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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固定资产后续转让时,需要调整之前已经一次性加速折扣的金额吗? 案例 1、甲企业2019年12月支付银行存款购买设备不含税价120万元,进项税15.6万元,当月取得发票并投入使用。 分录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 12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 贷:银行存款 135.6 2、2020年该设备计提折旧12万元(假设折旧期间10年,无残值): 借:制造费用 12 贷:累计折旧 12 会计上从取得固定资产的下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即2020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2020年共计提折旧12万元(120/10)。 3、2020年汇算清缴一次性加速折旧12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该设备在2019年12月投入使用,次月为2020年1月,所属年度为2020年,因此在2020年一次性折旧。 注:此处需注意,虽然发票时间是2019年12月,但是2019年汇算清缴不得适用一次性加速折旧政策。
4、2021年1月甲企业以50万元价格转让该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7 借:累计折旧 13 贷:固定资产 120 注:2021年1月计提了折旧1万元,分录略。 借:银行存款 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 借:资产处置损益 57 贷:固定资产清理 57 5、2021年汇算清缴
总结: 1、固定资产后续转让不需调整之前已经一次性加速折旧的金额,但是转让的计税基础需按照加速折旧后的价值计算,因此账面的损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该设备折旧费用:会计13万元,税收120万元,纳税调减107万元;该设备损失支出:会计57万元,税收-50万元,纳税调增107万元。合计,该设备一共在所得税前扣除额为70万元,即为转让设备产生的损失70万元(1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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