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与义务,一起来了解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国家艾滋病防治中心主任是谁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与义务,一起来了解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与义务,一起来了解

2023-03-19 12: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权利受法律保护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消除艾滋病歧视:社会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不利于控制艾滋病传播。有感染风险的人群因担心受到歧视而不愿检测,不了解自身感染状况,会妨碍其采取预防措施,增加传播艾滋病病毒的风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感染者不能积极面对生活,甚至产生报复和危害社会的念头。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消除艾滋病歧视:社会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不利于控制艾滋病传播。有感染风险的人群因担心受到歧视而不愿检测,不了解自身感染状况,会妨碍其采取预防措施,增加传播艾滋病病毒的风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感染者不能积极面对生活,甚至产生报复和危害社会的念头。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也是艾滋病的受害者,应该得到理解和关心,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既不道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一、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性伴或配偶。

二、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认真听从医务人员的医学指导,自觉参与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管理工作中来。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而故意感染他人者,将会被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不能捐献血液、精液、器官、组织和细胞。

一、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性伴或配偶。

二、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认真听从医务人员的医学指导,自觉参与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管理工作中来。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而故意感染他人者,将会被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不能捐献血液、精液、器官、组织和细胞。

在接受国家的免费关怀救治的同时,艾滋病患者也应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艾滋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了艾滋病患者应履行的义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将艾滋病列入乙类传染病,同时,依据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确诊的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本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告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第三十一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故意将艾滋病传染他人。第五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感染了艾滋病是一件不幸的事情,及时而有效的治疗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生活的希望,《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治疗与救助。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五条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为了做好中国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国家制定了《艾滋病防治条例》,我们期望各级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和个人能够切实履行,《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具体规定,通过更广泛的宣传教育、更有效的预防控制,避免发生艾滋病感染事件,与此同时,通过更及时的救助治疗和更充分的人道关怀,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生活在友爱和谐的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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