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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根据《拱墅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拱委组〔2022〕2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局管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管理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坚持“应备尽备、应查尽查、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原则。 三、管理权限 局管在编在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由局党委负责,局组织人事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四、 登记备案人员管理 局管在编在职人员均纳入出国(境)登记备案范围,组织人事科按照拱委组〔2022〕2号文件要求及时做好登记备案人员的新增、变更和撤销。 五、因私出国(境)审批流程 因私出国(境)审批制度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因私赴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境内探亲、旅游等,须经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国家工作人员每年因私出国(境)不超过1次。 因私出国(境)旅游天数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5天。因私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在国(境)外留学的,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探望对象在国(境)外定居、工作的,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2天。 (一)个人申请。本人需在出国(境)前3个月内向单位提出申请(附件1),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如系探亲的,需注明探望对象的称谓、姓名、在相关国家或地区定居、工作或留学等情况。 (二)单位审批。须经局党委研究,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三)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出具审查意见。 (四)开展行前教育。经审批同意后,组织人事科需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当面开展行前教育,告知相关纪律要求。 局退休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需在出国(境)前向单位报备。 六、证件管理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因私出入境证件,需交由局组织人事科统一管理。 (一)证件保管职责 严格落实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专人负责制,实行专柜保管,细化证件保管、领取和上交制度,对证件去向实行动态管理。 (二)证件保管权限 局管在编在职人员的出国境证件由局组织人事科统一保管。 (三)证件上交 1、按时回国(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须在回国(境)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填写好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回执》(附件3)交相应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2、因故取消、变更或延迟出国(境)。国家工作人员因故取消行程的,应在确定取消行程后10天内将因私出入境证件和填写好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回执》交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因故变更行程或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变更或推迟时间及原因,并一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待在临行前10天凭《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变更或延迟后出国境时间超过原定时间3个月的,须重新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3、干部提任或调任。干部因提任、调任,单位发生变化的,一般应在提任、调任后1个月内完成因私出国(境)证件证件的上交或移交。 4、证件丢失或不及时上交。丢失或不按规定时间上交证件的,单位应及时报请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附件4)。 (四)证件领取及办理 经批准同意出国境后,未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凭《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 已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于出国境前10天内到证件保管部门领取证照,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登记表》(附件5),需使用证照办理签证等手续的,凭相应说明及佐证材料可适当提前领取。 在领取《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或证照前,所在单位要与申请人当面开展行前教育,告知相关纪律要求。 七、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出国(境)时间可利用年休假、法定假期或调休假期,不可用事假。 2、出国(境)人员需遵守当地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的风俗习惯,自尊自重,维护好中国人的良好形象。 3、出国(境)期间不得存在任何违反国家纪律、公务员相关规定的行为,如经查实存在违规问题,给予政纪处分,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由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2月28日 附件1:个人因私出国申请.docx 附件2: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docx 附件3: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回执.docx 附件4:关于对登记备案人员所持因私 出国(境)证件提请宣布作废的函.docx 附件5: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登记表.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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