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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债权转让公告告知优先购买权人行使购买权,不发生通知到具体优先购买权人的效力

2023-08-01 00: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最高法院:在债权转让公告告知优先购买权人行使购买权,不发生通知到具体优先购买权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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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3598号,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肉鸡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邯郸市肉鸡场。

03

基本案情

案涉债权由中国农业银行2008年剥离转让给财政部,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2018年又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以要约邀请竞价方式公开转让给中京合创公司。

中京合创公司申请再审称,

1.案涉债权的债务人不属于《海南会议纪要》的调整范围。肉鸡场系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法人,不是《海南会议纪要》限定的国有企业。

2.即使肉鸡场初始成立时是国有企业,其所在地邯郸市人民政府也没有优先购买权。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公开转让案涉债权时,肉鸡场已成为事业单位法人,不再是国有企业。因此邯郸市人民政府没有优先购买权。

04

裁判理由

关于本案债权转让过程是否侵犯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海南会议纪要》(保全部:点击标题可查阅全文)第四条之规定,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展开全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点击《法规汇编: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查阅全文》第二十条之规定,资产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本案中,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在处置案涉资产时,邯郸市人民政府或者代表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肉鸡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中京合创公司系非国有企业和非金融机构,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在向其转让案涉债权的方案确定后,应通知邯郸市人民政府等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仅在债权转让前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告知优先购买权人行使购买权,不能发生通知到具体优先购买权人的效力。

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称其于2017年9月8日向肉鸡场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催收公告函》,但该《催收公告函》上没有对案涉债权即将出售意思表示的内容,且行为发生在涉案债权转让一年之前,也不能视为已通知到具体优先购买权人。

故该债权转让程序侵犯了地方人民政府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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