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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回购的理由 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权的。但是原则之外就是例外,我们先看看有哪些情况公司可以回购股权: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小结 1)综合来看,公司可以基于上述4种情况可以回购股权及应反对票股东的请求共五种法定理由回购公司股权。 2)思考,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约定诸如员工离职、退休、移民等原因,公司回购其股权?从司法实务来看,是可以的。因为公司章程为股东集体意思自治的产物,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对此作出约定。 二、股权回购的程序 1、董事会审议并拟定回购方案 2、股东会表决通过(半数通过即可) 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3、签订回购协议 对于收购投反对票股东的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应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4、后续处理 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财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 (一)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作为库存股管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但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导致的股份回购,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如均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账面价值确认;如不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公允价值确认。 库存股注销时,按照注销的股份数量减少相应股本,库存股成本高于对应股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低于对应股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 库存股转让时,转让收入高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低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二)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 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做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 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按回购支出数额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本公积金。 四、税务处理 股权回购不涉及增值税及其他税种,仅涉及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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