 17: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用法治力量护航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综述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王萍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3年第16期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2023年09月05日 09:51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式现代化关键在科技现代化”,“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我们能不能如期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关键看科技自立自强”。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法治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支撑。推动高质量发展,要牢牢牵住科技创新这个“牛鼻子”。聚焦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积极作为,将修改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开展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分别列入2023年度立法和监督工作计划,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扎实推进,以法治力量护航高质量发展。

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颁布施行,并于2007年、2021年进行了两次全面系统的修改完善,是我国科技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法行使监督权,启动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通过执法检查推动和促进科技创新,为建设科技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3年助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监督工作

在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中,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明确列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开展的监督工作内容之一,执法检查工作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6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此前,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已就执法检查做了前期调研和准备。

作为开局之年的一项重要监督工作,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8个方面内容:各地方各部门宣传贯彻和推动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工作进展情况;强化基础研究有关情况;加强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有关情况;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设情况;完善科研机构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的情况;科技人员培养、管理、激励有关情况;区域科技创新实施情况;科技活动支持、保障、监督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6月至7月,郝明金、蔡达峰、何维、铁凝四位副委员长分别率执法检查组,到湖北、安徽、湖南、陕西、辽宁、贵州等6省开展实地检查。

“在贯彻实施法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哪些成效、有哪些不足?”“要充分发挥法律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留住人才、吸引人才。”“要加强法律宣传,增强科技创新意识,改善科技创新制度环境。”

走基层、听实话、访民意、察实情、提建议,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工作在全国各地紧锣密鼓地展开。

6月18日至21日,郝明金副委员长率执法检查组在湖北省开展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7月3日至7日,蔡达峰副委员长率执法检查组在安徽省开展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6月11日至15日、7月10日至14日,何维副委员长先后率执法检查组在湖南省和陕西省开展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7月3日至6日、7月26日至29日,铁凝副委员长先后率执法检查组在辽宁省和贵州省开展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还委托吉林、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甘肃等6省(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对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截至8月底,实地检查和委托检查都已完成。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执法检查正确政治方向;立足人大职责定位大兴调查研究,深入一线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确保执法检查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坚持依法监督,让人大监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坚持问题导向,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把依法检查同调查研究紧密结合起来,扎实开展监督工作,力求提升监督工作实效。

实地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切实提升监督质效

执法检查组在地方检查时召开座谈会,听取地方关于法律实施和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等工作情况的汇报,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此外,执法检查组还分赴多个地市,深入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专利审核服务部门等开展实地检查、随机抽查。

在辽宁省,执法检查组听取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沈阳市、大连市关于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情况汇报,并与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创新主体代表、专家学者等交流座谈。执法检查组还深入沈阳、大连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13家创新主体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情况。

在安徽省,执法检查组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政府关于法律实施以及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等工作情况汇报和部分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先后赴合肥、马鞍山、芜湖等地,深入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企业等开展检查,详细了解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

在湖北省,执法检查组召开座谈会,听取湖北省法律实施情况汇报和意见建议,并赴武汉、襄阳、十堰的9家相关单位进行检查抽查,详细了解各地各部门责任落实、创新主体建设、基础研究与原始创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情况。

在湖南省,执法检查组召开座谈会,听取湖南省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情况汇报,并深入长沙、株洲、郴州开展检查抽查,详细了解地方政府履行科技进步责任、高校发挥科研主力军作用、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设、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情况。

在贵州省,执法检查组召开座谈会,听取贵州省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情况汇报。执法检查组还深入贵阳、遵义、黔南州的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企业、实验基地等开展检查抽查,与专家学者、一线青年科技工作者等交流座谈,详细了解情况。

在陕西省,执法检查组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政府和西安、铜川、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情况汇报,与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高校负责人等座谈交流。执法检查组还赴西安、杨凌示范区、铜川、咸阳等地,深入17家单位进行检查抽查,广泛了解情况。

每到一处,执法检查组都与企业负责人、专家学者、一线青年科技工作者等座谈交流,通过实地检查、随机抽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详细了解法律实施情况,并提出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的建议。

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扎实推进为高质量发展汇聚强劲动能

科技自立自强是国家强盛之基、安全之要。执法检查组在实地检查时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作为开局之年的一项重要监督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结合正在开展的主题教育,深刻认识科技自立自强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新时代科技工作高质量发展。

通过“实地+委托”检查,执法检查组全面了解法律实施情况,充分肯定了各地在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辽宁省对科技创新工作高度重视、高位推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科技创新,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安徽省坚定下好创新“先手棋”,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栽树工程”,加快打造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科技创新策源地”,不断取得新成效新进展。

湖北省锚定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目标,加快推进国家重点创新型试点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科技支撑引领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湖南省聚焦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工作,在培育战略科技力量、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升级发展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与实践。

贵州省努力推进特色科技强省建设,不断建强创新平台、壮大创新主体、强化机制保障,切实将科技创新这个“关键变量”转化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增量”。

陕西省加强科技创新工作,坚持不懈强基础、建平台、抓改革、育人才、优环境,持续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举措有力,成效显著。

全国各地认真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科技创新成果持续涌现,有力助推高质量发展。今年上半年,高技术产业投资同比增长12.5%,明显快于全部投资增长;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同比增长16.2%,其中5G、数据中心等信息类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增长13.1%,工业互联网、智慧交通等融合类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增长34.1%。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科技创新推动解决体制机制障碍

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成绩问题,注重推动解决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科技创新。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章确立了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为企业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需要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将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执法检查组在各地的检查中都会走进高科技园区和科技企业,详细询问各企业在攻克前沿技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方面的情况。

执法检查组在辽宁省的检查中了解到,当地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够突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存在堵点。

“辽宁全省有114所高校,但科技成果本地转化率不高”,“不少外地企业守着辽宁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一有新成果就给买走了”,“有时候去外地参观学习,看到人家先进产业背后的原始创新来自辽宁,觉得挺不是滋味的”……在执法检查座谈会上,与会人员纷纷表示。

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据此,执法检查组提出建议,从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作用、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为创新生力军、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领域大力推进服务型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等四个方面着力,提升创新链产业链融通水平,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执法检查紧扣法律规定,立足人大监督职责,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形成合力,扎实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法全面实施,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比如,执法检查组在对陕西省开展检查时发现,在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条关于国家、地方和企业对基础研究投入的明确规定方面还存在短板。执法检查组提出建议,应完善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机制以及鼓励企业加强基础研究投入的财税、金融等优惠政策,打通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衔接的绿色通道,以基础研究带动应用技术群体突破。

科学技术进步法对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作出规定。比如第47条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提出明确要求。执法检查组在对湖北省开展检查时发现,企业创新环境还不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还有待落实。执法检查组提出建议,从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通、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全面推进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为企业更好地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注重提高监督工作针对性有效性查找制约科技进步突出问题

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还注重切实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关注科技创新顶层设计、创新主体自身建设与协同发展、法律与实践协调、自立自强与自主可控等,查找制约科技进步的突出问题,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科技创新要取得突破,不仅需要基础设施等“硬件”支撑,更需要制度等“软件”保障。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3条对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作了规定。

执法检查组在湖南省检查时了解到,湖南目前还没有赋权改革试点单位,虽然湖南大学等部分高校进行了大胆探索并取得成效,但只是点上的试验,面上仍然存在“不想转”、“不敢转”、“不会转”的问题。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6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的相关工作职责。执法检查组在湖南省检查时了解到,农技推广队伍存在“下不去,留不住”、队伍老化、青黄不接的问题。

执法检查组认为,修改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进一步消除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提供了保障。建议加快总结推广全国赋权改革试点单位的经验,鼓励地方在科技立法和政策制定上先行先试,为国家科技领域制度探索贡献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针对农技科技推广体系相对弱化问题,建议加大农业科学技术人员的定向培养,尽快补上基层农技推广队伍人员不足、结构不优的短板。

“建议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攻关关键核心技术。因为很多技术创新是一家企业或者说一家科研机构难以完成的,必须要举国之力来攻关研究。”7月4日,执法检查组在安徽实地检查本源量子计算科技(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这一建议,结合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中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相关规定,执法检查组建议,应进一步加大投入,创新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同时强化产学研合作,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组建创新联合体,激励龙头企业勇当现代产业链链长、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充分发挥引领支撑作用。

7月27日,执法检查组前往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交流体验中心进行实地检查。执法检查组了解到,“数据”这个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源,助力各行各业和各领域提质增效。

执法检查组也了解到,近年来,贵州在大数据科技创新及应用方面虽然取得长足进步,相较于东部发达省份来说仍存在短板问题。结合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中的相关规定,执法检查组从增加财政研发资金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益等方面针对性提出建议。

助力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完善高效协同开放创新体系,全面支持基础研究发展,做好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每到一处,执法检查组都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成绩问题,并针对性提出意见建议,助力各地补齐法律实施中的短板,打通制约科技创新的瓶颈和障碍,以法治方式助力地方进一步释放创新创造活力,形成推动科技进步的工作合力。

9月上旬,执法检查组将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总结执法检查工作,形成执法检查报告稿并进行修改完善。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关于检查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科技立则民族立,科技强则国家强。作为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重点,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的及时开展将助力中国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和核心竞争力,持续加强基础研究,夯实科技自立自强根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同经济深度融合,纵深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在科技创新赛道上全力奔跑,推动开创中国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助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

编 辑: 刘 冬 责 编: 于 浩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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