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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依法惩处。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五、过去有关印章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印章规格式样(略) 国 务 院 1993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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