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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留学生泰国遇害,三名中国嫌疑人涉嫌何罪?能否在我国受审?

2023-04-11 02: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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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2岁的中国交换生金某在泰国遭人绑架,三名中国籍男子向金额某在国内的家人索要50万元赎金未果后将其残忍杀害,据极目新闻报道,泰国警方还提到,3名嫌犯均为首次入境泰,已于3月30日逃离泰国,从入境到离境仅20天时间。

4月4日下午,3名嫌疑人已在湖北襄阳落网。3名嫌疑人均为河北人:1999年出生的周某、2000年出生的陈某以及2000年出生的周某。

泰国警方一名负责人称,嫌犯此前就与受害人认识。据羊城晚报报道,嫌疑人通过调查死者经历,得知其父亲是一名音乐老师,且家世不错,就计划在死者进入曼谷吞武里大学读大三时,引诱死者爱上其中一人,随后再绑架她向其父亲勒索50万元人民币赎金。

根据报道,金父表示,绑匪于3月29日通过微信给他发来照片,照片显示金女士的手脚被绑,并索要50万元人民币,还让他将赎金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因为事发突然,金父并不清楚发生了什么,没有听从绑匪的要求。但他后来联系不上女儿,担心她有危险。

4月1日,警方在当地一处莲花水沟发现一具身份不明的女子尸体,经调查发现,受害者正是此前被绑架的金某。据称,金某身中多刀,脖子上缠有毛巾。根据尸体的状况判断,其遇害已有3天左右。

经进一步调查,受害人于当地时间3月28日夜间被3名中国公民绑架,并被带上一辆红色马自达,来到附近村庄的一间出租屋。3月29日凌晨1时30分,可疑车辆抵达香蕉种植园,并在一道路旁停下,嫌疑人将金某的尸体装在一个袋子里,丢在莲花水沟内。29日下午3时,嫌疑人将租来的车还给了车主,并于3月30日离开泰国。

本案是一起跨国针对自己同胞实施的恶性犯罪,是一起事前有预谋有预谋的严重刑事犯罪,其恶劣及影响程度远超发生于国内的类似刑事案件。案件案情复杂,犯罪动机尚待明查,案件具有跨国因素,调查取证工作稍有困难,案件尚有更多情情待查明, 不过,根据现有案情,可以明确本案是:

由多人参与实施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由二人或二人以上有意识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以下关于共同犯罪的观点基于“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理论。实践中,绝大多数单个人实施的犯罪均可由多人共同实施,由于多人实施的共同犯罪,各共犯人之间相互配合、相互鼓励,更容易完成犯罪,对法益的侵犯可能性或程度更高,因此,应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不遗漏嫌疑人和案件事实,全面评价案件实施,有效打击或震慑犯罪。

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其组织性更严密,容易达成其预定的犯罪目的,个别嫌疑人欲有效退出犯罪,如中止犯罪的,难度极大,必须有阻止其他人实施犯罪,或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就犯罪形态而言,共同犯罪各参与人预谋犯罪的过程,实际上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已成为犯罪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案中,根据现有案情,可以明确的是,1999年出生的周某、2000年出生的陈某以及2000年出生的周某三名嫌疑人共同实施了致金某死亡的行为,三名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尚待查明,不过,从现有案情报道来看,三人极有可能为共同正犯,按照”一人既遂,全案既遂“的处罚原则,三人均应对金某死亡的结果负责,负绑架罪或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从后续报道来看,本案中,可能还存在参与犯罪的第四人,或为帮助犯或为教唆犯。

三名嫌疑人涉嫌何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金某被绑架的时间、嫌疑人向金某父亲索要赎金的时间及金某死亡时间尚不明确,因此,嫌疑人可能涉嫌的犯罪为:

如果三名嫌疑人基于强奸或其他动机或故意,先杀死金某再向金某父亲索要钱财的,三名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和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两罪并罚;如果嫌疑人向金某父亲索要赎金未果杀害金某的,嫌疑人涉嫌绑架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分析,无论金某死亡的时间如何,均应将金某死亡的结果归属于三名嫌疑人,即三名嫌疑人均应对金某的死亡负责。根据共同正犯的处罚原则,三人均应负故意杀人罪或绑架罪的刑事责任,对三人或其中一人或两人适用死刑,均符合人们对法的期待,且均在刑法的规定之中。

我国刑法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或本案是否可在我国起诉审判和执行?

根据《刑法》第六条 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本条是我国刑法关于属地管辖的规定,即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犯罪,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外,如享有外交特权等,都适用我国刑法,即我国司法机关可依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对发生于我国领域内的犯罪实行刑法管辖。

从案情来看,三名嫌疑人在泰国对金某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似乎犯罪没有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司法机关对本案无管辖权。实则不然,《刑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而本案中,三名嫌疑人预谋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而预某行为是前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的重要组成部份,因此,本案部份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刑法当然有管辖权,即本案可以我国起诉审判并执行。

综上,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三名嫌疑人系共同犯罪,或涉故意杀人罪或涉绑架罪等,根据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三人为共同正犯,均应对金某的死亡结果负责。案件中可能还有第四名嫌疑人,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尚不明确。另外,我国司法机关可依所属地管辖原则,对本案实行刑事管辖,本案可以我国起诉审判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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