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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加强征地管理的通 知》的政策解读

2024-07-17 00: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加强征地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

湖州市区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制定于2014年8月,2017年12月征地补偿标准不变作了重新公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每3年需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根据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结合湖州市区实际,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湖州市制定出台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加强征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九条,是一个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征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规范性政策文件。

(一)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通知》规定,湖州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实行统一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

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和建设用地6.3万元/亩(土地补偿费2.5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78万元/亩)。

征收林地5.1万元/亩(土地补偿费2.04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06万元/亩)。

征收未利用地3.8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5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28万元/亩)。

按照浙政发〔2020〕8号文件规定,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为一类地区,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不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不得低于6.2万元/亩,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低于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的60%,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价的40%。

《通知》确定,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不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6.3万元/亩补偿标准(不低于6.2万元/亩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的,按不低于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的60%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确定。

(二)关于青苗及地面附着物(不含房屋、坟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

《通知》规定,在同一个征地项目范围内,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包干补偿或按实评估补偿两种方法之一。

包干补偿。青苗补偿费、除房屋、坟墓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7000元/亩实行定额包干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湖州市区被征收土地上苗、木、物补偿指导标准》补偿给所有者。

评估补偿。在同一个征地项目范围内,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申请按实评估,按照“有苗补苗、无苗不补”原则,但补偿标准以实际评估的价值为准,同时不再享有7000元/亩青苗定额包干补偿费用。

《通知》对《湖州市区被征收土地上苗、木、物补偿参考标准》,补偿标准幅度进行了调整提高。

(三)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安置补偿

《通知》明确,在市区(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湖政办发〔2017〕61号)要求,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安置补偿。在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外征收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结合当地实际,也可以采取“农村村民建房”安置方式。

(四)关于被征地农民保障

《通知》规定,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政策。按照“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名额核定”规定要求落实。

《通知》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全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安置人员缴费标准45000元/人。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通知》规定,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制度健康运行,凡出让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在征地时要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8万元/亩,从征地成本中列支;凡划拨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用地业主要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8万元/亩,并足额列入项目工程概算。

(五)关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一是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二是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可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可相应予以贴息。

三是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公共就业和援助服务。

(六)关于支持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方面

《通知》完善了村级建设留用地核定,在湖州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依法批准征收该村农用地的6%核定村级建设留用地指标,其中工业用地占80%,商贸用地占20%,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商贸用地指标与工业用地指标可按1:2.5的比例互换。取消了原村级建设留用地核定政策“被征收农用地占全村总农用地数30%以上的村,方可申请村级建设留用地指标”限制条款。

《通知》明确了村征地工作经费标准,按1500元/亩给予被征地村征地工作经费,用于村征地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该征地工作经费计入征地成本,并纳入村级财务管理。

(七)关于征收土地、村民住宅补偿费分配管理

实行征地补偿费保障费预存缴制度。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政府或用地业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征地补偿费分别预缴入各区(管委会)财政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缴费等补贴费用。

征地补偿费的下拨分别由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支付给被征地村(单位)。

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款统一缴入各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财政资金账户管理,由乡镇(街道)按照签订的农村村民住宅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支付给被征收的所有者。

被征地村要及时公开土地征收补偿费总额、分配方案、享受人数。征地补偿费中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剩余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分配和使用。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村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分配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八)关于各方明确职责严格依法征地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签订农村村民住宅搬迁安置补偿协议。

土地承包户(使用权人)地上青苗、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由被征地村负责签订补偿协议。

(九)附则

《通知》明确了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通知发布之日前,市县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安置人员缴费标准45000元/人,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其他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人:蒋小凡,联系方式:0572-2650211

3086530-70852-1-2021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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