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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前世今生(中)

2023-11-06 20: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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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解析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前世今生篇(上),由1951年确立到1973年改由单位支付,本期继续解析。

特别提示:解析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问题可以看出劳动法问题的繁杂与不统一,尽管不断有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出台,更不用说源源不断的政策性文件了,但仍有很多非常古老的规定在约束、指引现在的行为。例如涉及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劳动保险条例》是当时的政务院颁布的已于1951年3月1日生效,至今已经70多年了仍有效;再如对《劳动保险条例》进行细化的是1953年1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这是一个草案(征求意见稿),但这个草案不但有效,其有效期可追溯回1953年1月1日,并一直生效至今。

前世今生篇目录索引

一、1951年确立遗属抚恤制度,由劳动保险基金承担

(一)丧葬补助费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二、1973年改由单位支付

三、1973年增加酌情支付困难补助

四、1977年取消困难补助

五、各地百花齐放时代的遗属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

(二)一次性抚恤金(救济费)

(三)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六、劳动法时代的遗属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

(二)一次性抚恤金(救济费)

(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社会保险法时代的遗属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

(二)一次性救济费

(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后社会保险法的遗属待遇时代

(一)丧葬补助金

(二)抚恤金

三、1973年增加酌情支付困难补助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的函》(1977年6月15日(77)财企字第106号)),四川省民政局一九七三年曾来函请示,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补助的问题,经研究后,我们于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了答复,大意是: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劳保条例》规定,应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至于其家属以后生活发生困难,应如何解决,……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可以暂由企业单位按困难补助办法酌情给予解决。

1973年增加酌情支付困难补助

项目

标准

支付主体

丧葬补助费

本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

单位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困难补助

1973年5月23日至1977年6月15日:按困难补助办法酌情

四、1977年取消困难补助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的函》(1977年6月15日(77)财企字第106号)),今后按下列办法办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规定由原企业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如其遗属以后生活发生困难,通过生产自救和依靠集体帮助,仍有严重生活困难,确实无力自行解决,而又符合救济条件的,可按一般社会救济办法,由当地社、队或街道在社会救济费内酌情给予必要的救济,企业单位不再给予补助。

1977年取消困难补助

项目

标准

支付主体

丧葬补助费

本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月平均工资的两倍

单位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五、各地百花齐放时代的遗属待遇

因在国家层面一直未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待遇,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已作了调整,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反响较大。因此,各地开始调整本辖区内的企业职工死亡遗属待遇。以下以青岛市为例进行说明。

(一)丧葬补助费

(92)鲁劳险函字第2号和青劳险〔1992〕125号文件均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职)人员死亡时,丧葬补助费按500元标准执行。

《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转发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的通知》(青劳〔1993〕273号)

一、职工因工与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仍按青劳险〔1992〕125号文件规定的500元发给。

因此,该期间山东省及青岛市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均为500元,不再执行本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标准。

(二)一次性抚恤金(救济费)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决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进行调整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因青岛市属于计划单列市,《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转发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的通知》(青劳〔1993〕273号)

二、职工死亡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青岛市1992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2970元,今后每年社会平均工资由市统计局定期公布。

三、职工因病与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全额发给,不再受其配偶工资收入和其他条件的限制。

因此,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山东省(不含青岛市)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青岛市标准为:10个月青岛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三)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决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进行调整: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百花齐放时代的遗属待遇

项目

标准

支付主体

一次性救济费

10个月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多次调整

丧葬补助费

500元

六、劳动法时代的遗属待遇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定劳动法问题的法律,劳动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死亡显然包含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但该条没有就“遗属津贴”的标准及支付主体作出规定。

因没有其他配套文件出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仍在陆续出台文件。即使各省、市、自治区对劳动者非因工死亡没有具体的的规定,劳动者遗属仍然可以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及草案的规定,要求获得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

2003年9月1日,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2003年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中明确,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逝世后的丧葬费,凡是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因此,自2003年9月1日起,山东省及青岛市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提到至10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救济费)

未出新规定,同前一阶段。

(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困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09]57号)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

劳动法时代的遗属待遇

项目

标准

支付主体

一次性救济费

10个月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多次调整

丧葬补助费

1000元

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逝世后的丧葬费,凡是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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