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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工作要求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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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发布日期:2022-04-08 09:40 信息来源:执法局 浏览次数: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各项重点改革任务落细落地,统筹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量,完善执法体系,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保障,着力提升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到2022年底,各项重点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到2023年,实现执法人员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明显加强,执法实战能力和纪律作风显著增强,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全面提高。

(一)明确监管执法职责

1.将法律法规赋予应急管理部门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名义统一执法。应急管理执法体制调整后,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不得只加职能不增人员甚至原有安全生产执法力量被挪用摊薄。(完成时限:2022年6月)

(二)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2.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统一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联合实施执法检查,减少执法检查频次,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完成时限:2022年6月)

(三)明确层级职责和机构

3.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不设专门的综合执法队伍,其执法职责由内设机构承担。(完成时限:2022年4月)

4.设区市在原有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的基础上,整合原承担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力量,组建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为副处级(南京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为副局级),主要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三定”职能到位、名称和规格到位、在编在岗人员到位、领导干部调整到位。原执法支队在局机关借用人员全部回归执法队伍。(完成时限:2022年6月)

5.县(市、区)在原有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基础上,整合原承担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力量,组建县(市、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副科级(原级别为副科级以上的保留原级别。南京市市辖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副处级),承担辖区内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定”职能到位、名称和规格到位、在编在岗人员到位、领导干部调整到位。原执法大队在局机关借用人员全部回归执法队伍。(完成时限:2022年6月)

6.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管理,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监督局)监督指导。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可依法按程序调用下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完成时限:2022年6月)

(四)推进分类分级执法

7.按照减少执法层级、不重复执法的要求,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分类分级执法办法,厘清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监管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实施分类分级执法。(完成时限:2022年3月)

8.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设区市及其市辖区,原则上实行以区为主的执法管理体制,市辖区未设综合执法队伍的,其执法职责由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县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为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机构,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人、财、物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相互配合、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减少设置综合性内设机构和岗位,执法业务保持相对独立,不得调用执法大队人员从事非行政执法工作。(完成时限:2022年6月)

(五)推进执法重心下移

9.巩固深化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成效,将应急管理相关检查内容纳入网格,充实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应急管理执法力量。推动将基层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权按法定程序交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明确相关机构具体实施应急管理执法工作,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也可通过统筹编制资源、整合现有人员力量,加强对县(市、区)执法力量的配备,对重点监管企业集中的工业强镇(街道)、经济发达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地区实行派驻执法,对其他乡镇(街道)分区域派驻执法,重点县(市、区)应当设置专业执法中队,提升专业化水平。派驻队伍统一命名为某某县(市、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二、三、…)中队。市、县、乡三级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编制资源要根据职责配置变化、监管对象体量和风险程度等变化相应调整。各地要积极探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途径方法,建立乡镇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检查与县级专业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专业能力不足、执法不精准及多层级重复执法等问题。(完成时限:2022年6月)

(六)加快综合执法队伍组建

10.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规模、产业分布、企业数量、自然灾害和安全风险等级等特点,整合优化职能和编制配备,统筹配置执法资源,加强执法力量。(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1.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要严格人员准入,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2.贯彻落实技术检查员制度,根据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企业数量、重点检查企业类型、执法难度、执法能力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加强执法专业力量,有效缓解基层执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七)建立全过程业务培训机制

13.坚持入职培训,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大纲和专业课程要求,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强化理论学习、体能训练和实操训练。坚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证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坚持定期轮训,支持建设实训基地,拓宽培训渠道,丰富课程资源,执法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周的复训。(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4.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委托有关高等院校合作共建等方式,组织实施系统化应急管理执法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学历层次和专业化能力。到2023年年底,具有应急管理相关学历、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应急管理在职执法人员的75%。(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建立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15.按照精简执法事项、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制定《江苏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并根据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明确第一责任主体,压实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各地要结合市设权力清单,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并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完成时限:2022年8月)

(九)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16.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提高执法精准化水平

17.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执法内容、方式和频次,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地区,结合安全风险报告情况,确定辖区内重点企业名单,按明确的时间周期固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其他企业实行“双随机”执法抽查,提高执法精准化水平。实行“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的“三位一体”执法工作模式,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增强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主动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觉性。(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一)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

18.综合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地理信息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数字化、精细化、智能化、可视化水平。利用移动执法系统、自动监控、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创新执法模式。依托全省统一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二)形成执法合力

19.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跨部门以及部门内部协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对象及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对实施惩戒的企业,增加执法检查频次,提高震慑力。(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三)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20.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完善内部、层级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大力整治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等突出问题,做到精准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十四)建立普法宣传机制

21.建立普法宣传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发挥好基层普法阵地作用,全面提升公民安全法治素养。普法宣传进企业,提高企业法治意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加强以案释法。将普法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广泛运用“说理式”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五)强化“两法”衔接机制

22.强化“两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保障,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函询答复等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移送标准,严谨规范移送程序,防止有案难移、有案不移和不查不办、询而不答、以罚代刑现象。(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六)突出关键职能

23.各地根据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整合执法力量和资源,重点向安全生产一线执法岗位倾斜。强化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执法专业人员力量,切实解决人少质弱的突出问题。要依法依规对企业严格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完成时限:2022年6月)

24.在3个矿山重点县(市、区)(南京市江宁区,镇江句容市,徐州市沛县)、20个危化品重点县(市、区)(南京市江北新区,无锡江阴市、宜兴市、惠山区,常州市武进区、新北区,苏州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南通市如东县、启东市、经济开发区,连云港市灌云县、灌南县、徐圩新区,淮安市苏淮高新区,盐城市滨海县,扬州市化工园区,镇江新区,泰州泰兴市)、20个工贸重点县(市、区)(无锡宜兴市、惠山区,徐州邳州市、睢宁县、贾汪区,常州市武进区、新北区,苏州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区,南通海安市、启东市,盐城东台市、大丰区,扬州市江都区,镇江丹阳市、扬中市,泰州兴化市、姜堰区,宿迁市沭阳县)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设专业矿山、危化、工贸(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执法中队,其他地区可参照推行。(完成时限:2022年6月)

(十七)健全移送机制

25.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建立健全问题移送工作机制,对发现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限的问题隐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推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八)加强考核巡查

26.各级党委政府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的重要内容,加大安全生产执法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巡查制度,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九)完善职业保障

27.增强执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建立执法人员交流培养、考核奖惩和表彰奖励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评优要向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倾斜,激励执法人员忠诚履职、担当作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构建执法人员申诉渠道,防止不当追责,切实保护履职尽责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十)足额保障经费

28.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执法装备、服装标志、执法车辆等经费保障机制,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依法为执法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完成时限:2022年6月)

(二十一)保障场所配置

29.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制定市、县两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办公场所建设标准,统一形象设计,确保具备办公、值班值守、调查询问、物证保存、装备存放、档案管理、党建活动、生活保障等功能。(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二十二)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30.落实国家部署,明确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准军事化管理的标准规范,做到名称、规格、数量和层级“四统一”。统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按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试行)》(应急〔2021〕9号),统筹配备执法装备。2021年年底,财政部最新印发了《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办法》(财资〔2021〕137号),对于各级执法部门因机构变更、职责调整、人员增加等原因申请增加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程序办法进行了规定,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用车保障工作的通知》(应急〔2021〕50号)要求,做好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工作,加强执法用车保障。(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31.制定出台《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业务标准化建设规范》和《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标识建设规范》,建成第一批29个执法队伍标准化示范点(南京市江北新区、江宁区、六合区,无锡宜兴市,徐州邳州市,常州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苏州太仓市,南通如皋市,连云港市、赣榆区、灌南县,淮安市金湖县、涟水县、盱眙县,盐城东台市、射阳县、滨海县、响水县,扬州市、江都区,镇江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泰州市、兴化市、靖江市、姜堰区)。(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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