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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国家的还是地方的?

2024-07-17 23: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院:国家的还是地方的?——由洛阳种子违法审查案看法院的宪法地位

王贵松

【摘要】法院的宪法地位是什么,到底是国家的法院还是地方的法院?这是洛阳种子违法审查案的关键之一。结合宪法文本、全国人大相关的立法以及历史考察,可以发现设在地方的法院也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应是代表国家维护法制统一的机关,而不应是臣属于地方的审判机关。法院有义务适用地方性法规,但是更有义务去维护立法体系的统一。法院应该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从宪法上来说也是需要接受人大监督的。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该是有限度的,应该顾及法院的这种国家属性。 【关键词】法院 宪法地位 国家 地方 【全文】   发生在2003年的洛阳种子违法审查案(又被称为“李慧娟事件”)被称为“2003年末最热点的法治事件”。[①]其中的问题有很多,许多学者发表了诸多的真知灼见。本文拟从另外一个视角对该案进行反思,即从该案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来分析探讨法院的宪法地位及其宪法地位的保障问题。[②]应该说,本案中凸现了法院宪法地位的几个重大问题。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如下三个问题:(1)法院是国家的法院还是地方的法院?(2)法院依据法律行使审判权,是依据形式法律还是实质法律?是否要依据地方性法规呢?(3)法院是完全独立还是相对独立呢?地方人大是否有权对法院进行监督?其监督方式又应该如何?本文将主要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对此加以探讨。   一、法院的宪法地位之一:国家的审判机关   ——谈设在地方的法院与国家的关系   在种子案当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进行审判,还是代表洛阳市进行审判?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是宪法对法院的地位的确认。其中的“国家”是具有什么样的涵义呢?   (一)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国家”   分析宪法问题,宪法文本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研究平台。宪法文本是理解宪法和适用宪法的前提和基础。应该说宪法文本中的用语大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后人在理解某个词语在宪法文本中的涵义时也是需要仔细推敲小心掂量的。[③]以我国现行宪法的有效文本计,包括目录、章节标题、正文,“国家”一词共使用了151次。[④]其用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在整个统一的政治实体意义上使用的“国家”   “国家”一词最常用的用法就是表示整个统一的政治实体,具体又可以分为主权意义上(对外)的国家和主权权力意义上(对内)的国家两种。   前者如宪法序言第2自然段规定,“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后者常常使用的表达方式是“国家的权力”、“国家机关”、“国家机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等。从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规定来看,从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第89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来看,这里的国家都不是与地方相对的,否则就不必使用“最高”、“地方”、“地方各级”之类的词语来加以修饰。   2.在与社会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国家”   “国家”还经常与社会相对应,常常使用的表达方式是:“国家和社会”等。例如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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