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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税法征求意见 个人买卖房屋是否会继续免征?

2024-01-28 23: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王冬生告诉记者,土增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经过税务机关多年的努力,制度建设已经比较完善,税法草案是在既有制度的基础上,上升为法律的,比较成熟。但有一点,需要关注,就是土增税的立法宗旨,需要进一步明确,因为立法宗旨直接影响某些制度设计。由于土增税,是单独针对房地产交易开征的一个税种,其目的应该是调节房地产交易过高的收入,所以,应该设置一个免征的增值比例,比如增值幅度在20%以内的,不应看做是过高的收益,应免征土增税,好比石油特别收益金,只在原油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时,才征收。应将目前针对普通住房的优惠政策,变成一般性的优惠政策,更有助于体现土增税的立法宗旨。

影响

许多纳税人关注的是,现在实施的个人房屋转让是否还会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现在对于个人房屋转让是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认为未来住宅转让的税收在个人保有环节,以房地产税为主的话,个人的土增税会与之重叠,个人转让房产征收土增税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土增税的来源仍是大宗交易等。

叶永青判断,现在有三个理由支撑未来一定时间内,土增税对于个人环节的征收不太现实。第一,政策方面会有冲突,第二,不应该是调节杠杆的作用,第三,实际操作中有困难。

财政部公布的2019年1-6月财政收入数据显示,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中,契税3184亿元,同比增长7.1%;土地增值税3565亿元,同比增长10.3%;房产税1477亿元,同比下降0.5%;耕地占用税824亿元,同比增长2.8%;城镇土地使用税1133亿元,同比下降13.4%。

王冬生提醒纳税人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这次税法草案将集体房地产,也纳入征税范围,但是取消了集体房地产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转换过程中,对集体房地产的影响,还需土增税法通过并实施后,再进一步关注。

这次值得点赞的改进地方,在于改变土增税的清算方式。

现在的清算方式,是纳税人提交清算资料后,税务机关审核,审核结果出来后,纳税人补税或退税,才能完成清算程序。由于审核过程漫长,导致许多项目无法完成清算。税法草案调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自行完成清算,结清应缴税款或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这将消除土增税清算的“肠梗阻”,有助于纳税人顺利完成清算。

王冬生提到的是指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制度,并将现行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清算审核的做法,调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自行完成清算,结清应缴税款或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叶永青认为,此次征管清算以纳税人自愿申报和清算为原则,税务机关事后申报方式进行,这个本身在征管的方式上,就是一个进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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