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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一带一路”、绿色贸易壁垒的总体实施情况

2024-06-06 00: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言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之前,沿线区域的绿色贸易壁垒实施情况相对复杂且缺乏统一规范,从而使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部分国家扶持新兴产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及实现政治目的的保护色。如泰国于2010年9月针对其烟草进口产品发布了十分严苛的通报,对10类烟盒的图示标签、警告声明,乃至尺寸、位置和旋转间隔均做出了规定;马来西亚于2009年4月颁布的《食品卫生法规》对进口农产品标签和食品包装标准进行了尤为详尽的规定,且一旦由于违规行为而被重新抽样便需额外支付实验费用,对中国农产品出口产生了较大冲击。可见,以绿色贸易壁垒的覆盖范围之广、品类之细和标准要求之多,若缺乏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则极易在国际贸易领域引发巨大的负面影响。

(一)研究对象与主要数据来源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八年以来,参与成员国不断增加,研究参考“中国一带一路网”提供的成员国名录确定了64个“一带一路”倡议主要成员国及各国所处地域共6大区域板块。同时,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同近年来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的日本和韩国均属于东亚板块。为全面分析“一带一路”沿线绿色贸易壁垒及相应贸易发展状况,本文将中国、日本、韩国以及同属东亚板块的朝鲜四国纳入研究范围,以上述68国组成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准确量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绿色贸易壁垒实施的规模和强度,本文采用的清单法,通过对世界贸易组织通报的TBT和SPS条款的数量、频率和分布情况等要素进行统计,以详细考察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状况。

其中,WTO/TBT条款全称为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属于WTO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法规,适用于所有工业品和农产品;WTO/SPS条款全称为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是从原有TBT协议中分离出的单独附属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从而与TBT协议在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两方面形成有效互补。为考察沿线国家不同时期、不同行业的绿色贸易壁垒实施情况,本文以2013年9月“一带一路”倡议正式提出为界,将研究时段划分为01阶段和02阶段两个阶段,并对各阶段贸易条款按相关标准进行分类统计。其中,TBT条款的行业划分依据国际标准分类法(ICS)下的一级分类目录,SPS条款则依据其颁布的目的与理由进行分类。

(二)绿色贸易壁垒实施情况

1、按区域划分的绿色贸易壁垒实施情况

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分布的地理位置将其划分为7大板块,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各区域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情况。“一带一路”倡议涵盖的7大板块中,西亚北非地区国家以其颁布的7722项TBT-SPS条款总量遥遥领先,东亚地区以6003项位列第二,以上地区颁布条款数超过6000项,属于绿色贸易壁垒实施的较高密度区域;东南亚和中东欧板块国家颁布的总条款数超过1000项,属于绿色贸易壁垒实施的中等密度区域;而南亚、东北亚和中亚地区国家颁布的总条款数不足1000项,属于绿色贸易壁垒分布的较低密度区域。

具体来看,沙特阿拉伯、中国、泰国、乌克兰、印度、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等国的绿色贸易壁垒实施强度在经贸发展水平、生态保护需求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分别占据了各自所在板块的领先地位。其中,中国绿色贸易壁垒条款总数占所在区域条款数的近1/2,并成为“一带一路”沿线绿色贸易壁垒条款颁布总数最多的国家。从分时段发展情况来看,在“一带一路”沿线所有国家21年间颁布的共19785项绿色贸易壁垒条款中,2014年及以后的年颁布数较此前增长了将近一倍,表明自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以来,沿线各国对贸易绿色发展的重视程度相比此前都有较大提升。

2、按行业和国别划分的绿色贸易壁垒实施情况

在对绿色贸易壁垒分布涉及各大板块的区域间、区域内以及各时段情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统计了“一带一路”沿线相关行业及主要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实施情况。在研究涉及的52个国家中,由于各国绿色贸易壁垒相关条款颁布情况相差较大,且部分国家目前颁布的全部条款仅为个位数,不利于进行分区域、分时段及分行业的详细分析,因而研究重点对TBT-SPS条款中各项指标排名前10位的国家进行了汇总统计。分析TBT条款和SPS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范围可以发现,二者所代表的绿色贸易壁垒在贸易发展和贸易安全领域的分布显然各有侧重。在所有TBT条款中占据前3位的行业分别为食品技术、电气工程和家用设备,均为日常生活中需求广泛的行业和国际贸易涉及的重点领域,明显体现出绿色贸易壁垒设立的经济意图。

而在所有SPS条款分类中,以食品安全和动物健康为目的颁布的条款数远超其他类别,进一步体现出设立绿色贸易壁垒的安全性考量,而以动植物保护和有害生物防治为目的颁布的诸多条款则共同推动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绿色发展水平。从国别来看,中国、以色列等10国在21年间颁布的TBT条款总数较多,且以上国家大多分布于东亚、东南亚和西亚北非地区,表明上述地区在农业及工业领域的绿色贸易壁垒强度远大于其他地区。中国、日本等10国在21年间颁布的SPS条款总数较多,但与TBT条款相比,各国颁布的SPS条款数量明显偏少,其所属板块分布也相对更为分散,除中东欧和中亚地区外均有涉及,表明各国绿色贸易壁垒普遍具有较强的贸易安全与环境保护特性。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后,各区域绿色贸易壁垒的整体实施强度和密度均有所提升,各国的年均绿色贸易壁垒条款颁布数较上一阶段也有了更大幅度提升,并在分布区域方面更加集中于东亚、西亚、北非和东南亚地区。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在各项总体和年均指标中的表现均位居首位。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和当今世界第一大贸易国,中国的对外贸易经验却远逊于世界很多国家。中国于20世纪末正式实施对外开放战略之后,虽在短期内迅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贸易体系,但在原有贸易体制机制下延续的固有问题和由于国际贸易发展持续推进而衍生出的诸多新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近年来,中国国内经济进入新常态后,国际贸易结构的改善对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愈发凸显。

在全面推进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建设如火如荼的大背景下,中国出于规范贸易标准、优化贸易结构以及保护新生产业、积累后发优势等迫切需求,在新时期内颁布了大量相关贸易准则以巩固并完善自身绿色贸易壁垒制度,不仅有效提升了国内产业的发展环境和中国参与国际贸易的质量,也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有效助推了沿线国家总体贸易绿色发展水平。综上所述,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提出后,TBT和SPS条款的颁布数量相比此前均有较大提升,并逐步集中于东亚、东南亚和西亚北非地区的部分国家和食品、电器以及动植物安全等重要领域,表明随着时代发展的需要和国际贸易体系的不断完善,各国对绿色贸易壁垒制度的认知和运用也日渐成熟且合理,而“一带一路”倡议则进一步为沿线各国构建了以多种方式来优化自身贸易发展结构的交互平台。

结语

自“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学者们对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研究逐步深入,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区域性经贸协定、政府部门创新政策、国际组织机构投资措施等规则的制度,助推了绿色贸易壁垒制度的规模性完善和结构性优化。在此基础上,各国依托诸多平台打造的巨额贸易空间有效削减了绿色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不利影响,使绿色“一带一路”提出后的沿线绿色贸易壁垒制度较此前更为优化,贸易发展取得长足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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