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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拒缴鉴定费,法院怎么判?

2024-07-18 06: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期,新城法院西一路法庭刘可法官

审结了一起原告闵某诉被告西安某医院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纠纷审理实践中,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判断医院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违规,及医疗过错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往往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以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参考。那么,若遇到当事人虽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但拒绝预缴鉴定费的情况,法院又会如何处理呢?

案件详情

原告称其在被告处做眼睑下垂矫正手术期间,出现术中休克、多次缝合、大量出血等问题,原告认为上述损害系被告不当医疗行为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方承担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被告是否尽到说明义务等进行司法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多次通知申请人即本案原告预缴鉴定费,原告均不予缴纳并表示撤销鉴定,鉴定机构遂作出退还鉴定案卷处理。

刘可法官认为,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患者应当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其因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而受到损害,同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证据。本案原告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后,在鉴定过程中经鉴定机构多次催告仍不缴纳鉴定费并撤销鉴定,后鉴定材料亦被退回。其次,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告处就诊后受到了超出术后合理症状外的损害、损害的程度及大小,亦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情形,遂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案件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

法官提醒

医疗损害纠纷多数涉及医疗专业问题,在没有进行医疗过错或原因力鉴定,且不能根据原告已有证据依法直接推定医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法官将判决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标题:《【以案说法】拒缴鉴定费,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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