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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委机关审查调查工作和专项工作借调(抽调,下同)人员的管理,规范借调人员行为,根据干部人事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主要指组建专案组开展核查审查调查工作)或专项工作(指紧急、临时或阶段性工作任务)需要,将委机关以外工作人员借用到委机关执行指定工作任务的行为。 第三条 借调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一案一借,一事一借。要坚持专案专用,专事专借,不得混用。 (二)控制数量,严格程序。委机关各部室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能够独立完成的工作,不得从机关以外借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应严格控制借调人数。执纪审查工作应本着精干高效原则合理确定借调人员,专项工作借调人员每部室一般不超过2人。同时,要严格履行借调审批程序。 (三)把握质量,注意回避。借调人员要严格审核把关,原则上应以本系统和公、检、法、司、审计系统人员为主。借调执纪审查人员应优先从“百千万”人才库中选择,在借调期间表现优秀的非“百千万”人才库人员,借调结束后,可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办理进入“百千万”人才库的手续。同时,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得借调。 第四条 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职的国家公职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遵纪守规、作风正派,具有胜任借调专案或专项工作岗位并能完成紧急任务的能力和条件; (三)一般应为中共党员,身体健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借调对象: (一)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 (二)试用期未满的公务员、事业人员;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 (四)犯有严重错误或有其他重大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处理的。 (五)离退休或非公职人员。 第六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各部室借调人员要按照规定履行借调动议、会商预审、审核批准、发函备案等程序进行,先审后借。 (一)借调动议。借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初步提出拟借调人员数量、人选基本条件,并提出意向人员名单。 (二)会商预审。借调部室填写《拟借调人员情况报告单》,与组织部就拟借调人员事宜进行会商,组织部对人员借调理由、数量、期限及人选身份、职务、借调经历等情况进行预审,并报分管组织工作领导审核。审查调查借调人员须同时报案件监督管理室预审。 (三)审核批准。借调部室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组织填写《通辽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借调人员审批表》或《通辽市纪委监委专项工作借调人员审批表》,并按以下顺序履行签批手续:借调部室负责人、借调部室分管领导、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分管组织工作副书记,最后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 (四)发函备案。审批程序完成后,借调部室将《通辽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借调人员审批表》或《通辽市纪委监委专项工作借调人员审批表》复印4份,1份自存,另3份分别送委机关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和干部监督室,用于公务报销、公车派遣、办理门禁卡以及日常监督等,原件交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留存,由组织部向借调人员所在单位正式发函借调。 第七条 借调工作人员期限。 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同一名人员。应避免从同一个地区或部门抽调多名干部或长时间抽调干部。 (一)借调审查调查人员(包括初核期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案件超过3个月仍未办结、需继续借调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且续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专案组(包括初核组、审查组、调查组,下同),一年内借调同一人满6个月的应返回原单位,不得延长借调期限,此后一年内不得再借调。禁止“点名”借调,禁止多次借调相同人员参与不同的专案。 初核转立案类案件,由专案组组长商案件监督管理室确定专案组人员名单,借调时间未满6个月的借调人员,经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后,可继续参与专案,借调时间满6个月的借调人员应返回原单位。 (二)专项工作借调人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且续借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一年内借调同一人满5个月的,应返回原单位,不得延长借调期限,此后一年内不得再借调。 第八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各部室要建立责任制,加强对借调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一)借调部门负责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借调部门主要负责人、专案组组长是借调人员管理和“双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日常管理和执纪执法安全文明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借调人员上岗前,应由专案组、专项工作组对借调人员进行岗前培训,重点进行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教育,对落实办案安全措施提出明确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 (三)借调部室和专案组要对借调人员开展经常性教育,严格执行核查审查调查工作相关规定,提高借调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安全纪律的意识,并准确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状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 (四)借调部室安排借调人员工作要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与重要被核查审查调查人员的谈话应当以委机关工作人员为主,特殊情况确需借调人员主谈的,须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收集重要证据的,必须有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 (五)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控核查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加强对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的管理,交由借调人员使用的设备借调结束后检查收回。 (六)对于没有监察证、工作证的审查调查借调人员,由组织部负责办理临时工作证。临时工作证由专案组统一集中保管,在执行任务时发放给借调人员本人使用,工作办结后由专案组统一收回并交还组织部。门禁卡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凭借调人员相关手续给予办理,工作结束后由借调部室或专案组统一收回并交还办公室。 (七)借调的审查调查人员,符合成立临时党支部条件的,要以专案组为单位成立临时党支部,认真开展组织生活。不符合成立临时党支部条件的借调人员,要按时参加借调部门的组织生活。 (八)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与原单位人事、工资、福利等关系保持不变,年度考核由其原单位负责。借调人员借调期间食宿、补助及公务费用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九)借调部门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十) 借调期满后,借调部门应及时对被借调人员工作作出鉴定,参与执纪审查的由专案组写出鉴定。经借调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签后,由组织部统一向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反馈并寄送《市纪委监委借调人员返回通知书》。 (十一)组织部建立借调人员管理系统,每月统计一次借调人员情况,及时清理超期未退人员。 第九条 借调人员纪律要求。 借调期间,借调人员要服从借调部室和专案组的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纪律。 (一)借调人员不论系统内外,都要严格执行“八条禁令”。 (二)借调人员外出核查审查调查时,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擅自变更出差路线探亲访友、旅游观光等。 (三)借调人员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材料。借调结束后,仍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案情。不得使用案件资料编书、进行影视创作、对外授课等,对办案中的细节也要严格保密,防止对外扩散。 (四)借调人员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按照《通辽市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职工外出请示报备制度》执行,并及时向组织部备案。 (五)借调人员在使用核查审查调查措施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实现“双安全”。 (六)借调人员应严格执行其他核查审查调查工作相关规定,确保借调工作高质高效。 第十条 经发现借调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立即退回原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理。对于系统内的干部,需向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系统外干部,在向组织部和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的同时,需将有关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及主要领导通报。借调期间,借调人员因违纪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借调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借调部门要严格执行借调期限,在填写借调人员审批表时,必须标明借调起止时间,案件或专项工作结束后,借调人员应按时返回原单位,借调部室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借调时间。对期满需要延期的,须提前5天向组织部报告,并及时履行续借手续。凡因期满或因故回原单位的,借调部门须在10日内报组织部,并出具工作鉴定。 (二)借调部门要严格履行各项审批程序,未逐项履行审批程序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借调人员。对先借后报、借而不报、未按规定履行借调手续以及借调期满应回未回、未办理续借手续的,一律予以清退,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同时不予提供公务报销、公车派遣、住宿等保障,不予办理门禁卡、工作证,不予进行工作鉴定。 第十二条 巡察机构、派驻纪检监察组及事业单位借调人员,机关各部室从派驻纪检监察组借调人员超过1个月以上的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通纪办发【2015】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通辽市纪委监委拟借调人员情况报告单》 2、《通辽市纪委监委执纪审查借调人员审批表》 3、《通辽市纪委监委专项工作借调人员审批表》 4、《市纪委监委借调人员保密承诺书》
附件1 通辽市纪委监委拟借调人员情况报告单 拟借调人员部室:(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入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单位及职务 身份(事业/公务员) 借调类别(办案/专项工作) 借调事由 近期借调经历 拟借调时限(起止时间) 组织部预审意见: 分管领导预审意见: 案管室预审意见(办案):
附件2 通辽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借调人员审批表 ( 年第 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片 民族 参加工作 时 间 入党 时间 学历 学位 全日制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在 职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工作单位及 职 务 拟借调部门 填表时间 (拟抽调部室填写) 借调理由 (拟借调部室填写,参与案件名称或代号) 借调期限 工作简历 (可另附) 本 人 意 见:
年 月 日 本人工作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拟借调部室(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年 月 日 借调部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组织部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组织部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书 记 批 示:
年 月 日
附件3 通辽市纪委监委专项工作借调人员审批表 ( 年第 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片 民族 参加工作 时 间 入党 时间 学历 学位 全日制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在 职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工作单位及 职 务 拟借调部门 填表时间 (拟抽调部室填写) 借调理由 (拟借调部室填写,参与案件名称或代号) 借调期限 工作简历 (可另附) 本 人 意 见:
年 月 日 本人工作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拟借调部室(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年 月 日 借调部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组织部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组织部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书 记 批 示:
年 月 日 附件4
市纪委监委借调人员保密承诺书
我了解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和纪检监察工作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和纪检监察工作秘密载体; 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纪检监察工作秘密; 五、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撞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六、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人、所在部门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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