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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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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属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各级各地法院对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冲突处理意见不一,容易造成混乱。本文拟就如何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问题谈几点意见。   关键词商标企业名称权利冲突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究其狭义而言,是指由不同的知识产权人享有的竞合于同一客体之上的权利的不正常抵触状态,究其广义而言,还包括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权利冲突进行界定,权利冲突是一方当事人根据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向对方提出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以行使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为由进行抗辩的情形。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有商标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也有商标与专利权,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之间的冲突,也有专利权与专利权之间的冲突。司法实践中表现较多的权利冲突案件主要涉及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企业名称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以及注册商标与域名的冲突。笔者在本文中主要探讨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产生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系商业标识,前者用于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后者用于区别作为不同市场主体的公司、组织和个人。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一般是指这两种合法的权利所指向的客体(商标和企业名称)的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两者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包括多种形式:一是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商号)使用,形成在先商标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二是将他人的企业名称尤其是字号部分注册为商标加以使用,形成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的冲突;第三种情况,既把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注册,又把他人注册在先的企业名称(商号)注册为商标,形成交叉冲突。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从其产生的的原因来看,既有正常撞车,又有恶意搭车。正常撞车的情况一般是在后登记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者不知道他人已经将相同文字作为商标或企业名称使用。这主要是由于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管理部门不完全相同的原因。企业名称的登记机构是各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而商标的注册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两者由不同的部门来办理,所以,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名称相同在事实上是可能存在的。其次,由于汉字使用的限制,选择注册商标或字号时,企业都会优先考虑好听的文字,冲突难以避免。恶意搭车的情况一般是行为人明知某文字是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或商号而将其用作自己的商号或商标,从事相同或相近的经营活动,欲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并借以牟取非法利益。   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处理原则   (一)保护在先合法权利是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的根本原则。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处理知识产权冲突最基本的一条准则,其体现了司法权对冲突中的一方利益的倾向。所谓的在先权利是相对于“在后权利”而言的,就同一客体先产生的权利较之于后产生的权利,即为在先权利。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要求在后权利的创设、行使均不得侵犯在此之前已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如果某一“在后权利”是以侵犯他人已经合法存在并且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为前提,这种权利就不能独立存在并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在后权利是合法存在的但该权利的某种行使方式可能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那么这种权利的该种行使方式就会受到限制。   (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原则。   公平诚信原则是调整一切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而流通领域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大多比较复杂,商标信誉的强弱、侵权人的主观意志、混淆误认的判断,都缺乏可以遵循的明确具体的标准,判断起来较为困难,在没有相关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公平诚信原则就是指导司法者审理案件的依据。   企业使用其名称时应使用全称,从事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在使用企业名称时可以适当简化,但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为限,其中包括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同时在使用企业名称时,还应以一般的商业习惯为准则,合理、规范地使用企业名称,如果突出使用了企业名称中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部分,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应推定其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行为人将具有一定商业信誉的注册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抢占市场份额,使得有竞争利害关系的诚实经营者处于不利地位,从中牟利,其手段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性。   三、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侵权认定   根据2002年10月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对于侵权人不是将他人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但从行为人的性质上看,主要是借助合法形式侵害他人商誉,确有搭便车之嫌,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    认定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名称相同或近似是否构成侵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否则即使是相同也不构成侵权。   (一)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且行为人将所使用的文字作为其企业的名称字号。   判断原被告各自使用的商标、企业名称等文字、图案或其组合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相同比较容易判断,是否近似应主要考虑公众的视觉效果,综合字形读音或含义进行判断。只要字形或读音之一基本相同并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存在关联产生误认或混淆的,即应认定为近似,同时还应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二)将名称字号在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所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   如何判断商品或服务类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所谓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人民法院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不是唯一参考标准,如果当事人提出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不一致的、关于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的证据,则应结合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其二、是否突出使用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关健。企业名称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信笺、产品或其包装等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的匾牌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相混淆。在特定条件下,应当将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的突出使用,将那些广为公众所知的、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习惯上用企业简称纳入企业名称的规范范围。尽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能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但完整、适当的使用企业名称一般不至于造成社会公众的误认,具有基本分辩能力和一般注意力的公众也不应当对完整、适当的企业名称使用产生误认和混淆不同的市场主体。完整、适当的使用企业名称是企业名称专有权人的合法权利,我们不能将在先权利人的权利不适当的无限扩大,以致不让其他市场主体正确、合法的使用其名称。法院在审理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案件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坚持突出使用构成侵权的认定标准,认定只有突出使用企业字号或不适当的使用企业名称的简称或不适当的突出使用商标才可能构成侵权。   (三)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效果或者结果。   《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一规定是选择性规定,即这两部分相关公众中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部分公众即构成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商品来源、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产生错误认识。判断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能力为标准,并参考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特点、差异大小、市场占有率、品质高低、知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同时衡量是否产生误认或混淆可能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原告所主张的商业标识(企业名称、商标)应该在市场上或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并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有一定的美誉度。否则,很难说在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相关公众会对两者的身份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认。(2)行业特点和地域差别。通常来说,原被告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各自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而且经营活动的地区重合,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如果原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主要集中在某一地区或行业,被告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覆盖的地域与原告不同,即使两者存在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一般也不宜认为在后权利人构成侵权。   (作者:安徽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6级学员研究方向:反垄断法)      参考文献:   [1]孔祥俊著.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一版.   [2]黄晖.平衡解决商标与在先权利的冲突.   [3]吴汉华.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的司法解决.   [4]程永顺.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利冲突纠纷现状及案件审理.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05860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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