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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or承揽关系?保洁阿姨同样在工作中摔伤,“雇主”的责任可大不一样!

2023-10-16 06: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保洁阿姨“受雇”为同村人清扫老宅,不幸在工作中受伤,“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原来这跟二者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密切相关!

为庆祝老父亲大寿,周先生(化名)准备将老宅打扫干净,于是找到了同村的詹阿姨,约定由她负责清扫并许诺了400元的报酬。由于老宅比较大,需要多次清洁才能打扫干净,詹阿姨每当自己空闲一点,便会过来清扫其中一部分。

2020年4月的一天,詹阿姨(化名)准备上二楼打扫时不慎在楼梯上踩空,导致腿部骨折,血流不止。

据詹阿姨描述,当时她正要上楼,突然窥见二楼的厕所里有个人影,想上前一探究竟。突然一个神秘人从厕所里窜出,抄起厕所里的拖把朝她冲了过来,詹阿姨大惊,赶忙躲避,然后就发生了惨剧。当地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但一时也难以找到那位神秘人。

因受伤住院花了不少治疗费,又经伤情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詹阿姨的家人找到周先生,希望对方能赔偿相关损失。但最终双方协商无果,詹阿姨起诉至龙游县人民法院,要求周先生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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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詹阿姨提出,之前自己在某单位食堂工作,偶尔也会做一些打扫卫生之类的零活补贴家用,一年收入较为可观,但这起事故导致她腿脚活动不便,现在她不能工作,这不仅给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自己的心理也遭受了巨大打击,周先生作为雇主理应承当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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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周先生却认为自己实在是冤,詹阿姨的受伤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追赶导致,自己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而且原告在医院接受治疗时,自己还向对方支付了一万元作为补偿,对得起自己的良心,现在要他承担如此高的赔偿责任,实在难以接受。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站在双方的角度,多次耐心组织双方调解,经过释法明理,分析利害,双方的态度有所缓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了相关款项,这起纠纷至此化干戈为玉帛。

法官说法:

雇人上门打扫卫生,结果保洁人员在打扫过程中发生了意外,雇主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在此仅针对类似于本案中个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的情况进行分析。这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是雇主与保洁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属于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如果是劳务关系,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雇主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取决于自身的过错,不仅如此,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若本案中,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被确定为劳务关系,那么即便雇主不存在过错,那么由于神秘人的介入,造成保洁人员损害,保洁人员也有权要求雇主给予补偿。雇主补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而如果是承揽关系,则大不一样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那么雇主作为承揽人一般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区别呢?如何分辨两者呢?

关于承揽合同的定义,《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应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应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承揽合同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也适用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法人之间。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关于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法学理论中一般将其论述为:

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基本是依靠自己的独立判断来进行工作,不受合同相对人的支配;而劳务关系中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受接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而劳务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

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劳务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一般由雇主承担。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就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是否有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图文|邵家奇

初审|王淑娟 高剑

终审|童韧锋 姜甘良

原标题:《劳务关系or承揽关系?保洁阿姨同样在工作中摔伤,“雇主”的责任可大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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