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市历城区亿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沈阳宏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爽、被告辽宁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阳久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吴芷静、被告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嘉悦x8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亿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沈阳宏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爽、被告辽宁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阳久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吴芷静、被告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亿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沈阳宏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爽、被告辽宁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阳久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吴芷静、被告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2023-06-15 20: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公   告

辽宁鑫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济南市历城区亿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沈阳宏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爽、被告辽宁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阳久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吴芷静、被告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双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被告沈阳宏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历城区亿泰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163378.1元;二、被告沈阳宏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历城区亿泰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利息(以163378.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辽宁鑫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阳久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济南市历城区亿泰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420元,均由被告沈阳宏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鑫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阳久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民事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编辑/法官助理:邢邵男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