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加工国外产品,小心商标侵权!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国外贴牌出口会侵权么吗 “贴牌”加工国外产品,小心商标侵权!

“贴牌”加工国外产品,小心商标侵权!

2023-11-06 00: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

近年来,中国进出口贸易得到了迅猛发展,国际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密切,我国作为世界制造业基地,吸引了世界各地的企业或者商人从我国订购产品外销,贴牌加工已成为我国非常普遍的贸易方式。

图片来源于网络

然而,围绕贴牌加工中产生的大量商标侵权问题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尤其是国外定作方的商标与在中国境内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应当如何认定?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因在贴牌加工中侵害商标权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

原告A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变压器业务,并于2011年8月与C公司签订协议,取得了**商标在中国区域内的独占使用权,并且在海关总署进行备案,有效期为15年。2020年11月,被告B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境外的一批交流稳压电源,因在产品外壳上使用了与A公司商标相同标识而被海关扣留。A公司据此认为该批产品是假冒自己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主张B公司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遂将B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

被告B公司辩称:公司是在不知道涉案商标的情况下,受境外人要求加工生产出口的,A公司在产品出口国没有申请涉案注册商标。B公司在出口的涉案被控侵权的交流稳压器产品上标注的**商标,没有标明代表注册商标的®,也没有借用A公司的企业名称,故B公司的行为是善意的。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01

焦点一,A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据经过公证认证及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协议,A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A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02

焦点二,B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B公司在稳压器产品上使用了**商标会让消费者或者同行通过该标识识别商品来源或者提供者,因此,B公司的使用构成商标法意义的“商标的使用”。

03

焦点三,B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A公司为**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决结果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

阮春莉

民事审判二庭

审理此案的民二庭法官阮春莉表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审判实践中认为贴牌加工因产品全部出口至国外,不进入中国市场参与“商业活动”,因此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不可能接触到该产品,不会导致混淆进而认为贴牌加工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并将涉外定牌加工作为商标侵权的例外情形来看待。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放开深度和国家贸易交往广度的不断深化,中国消费者出国旅游和消费的人数增多,相关公众可能在国外接触该侵权产品容易产生混淆,而且随着电子商务和跨境购物等互联网的发展,即使被控侵权产品销往国外,亦存在可能从国外回流到国内的现实,对于贴牌商品混淆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A公司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B公司虽认为其使用的商标来源于国外客户,但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对于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使其在外国注册,在中国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属于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合法权利。

目前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经济的全球发展不断深化,各国贸易政策冲突多变的形势下,贴牌加工企业应积极应对,鼓励自创品牌、培育品牌竞争意识,依法使用商标,避免商标纠纷。

中山二院编辑部

End

原标题:《“贴牌”加工国外产品,小心商标侵权!》

阅读原文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