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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诉腾迅案:如何认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024-07-11 02: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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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由于涉案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与被诉侵权标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因此腾讯公司需主张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作为依法给予特别保护的前提条件。

2. 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腾讯公司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在微信公众号、网站发布的文章、国图检索报告等,但因该类数据自行发布,无法构成可准确反映用户数量、资金投入等数据的证据,上述大量报道均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

3. “腾迅”与腾讯公司字号相近,被告将“腾迅”字号与“企鹅”标识共同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商用车保养服务的来源误认为与腾讯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关系,具有攀附腾讯公司企业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

(2020)京73民初302号

(需说明:(2021)京民终493号为本案腾讯上诉后,又请求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的民事裁定书。)

【诉讼主体】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远速修(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点动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两公司共同表述时简称为腾讯公司)、与被告远速修(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腾迅(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年5月29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远速修公司]、被告点动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点动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辉、叶翠珊,腾讯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程程、王正泽,远速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焱、杨维琛,点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腾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远速修公司、点动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腾讯公司第14425464号“企鹅”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 判令“腾迅(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腾迅”或类似文字;

3. 判令远速修公司、点动公司在《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腾讯网、新浪网以及网站www.qiekuaibao.com和微信公众号“QE企鹅快保”上连续一个月刊登声明,就涉案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4. 判令远速修公司、点动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5. 判令远速修公司、点动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腾讯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公司产品在社交网络、新闻媒体、互动娱乐、金融科技、技术工程等领域多元发展。腾讯公司的第14425464号“企鹅”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在相关产品上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构成驰名商标。

(一)腾讯公司的经典产品标识为“企鹅”,在众多产品上经持续广泛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企鹅”和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

(二)涉案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持续、广泛的使用,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驰名商标。

该商标于×××14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公司,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娱乐;除广告外的影视制作;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教育信息;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等服务上。腾讯科技公司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双方共同提供相关产品的服务和运营,并有权单独或共同提起维权诉讼。涉案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已经有广泛的商业使用,腾讯科技公司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请求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对照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罗列部分产品如下:企鹅电竞、企鹅影视、企鹅号、企鹅FM、企鹅体育、企鹅辅导、企鹅优品。

二、远速修公司在其网站及APP等使用“企鹅快保”文字及“”标识,容易误导公众,损害涉案商标注册人即腾讯公司的利益。远速修公司同时使用了与腾讯公司字号“腾讯”相近似的企业字号“腾迅”,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远速修公司在其网站及APP等使用“企鹅快保”文字及“”图形标识,且将“腾迅”用作企业字号,其全方位复制、摹仿腾讯公司的标识、傍名牌的恶意明显,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侵害了腾讯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点动公司是涉案“企鹅快保”APP的开发者,在涉案商标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点动公司对侵权行为应该知晓,但其对远速修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远速修公司同时使用与腾讯公司字号“腾讯”近似的“腾迅”作为企业名称,主观恶意明显,易造成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远速修公司、点动公司就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腾讯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撤回第2项关于“判令‘腾迅(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腾迅’或类似文字”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远速修公司辩称,不同意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其的诉讼请求。

第一,腾讯公司的涉案商标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第二,远速修公司未侵害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鹅快保”与“企鹅”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腾讯公司“企鹅”文字及图形商标与远速修公司的“企鹅”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远速修公司原名称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与腾讯公司不同,远速修公司基于对行政部门的信任使用“腾迅”二字,没有搭便车的恶意,且现已更名。

第四,在腾讯公司起诉时,远速修公司无任何收益,腾讯公司亦无损失,远速修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点动公司辩称:不同意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一,点动公司与远速修公司是甲乙方关系,远速修公司委托点动公司进行软件开发,双方之间没有归属关系和股权交叉。开发软件的权属属于远速修公司,侵权行为与点动公司无关。

第二,腾讯公司主张侵权的logo是远速修公司提供的,涉嫌侵权的内容不是点动公司的智力成果,也未从侵权内容中获利。远速修公司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软件中的其他内容权利合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远速修公司、点动公司对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4关于第1955912号“企鹅”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判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腾讯公司对远速修公司提交的证据4、5关于他人注册“企鹅”商标明细表及该部分商标与腾讯公司持有“企鹅”商标所覆盖类别对比图、证据7注册商标对比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

除远速修公司提交的证据7注册商标对比图系由远速修公司自行制作外,其他证据均来自第三方网站或由第三方出具,亦可以在公开网络、渠道中进行验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除以上证据外,各方当事人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于关联性及证明力,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远速修公司使用“”及“企鹅快保”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远速修公司使用“腾迅”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果前述侵权行为成立,远速修公司及点动公司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19年11月1日施行。×××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同日施行。鉴于直至本案立案时,远速修公司仍在经营中,被诉侵权行为已经持续到上述法律修正施行之后,故本案应适用×××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腾讯科技公司经核准注册依法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依据腾讯科技公司的许可,腾讯计算机公司对该商标享有使用权并有权与腾讯科技公司共同就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一、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远速修公司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本案中,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1类,被诉侵权标识系使用在商用汽车保养服务上,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第37类服务。因此涉案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与被诉侵权标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此为腾讯公司主张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且应依法给予特别保护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庭审中,腾讯公司明确未提交涉案商标在“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 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故本院仅对涉案商标在除“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之外所核定服务上是否构成驰名予以评述。

具体评述如下:

(一)腾讯公司未就市场份额、利税、广告投入、受保护记录等情况进行举证。

(二)腾讯公司主张其在“企鹅影视”“企鹅电竞”“企鹅号”“企鹅体育”“企鹅辅导”等平台的使用证据可证明涉案商标在41类核定服务上达到驰名状态,该使用证据主要包括在微信公众号、网站发布的文章、国图检索报告等,但是上述大量报道均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官方公众号文章:“企鹅影视”微信公众号单篇阅读量在50-×××8次之间,“企鹅体育”微信公众号单篇阅读量基本在100次左右,最少阅读量为15次,“企鹅FM”微信公众号单篇阅读量最多为1065次,基本在300次左右,“企鹅电竞”微信公众号显示原创内容为4篇,单篇阅读量最高为2129次,基本阅读量为400次左右,“腾讯企鹅辅导”微信公众号有6篇原创内容,阅读量显示为119次、4106次、2650次。

第二,关于网站新闻报道:部分为对腾讯公司、QQ的报道,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无直接关联,部分报道由腾讯公司发布。报道内容或为对业内发展态势的评论或展望,或为上述平台业务的基本介绍,或为活动内容、参与行业会议的通讯,报道较少涉及公众的参与程度、公众的反馈情况及活动的影响力。其中,企鹅电竞的官方微博粉丝数量为504 219、企鹅影视的官方微博粉丝数量为30 288、企鹅FM的官方微博粉丝数量为144 731、贴吧关注量为4374、企鹅体育的官方微博粉丝关注量为36 335。

第三,关于第三方微信公众号文章及国图检索报告:从检索方式来看,腾讯公司采取搜索特定文章标题及以“腾讯”+“企鹅”为关键词的方式进行检索,文章内容也多涉及对平台前景、平台在行业内具有资源优势的评论。而且,该部分证据无法证明公证号及相关报道的阅读量、关注人数较高,故公众号的影响力及文章报道的客观性难以确认。虽然报道中部分内容涉及用户活跃量、资金投入力度等数据,但是该内容或由腾讯公司相关账号自行发布,或者数据来自于腾讯公司向外公布的报告,且腾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可准确反映用户数量、资金投入等数据的证据。因此,综合考虑阅读量、报道的具体内容及关联度、客观性等情况,无法认定涉案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已广为公众知晓。

第四,从各项APP下载安装数量来看,仅在OPPO软件商店的下载数量就远远少于同类APP,本案亦无证据证明“企鹅影视”“企鹅电竞”等平台的用户注册数量、活跃用户数量、其他软件平台的下载量,故虽然腾讯公司提交了“企鹅FM”“企鹅电竞”“企鹅体育”APP的排行数据,但其排名并未持续地稳定地居于前列。

因此,无法认定涉案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

(三)从腾讯公司主张的各平台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的关联性看,根据百度百科、官方微信简介、APP简介、相关报道等内容,可认定企鹅体育(企鹅直播) 、企鹅电竞、企鹅FM、企鹅影视的业务与涉案商标核定的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娱乐、除广告片外的影视制作、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服务相关联。针对是否符合驰名认定条件,除前述共性问题外,相关平台还存在下列的问题:

1.腾讯公司主张在“企鹅电竞”平台上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达到驰名程度。根据企鹅电竞的微信公众号简介、百度百科及APP页面相关内容证明,其为“游戏直播平台”,而腾讯公司提交的报道内容几乎未涉及企鹅电竞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的服务内容,企鹅电竞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相关报道较少,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上的使用已经广为公众知晓。

2.腾讯公司主张在“企鹅辅导”平台上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标在教育信息服务及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达到驰名程度。根据在案证据,企鹅辅导系对中小学生学习的辅导应用平台,提供的是教育培训服务,而非教育信息服务,腾讯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企鹅辅导”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大规模开展活动并持续地稳定地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故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已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3.腾讯公司主张在“企鹅影视”平台上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标在除广告片外的影视制作服务上达到驰名程度。但是,本案中提及企鹅影视的报道多为其参与投资制作节目的收视率、点击率等,且在影片中主要显示了出品人的企业名称,如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相关报道中亦将“企鹅影视”指向了出品人,而非对涉案商标的商标性使用,且腾讯公司亦缺乏涉案商标在影视制作方面在同行业中具有持续稳定显著优势的证据。

4.腾讯公司并未将“企鹅号”“企鹅优品”的使用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相对应,且无论在报道数量上,还是受众数量及范围上,“企鹅号”“企鹅优品”的使用均明显少于其他平台,相关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达到驰名程度。

(四)腾讯科技公司第1955912号“企鹅”商标、第1962827号“腾讯”商标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等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涉案商标核定服务为41类,二者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而且,在相关报道中,多将“腾讯”与“企鹅”用于指代腾讯公司,并非对“企鹅”在核定服务上的商标性使用。腾讯公司并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与“”商标、腾讯公司已经构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综上,腾讯公司主张涉案商标在41类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证据不足。远速修公司将“”及“企鹅快保”标识用于汽车保养服务上,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1类服务在功能、消费对象、消费渠道上存在较大区别,故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本院无法对涉案商标进行跨类保护,远速修公司对“”及“企鹅快保”标识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本院对腾讯公司关于判令远速修公司停止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远速修公司使用“腾迅”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8)鲁01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查明:腾讯科技公司×××14-×××17年收入稳步增长已达到千亿量级。腾讯科技公司为了宣传推广其通讯服务软件与多家媒体通过电视广告、户外媒体广告、冠名等多种方式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多个城市对“腾讯”品牌通讯软件进行宣传,宣传程度高,密度大,覆盖了全国各个地区,总计投入了巨额广告宣传费用。×××05年以来,腾讯科技公司及“腾讯”品牌先后取得多项荣誉,包括×××14年-×××17年连续四年腾讯上榜世界品牌500强,×××14年-×××18年连续5年被评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腾讯”登上×××15年胡润品牌榜,排名信息服务品牌第一等。同时,腾讯科技公司第1962827号“腾讯”商标在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等第38类服务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此外,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截至目前,腾讯公司除信息通讯领域,还在影视制作、网络直播、地产、医疗等多领域开展经营,并进行了较广泛的报道。腾讯公司的“腾讯”字号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远速修公司原名“腾迅(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年6月28日,腾讯计算机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11日,腾讯科技公司成立于×××00年2月24日,远速修公司成立时间明显晚于腾讯公司。远速修公司在其官方网站、“QE快保”公众号、“企鹅快保Boss”APP、推介会及其他宣传活动中使用“腾迅(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名称,自称“腾迅(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大型连锁商用车上门保养服务机构”,其未将注册商标规范使用在核定服务上。“腾迅”与腾讯公司字号相近,特别是远速修公司将“腾迅”字号与“企鹅”标识共同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商用车保养服务的来源误认为与腾讯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关系,具有攀附腾讯公司企业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远速修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腾讯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应承担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鉴于“腾迅(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是”已经于××××××年5月29日更名为远速修公司,故本院认定远速修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至××××××年5月29日停止。

三、远速修公司及点动公司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腾讯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对于经济损失,腾讯公司依据《汽车后市场系列报告|维修保养:量变到质变破茧重生》《万亿商用车后市场整合之风吹来,投资机构该如何掘金?|彬复研究》《×××19年中国商用车维修白皮书》三篇文章中提出的全国商用车维修规模、×××19年行业维修总次数,计算出每辆车单次维修费用为3314.92元,再按照远速修公司在推介会及公众号中提及的“单日保养台次4-5次”、服务热线涉及城市等内容,得出远速修公司在其经营期间获利为约4600万元的结论。对此计算方式,远速修公司不予认可,并称该计算方式系腾讯公司臆测,远速修公司自成立以来,所有平台均处于研发阶段,并未开展经营。

本院认为,腾讯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远速修公司已经开设门店并已经开展实际经营,每辆车单次维修费用为3314.92元的数据来源于网络报道,尚缺乏权威数据支撑。

同时,远速修公司亦提交了北京天下一信会计师事务所于××××××年6月10日出具的“京天下专审字[××××××]101号”《审计报告》,显示其经营处于亏损状态。因此,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远速修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数额及远速修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数额。

对于合理支出,腾讯公司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检索费发票、公证费发票、打印费发票,共计249411.4元。

结合本案证据材料的提交以及律师代理的实际情况,可以证明上述合理支出及相应工作已经实际发生。

本案中,腾讯公司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数额因其未提供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直接证据而难以确定,故本院将综合考虑腾讯公司的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远速修公司的过错程度、经营时间及经营状况、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腾讯公司诉讼请求是否获得支持等因素,酌定远速修公司的赔偿数额。

对于腾讯公司要求远速修公司在《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腾讯网、新浪网以及www.qiekuaibao.com网站和“QE企鹅快保”微信公众号上连续一个月刊登声明,就涉案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虽然本案并未支持腾讯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远速修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以及该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并对腾讯公司的声誉造成影响,有必要判令远速修公司以公开的方式消除不良影响。

鉴于远速修公司已经将其原名称进行变更,且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亦可以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故本院对刊登声明的时间、途径适当限缩。

同时,因实施侵权行为的远速修公司www.qiekuaibao.com网站“QE企鹅快保”微信公众号在本案诉讼开始后已经停止使用,故本院对腾讯公司在上述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腾讯公司主张点动公司是涉案“企鹅快保Boss”APP的开发者,在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点动公司对侵权行为应该知晓,其对远速修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腾迅(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点动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点动公司为远速修公司的车辆上门保养系统开发进行软件技术开发,具体为“企鹅快保Boss”APP及“QE快保”公众号的软件开发。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腾迅(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已经被核准登记,点动公司并非上述企业名称的设计者,与远速修公司无共同侵权的故意。

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点动公司明知或应知远速修公司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下,腾讯公司主张点动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远速修(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腾讯网、新浪网上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行为给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远速修(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远速修(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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